法律调整方式,是指反映在
法律规范和法律体系中的对社会关系施加法律影响的途径。以法律对人们行为影响为特点分为三种方式:(1)积极义务,即要求人们承担作出积极行为的义务;(2)允许,即赋予人作出积极行为的权利;(3)禁止,即要求人们承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三种调整方式分别由义务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表现出来。它们相互结合,共同发挥作用,其结合的方式不同,反映出不同部门法中心内容的特点,例如,在行政法中,以义务和禁止方式为主。
法律调整方法,是指反映在法律规范和法律体系中的,对社会关系施加法律影响的手段。以法律对主体法律地位所作的不同确认为标准,法律调整的方法基本分为两类,一类是权威的方法,另一类是自治的方法。权威的调整方法,是以权力命令为特点,自上而下进行的,主要用于调整管理型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在于一方是拥有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另一方是处于服从地位的其他主体;双方的行为都由法律作出规定,不容选择。自治的方法,是以主体间协作、平权为特点的,它主要每于调整主体平权的社会关系,这种方法表现为法律授予社会关系参加者一定的权利,使其行为有一定的自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