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权概念应从广义及狭义层面上理解。广义上的法权概念反映其主观应该性,而狭义的法权概念反映其实然客观存在,即法权是通过法律确认与保护的权利。法律性是法权的最基本属性,也决定了法权的缺陷性。
法权关系,根据
马克思的研究,简言之,就是指由国家保护着的,以法律手段调整社会而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和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和要求基于法律而产生,以人们在社会生产和其他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法权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因而,社会主义法权关系与资本主义法权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我国社会经济关系正处于转型时期,法权关系的发展变革必须与之相适应,其目标和任务就是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童之伟在《法权与宪政》中讲到“作为概念,法权是一个反映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全部利益的法学范畴,以社会的归属已定之全部财产为本源,表现为法律权利和法律权力之总和或统一体。”他认为法权是权利与权力的统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