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教义学是一门将现行实在法秩序作为坚定信奉而不加怀疑的前提,并以此为出发点开展体系化与解释工作的规范科学。法教义学,也有译为法释义学、法教条学,指固有意义上的法学,其主要活动包括对现行有效法律的描述、对现行有效法律从事法概念体系研究,以及提出解决疑难问题的建议(规范实践)。
概念
它研究以规范现象之身份而出现的法,因对现行法秩序的合理性保持确信,故而总是以一国现行实在法秩序为工作的基础及界限,并在此背景下开展体系化与解释的工作。
在实践方面,它坚持认知主义的立场,主张现实问题的有解性,以实现更多具体细节上的正义为目标。
法教义学是来自德国法学界的一个概念,在宽泛的意义上,可与狭义的
法学、实定法学、法律学、法解释学等术语在同一或近似的含义上使用。
内涵
根据罗伯特·阿列克西的总结,法教义学(Juristiche Dogmatic)包括三个层面的内涵:
1.对现行有效法律的描述;2.对法律之概念——体系的研究;3.提出解决法律案件的建议;
或可概括为:描述——经验的维度;逻辑——分析的维度;规范—— 实践的维度。
功能
法教义学或法释义学的功能如下:
1、体系化功能:有系统的整理分析现行法律的概念体系,了解法律内部的价值体系,并在整体上把握具体规范的关系,便于讲授、学习及传播。
2、稳定功能:为司法实践及特定裁判提出适用的法律见解,期能长期间影响同一类判决,形成普遍实践原则,以强化法院裁判的可预见性及法律安定性。
3、减轻论证负担功能:为特定法律问题,提供可供检验,具说服力的解决方案,得以减轻法学研究及法院裁判论证上的负担,不必凡事都要重新讨论。因此要变更释义学上具有共识的法律见解,应提出更好的理由,承担论证责任。
4、修正与更新功能:法释义学所提出关于法律解释及法律续造的原则,具有调节各个制度发展的作用,但不应拘泥于向来的见解。为适应社会变迁,应为深刻的批评创造条件,发现矛盾,解决冲突,探寻符合体系的新的合理解决方法途径,而能有所革新进步。
努力方向及重点
法释义学或法教义学为法学研究及法律实践储存多样可供人选择的法律见解或信息,开展新的思考方向,体现法学的任务。所应努力的是,必须排除片表面的论述,公开隐蔽的价值理念,不能满足于当前法律政策与法律实践的需求,必须对学说见解与司法实践进行必要的批评与修正。
法释义学为法律实践(法律解释及法的续造)提供了法概念性手段,但不是评价中立、纯粹逻辑概念上的思考模式。法释义学的概念、分类、原则都是与价值有关,具有实质的目的,参与法规范的形成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