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正林
具备法正状态的森林
法正林(Normal forest)是具备法正状态的森林,即具备能够实现严格永久平衡利用状态的森林,这种森林称严正的保续作业,也就是每一年有均等数量的木材收获,平衡的、固定的收获量。
内容简介
法正林(Normal forest)就是具备法正状态的森林。法正林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①法正龄级分配
要求在一个森林经营单位内,必须具备各个龄级的林分,而且不同龄级林分所占面积完全相等。这是法正林的主导条件。根据这个思想引出了林龄空间的理论。
②法正林分排列
在森林经营单位中各个龄级林分所处的位置符合采伐与天然下种更新以及防风保护的要求。就采伐条件来讲,最老龄级林分应靠近集材道路。就有利于天然下种更新与防风要求而言,由老龄级林分向幼龄级林分的排列方向与主风方向相反。
③法正生长量
一个经营单位内各个龄级的生长量是相等的。
④法正蓄积量
且具备严格实现木材生产永续利用的森林。
龄级分配
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具备1年生到轮伐期u年生的林分,二是各龄级林分的面积相等。每年采伐u年生的林分,第二年造林形成1年生林分,其他林分都生长一年,是动态的平衡。这种分配的龄阶叫做法正龄阶分配。
林分排列
在经营单位内的各个龄级林分在地域上要按照林学技术的要求进行排列,要有利于保护存留林分,有利于更新,有利于采伐运输。
法正生长量
在经营单位内, 与树种、龄级、地位级相适应的最大生长量,叫做法正生长量。即林分要有完满的(non-taperness) 疏密度,才能导致最大的生长量,各个龄级的生长量之和即为全林的法正生长量。
法正蓄积量
在经营单位内经常保持一定数量的蓄积量, 叫做法正蓄积量,法正蓄积量等于各龄阶蓄积量的合计, 也就是各龄阶林分法正生长量所形成的林分蓄积量的合计,这种法正蓄积量随树种、 作业法、轮伐期、地位级、经营措施不同而不一样,计算方法有两种:
法正收获表法 Vsu= n(mn+m2n+......+mu/2)
伐期平均生长量法 Vn=Vsu=(Va+Vs)/2=(u×uZ)/2
学说评价
如何正确确价法正林理论,是现代森林经理学中一个重要的、带有争义性的学术问题。
优点
(1)法正林的基本原理仍然有指导意义。法正林是木材资源永续利用的重要理论模式。用生长量来控制采伐量的指导思想对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我国森林法规定,国家根据森林资源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伐量,就是根据这个原理指制定的。
(2)利用法正林的4个基本条件去检查、衡量现实林距永续利用或理想状态的差距,具有现实意义,尤其是法正龄级分配是森林调整的首要条件。
(3)法正林分排列不仅对于天然下种更新和保护幼树有积极作用,对于生态环境建设和国土保护也有现实意义。
(4)法正林理论简单易懂,可操作性强。容易被广大林业工作者理解,法正林理论与永续利用联系在一起,仍然是森林调整的目标之一。
缺点
(1)法正林主要针对有林地,即现有林经营管理和永续利用问题,对大面积宜林荒山荒地的林业规划以及更大地区、林区的规划,其理论本身回答不了这个问题。
(2)法正林强行定型化、 模式化。
(3)法正林只是从森林的内部条件出发考虑木材的永续利用, 产生了很大的局限性。
(4)法正林是从现有同龄林组织经营出发,对如何发挥林地的自然生产力注意不够。
(5)法正林条件过于苛刻,在现实林中很少见到,法正林的理想森林结构在短期内很难实现。
(6)法正林是一种简单再生产,采伐面积等于更新面积,不能扩大再生产。
(7)法正林只是从森林内部出发来考虑它的永续利用,没有考虑到外部环境,特别是社会经济条件的可持续发展。
相关学说
森林永续利用理论与法正林理论
所谓森林永续利用原则,就是森林经营管理应该以永续利用的原则调节森林采伐,通过这种方式使生产作业和木材收获不断继续, 以致世世代代从森林中得到的好处,至少有我们这一代这样多。这种森林经营理念已经走出了盲目开发森林资源的误区, 永续的目的是追求最高木材产量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森林永续利用理论始于17世纪中叶,1669年,法国率先颁布了《森林与水法令》,明确规定森林经营原则是,既要满足木材生产,又不得影响自然更新。木材的极限和永恒生产首次被列入国家法规。德国是“森林永续利用理论”的鼻祖,它是当时各国传统林业的理论基础。永续利用最初的定义是:生产作业和木材生产收获的不断继续,其最基本的含义是:连续、均衡的木材产出。它反对把森林当成采掘性资源。1795年,德国林学家G.L. 哈尔蒂希(G.L.Hartig)提出:“每个明智的林业领导人必须不失时机地对森林进行估价,尽可能合理地能够森林,使后人至少也能得到象当代人所得到的同样多的利益。从国家森林所采伐的木材,不能多于也不能少于良好经营条件下永续经营所能提供的数量。”他的理论中所包含的森林永续经营思想,一直被后人高度评价。1819年,德国森林经济学家J.C.洪德斯哈根(J Christian Hurdeshagen)著有《林业科学方法和概念》;1826年, J.C.洪德斯哈根在总结前人经验的基础上,在其《森林调查》中,创立了“法正林(Normal Frost)”学说:基本要求在一个作业级内,每一林分都符合标准林分要求,要有最高的木材生长量,同时不同年龄的林分,应各占相等的面积和一定的排列顺序,要求永远不断地从森林取得等量的木材。洪德斯哈根主张应以此作为衡量森林经营水平的标准尺度。这标志着森林永续经营理论的形成。所谓法正林(Normal forest)就是理想的森林,或标准的森林。
森林永续利用理论的最大贡献就是认识到森林资源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只有在培育的基础上进行适度开发利用,才能使森林持久地为人类的发展服务。实现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始终是林业发展的最终目标。但是,永续利用强调单一商品或价值的生产,以单一的木材生产和木材产品的最大产出为中心,把森林生态系统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放在从属的位置,其目的是通过对森林资源的经营管理,源源不断地、均衡地向社会提供木材和其他林副产品。这一理论主要考虑到的是森林蓄积的永续利用,以木材经营为中心,忽视了森林的其它功能、森林的稳定性和真正的可持续经营。
法正林亦译“标准林”、“模式林”、“正规林”, 指实现永续利用的一种古典理想森林。这种森林是在各个部分都达到和保持着较好的程度,能完全和连续地满足经营目的。法正林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法正龄级分配(normal distribution of age class),法正林分排列(normal arrangement of stands),法正生长量(normal increment),法正蓄积量(normal growing stock)。1841年,海耶尔(Hayer)对这个学说作了进一步的补充。19世纪末20世纪初,瓦格涅尔再次作了补充,提出了法正林的条件和实现永续生产的模式标准。根据这一模式制定的施业案,成为林业先进国家经营林业的重要参考。法正林学说的基本要求是:在一个作业级内的森林,必须具备幼龄林、中龄林、成熟林三种,并且三种林的面积应该相等,地域配置要合理,符合林学技术要求,具备最高的生长量,使作业级内保持一定的蓄积量,实现森林的永续经营利用。法正林概念由德国林学家提出并广泛应用于生产实践,在德国森林经营学科技和生产领域中主导了100 多年。法正林是森林实现永续利用的一种理想状态。但现实林往往是各式各样的,很少象法正林模式那样分布,它在导向法正状态过程中要等待几十年,特别是树种、龄级比较复杂的天然林,在导向状态时为了形成龄级阶梯状态,不是采伐旺盛的中龄林就是近熟林,使生长缓慢的成、过熟林不得不留下来的不正常情况。尽管如此,法正林学说对森林永续利用是有价值的,年采伐量等于年生长量就能实现永续利用这个原理,对世界各国都有现实意义。法正林学说经过补充和发展,成为森林永续和均衡利用的经典理论。森林永续利用理论成为欧美国家100多年来实施经营同龄林和追求森林资源永续利用的理想森林结构模式,对各国林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可见,这一时期理论的主要特点是强调为了满足工业日益增长的木材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单纯经济效益利用。保持森林的永不灭绝,是人类的希望,可以满足人类经济与生存两方面的需求,“法正林”的贡献正在如此。1954年美国K.P.Davis提出“完全调整林”经营思想,扩展森林经营为林龄结构不变下定期收获质量、数量大体一致的木材,实现于现实林中近似地进行法正林方法的经营。1961年日本铃木太七论证并提出了“广义法正法”理论,针对一大片森林提出按减反率采伐。永续利用是人类科学、合理经营森林资源理念的起点。以木材永续利用的法正林思想的诞生,表明人类具有复森林的能力,人工林的营造和经营使人类不再纯粹依靠原始森林获得木材,缓解了当时的木材供需盾。但是,以追求经济利益为主的木材永续利用,导致大批同龄针叶纯林的出现,造成地力严重衰退破坏了森林的生态结构,这是造成生态危机的根源。从理论核心来看,法正林理论是森林永续利用理论的核心。
虽然森林永续利用理论和法正林理论是一脉相承,相辅相成的,但是两者之间还是有很大的不同。首先,实现森林永续利用的条件有:一.内部条件:林地条件(林地数量、林地质量);林木条件(年龄结构、蓄积结构、径级结构、林种结构、树种结构、生长量情况等)二.外部条件:经济条件、政策法规、社会、文化、经营管理水平、公众参与等。而实现法正林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法正龄级分配,即全林从一年生起到轮伐期U年生为止,具备各个龄阶的林分, 而且各龄阶面积相同,即各龄阶面积之和等于轮伐期的面积(即经营单位内某一经营类型的总面积);法正林分排列,即在经营单位内的各个龄级林分在地域上要按照林学技术的要求进行排列,要有利于保护存留林分,有利于更新,有利于采伐运输;法正生长量,即在经营单位内, 与树种、龄级、地位级相适应的最大生长量。即林分要有完满的疏密度,才能导致最大的生长量,各个龄级的生长量之和即为全林的法正生长量;法正蓄积量,即在经营单位内经常保持一定数量的蓄积量。法正蓄积量等于各龄阶蓄积量的合计, 也就是各龄阶林分法正生长量所形成的林分蓄积量的合计,这种法正蓄积量随树种、作业法、轮伐期、地位级、经营措施不同而不一样。除此之外,森林永续利用理论要求在一定经营范围内能不间断地生产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所需要的木材和林副产品,持续地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在提高森林生产力的基础上,扩大森林利用量。而法正林理论主要针对有林地,即现有林经营管理和永续利用问题,对大面积宜林荒山荒地的林业规划以及更大地区、林区的规划,其理论本身回答不了这个问题。法正林强行定型化、模式化;只是从森林的内部条件出发考虑木材的永续利用,产生了很大的局限性;法正林是从现有同龄林组织经营出发,对如何发挥林地的自然生产力注意不够。
最新修订时间:2022-08-25 17:25
目录
概述
内容简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