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特瓦(Fatwah)是
伊斯兰教法用语。意为“教法判例”、“教法新解”。指权威的教法学家就经、训或法典未作规定的问题或法典虽有规定但不全面或在事实上已难于执行或对如何执行有争议的问题,根据经、训的精神和教法原理,经过审慎推理引申出的法律处理意见或补充见解或裁断说明。
出处及内容
出处
法特瓦:意为“教法判例”、“教法新解”。指权威的
教法学家就《
古兰经》、圣训或各法典中未作具体规定的问题或法典虽有规定但不全面,或在事实上已难于执行,或对如何执行有争议的问题,根据《
古兰经》、圣训的原则和教法的原理,审慎演绎出的法律判决或补充见解或裁断说明。
即伊斯兰教法学者对伊斯兰有关重大事项的责任方面,所发表的宗教性诠释,诠释者必须持公正严谨的立场对新生的问题,作出命令、禁止或允许的意见,类似合法的(哈俩里)、非法的(哈拉姆)、嘉许的(穆斯泰哈布)、憎恶的(麦克鲁哈)法律意见。伊斯兰法律涉及的范围极其广泛,涵盖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如政治、社会、经济和宗教各方面。
主要内容
对提出正式的法律意见,作为法律判决的依据,进行这一项法典诠释说明的工作过程,被称为“伊夫塔”。履行这一工作的人,被成为“
穆夫提”。
对于纯教规方面增订、补充和必要时放宽限制等,都不能称为立法,而只能通过“伊夫塔”方式来解决,承担此任务者被称为“穆夫提”,也不可称之为立法者。
其根据也来源于《古兰经》的记载:“你们给我解说(法特瓦)一下我的梦吧,假如你们对梦会注解的话!他们说,‘多复杂的梦啊,而且我们对解梦是一无所知的啊!’”(《古兰经》12:43-44)“优素福,诚实的人啊!请给我们解说” (《古兰经》12:46)
“伊夫塔”这种立法形式,自
先知穆罕默德逝世后,即由其包括四大哈里发在内的主要门弟子开始履行。他们出于穆斯林大众的利益,对新出现的法律问题颁布“法特瓦”;他们之后每个时代的穆斯林官方委任的穆夫提,或有威望的教法学大师,甚至著名的“
卡迪(al—Qadi) (司法官)”都可对别人提出的教法问题作出“法特瓦”。
用法及表现形式
“法特瓦”通常以文告、发表讲演或信函等形式公之于众。历代教法学家将各时代的典型的“法特瓦”汇编成册,称为《法特瓦集》,被列入成文法的范围。除了《先知门弟子法特瓦集》等早期的汇集本外,教法学派形成后,各学派创始人的“法特瓦”大都收编在本派名目不同的法学著作中。
不同教法学派的“法特瓦”对一定范围内的穆斯林具有法律作用,作为解决宗教纠纷或法院判处案件的法律依据或参考。有的著名法学家或穆夫提又编出本人或本派某一时期的“法特瓦”专辑。如哈乃斐法学家艾布·来斯·撒马尔干迪的《案例书》.
编著要求
发布“法特瓦”时,要求必须公开教法原理依据和前辈教法观点,使人们鉴别是否与传统教法精神相符合,否则,不仅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还要受到人们的驳斥或抵制。
因为伊斯兰教认为“伊夫塔”是一桩十分严肃而又对穆斯林不可缺少的事业。对承担此项工作的人有严格的要求,
逊尼派一般为有创制能力的教法学家或穆夫提、大穆夫提;什叶派同样要求其为具有创制能力的阿亚图拉或
大阿亚图拉。穆夫提应该是一位拥有伊斯兰法“伊智提哈德能力的“穆吉泰黑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古兰经》有深厚的理解功力;
2、深刻理解不少于500节《古兰经》;
3、深谙圣训学
5、深谙《古兰经》经文
6、有从事伊斯兰法律的实践经验
7、熟悉以往对所说明的问题的法特瓦
发展现状
设有总穆夫提和相应的权威机构针对本国的实际问题发布一些法特瓦,作为立法和执法的依据或作为穆斯林大众遵循伊斯兰法律的参考。
如由埃及伊夫塔委员会编辑出版的《伊斯兰法瓦特集》是汇集了近现代埃及及教法权威对于因社会变化和科学发展、人际关系复杂而引发出的新问题作出的教法判例或补充说明。当代伊斯兰著名教法学家优素福·盖尔达维编写的《当代法特瓦》,在伊斯兰世界影响颇大。
西方媒体关注法特瓦这个伊斯兰法学术语,缘于两次有影响的国际事件。
其一,1989年初,萨曼·拉什迪写作的小说《撒旦诗篇》中有亵渎伊斯兰教先知和《古兰经》的内容,因此伊朗前精神领袖霍梅尼公开以法特瓦形式宣布,号召穆斯林在全世界追杀拉什迪。由此引起了一场国际风波。
二是,1998年本·拉登以“法特瓦”形式公开向美国宣战。“美国人是真正的
恐怖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