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理念根植于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诸方面必然性要求之中,它是法治的灵魂,体现了法治的精神实质和价值追求,所要解决的是为什么实行法治以及如何实现法治的问题。具体而言,法治理念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法治与依法而治。前者是rule of law,后者是rule by law。后者除了具有前者的含义外,还包含
分权的内涵,即对普通公民有约束力的法律必须由大多数公民或由公民组成的
立法部门经大多数同意通过,行政部门的职责只是执行该等法律,并且受该等法律拘束。无论是行政部门还是普通百姓,在法律面前一样都要受其约束。
2.
法治与法制。后者强调的是制度这种实际存在物,且产生历史早于“法治”。在“
人治”时期也有法制,而“法治”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民主意识的发展而出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