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传统:指一个国家或者
民族世代相传、辗转相承的,关于法的观念和制度的总和。了解法的传统概念,需要首先了解
法律文化的概念。法律文化在我国大体上有两种用法:一种是把法律
文化作为分析工具,试图提出一个观察法律问题的新的
视角。关于法的文化解释、文化视角都属于这种情况;一种是用这一概念指称一个特定的对象。后一种用法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认为法律现象包含着一些人类社会发展中形成的共同的法律知识、意识、技术、调整方法等的内容,这些内容属于社会的精神财富,反映了法的进步,可以称为“法律文化”;另一种则根据文化类型的不同将不同社会的法律区分为不同的文化类型,试图从一种文化的历史延续中找到其得以维系的精神内涵并进而说明、解释本国法的特殊性或法的地域性。上述各种关于法律文化一词的用法,都是试图从传统的角度理解法律现象,因此,从总体上看,法律文化研究的主要成果之一就是揭示了法与传统的错综复杂的关系。
中国古代概况
首先,我国的“法”与西方的“法”具有不同的涵义。汉语中,古代的人所说的法、刑、律三词是相通的,核心是“刑”。另外,古代汉语中的法完全是以权利为基础的。中国古代的法完全是统治的工具。
其次,中国古代“法”的指导思想是以儒家学说为基础的道德理想主义。
再次,中国古代法的传统体现在礼、法之间的关系中。
在上述思想背景下,中国古代法的传统表现为:
①在秩序的规范基础方面,礼法结合,以礼为主;
②在秩序价值基础上,等级有序,家族本位;
③在规范的适用方面,恭行天理,执法原情;
④在法律体系的内部结构上,民刑不分,重刑轻民;
⑤在秩序的形成方式上,无讼是求。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是比较独特的,是以道德理想主义为基础的,其基本特征就是强调宗法等级名分。
现代中国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在国家正式制度领域形成了一个与中国古代法传统完全不同的法律体系。从文化的角度看,现代中国法律文化的渊源主要有:(1)马克思主义的关于法的基本思想及社会主义各国、尤其是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经验;(2)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始于清末的修律改革,使中国在制度建设上进入了一个向西方学习的时期。现在中国的法律分类、结构、概念术语、制度及法律理论都比较明显受到西方的影响;(3)中国古代法传统。中国传统的关于法的认识在群众的观念领域有很大影响,一直困扰着中国法治现代化。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传统的习惯、风俗、礼仪及价值观与国法经常发生冲突,并在事实上影响法律的实施。
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正是因为是社会意识的特殊形式,所以还没有得到重视,还没有提高到一定的社会水平上来,所以这种社会意识还很薄弱,需要加强。
1.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最内在的、深层次的因素。
2.法律意识的作用,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
西方法律传统
法系划分的理论依据主要是法的传统。法系是比较法学的核心概念,具体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做的分类。凡属于同一传统的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
许多国家的法律,在法律技术、法律术语、法律结构、法律观念、法律方法及相应的文化背景方面是相同或相似的。它们可以归为一个文化类别。这样一来,世界各国的法律就能够分成数目有限的不同类别,进而就可以对它们加以比较,促进法律领域的交流。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是三个:民法法系、普通法系、社会主义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为代表)。前两个法系,我国学者一般概括为资本主义两大法系或西方国家两大法系,即指对资本主义法有重大影响并随资本主义法的形成而发展起来的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另外,许多学者对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也很有兴趣。
民法法系(CivilLawSystem),是指以占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由于该法系的影响范围主要是在欧洲大陆国家,特别是法国和德国,且主要法律的表现形式均为法典,所以,又称为大陆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属于这一法系的除了欧洲大陆国家外,还有曾是法国、德国、葡萄牙、荷兰等国殖民地的国家及因其他原因受其影响的国家。如非洲的埃塞俄比业、南非、津巴布韦等;亚洲的日本、泰国、土耳其等;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英国的苏格兰等。可见,民法法系是一个影响非常广泛的法系。
普通法系(CommonLawSystem),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由于它主要渊源于英国普通法,被称为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又由于它以判例法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而被称为判例法系;由于在现代它是由英国法与美国法两大分支构成,又称英美法系。这一法系的范围,除了英国(苏格兰外)以外,主要是曾为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加拿大、印度、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地区等。
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都属于西方国家,并且,受其影响的国家也主要是资本主义国家以及上业化国家。因此,它们有许多共同之处,例如在经济基础、阶级本质上是相同的,都重视法治等。但因各自的传统不同,它们之间又有一定的区别。这些区别,从宏观的角度看,可以分为:
第一,在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方面,民法法系属于演绎型思维,而普通法系属于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第二,在法的渊源方面,民法法系十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而普通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
第三,在法律的分类方面,民法法系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而普通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
第四,在诉讼程序方向,民法法系与教会法程序接近,属于纠问制诉讼,普通法系则采用对抗制诉讼程序。
第五,在法典编纂方面,民法法系的主要发展阶段都有代表性的法典,特别是近代以来,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典编纂活动。普通法系在都铎王朝时期曾进行过较大规模的立法活动,近代以来制定法的数量也在增加,但从总体上看,不倾向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纂。
另外,两大法系在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及法律观念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差别。
两大法系区别
(1)从法院体系来讲,英美法系国家的法院对三大诉讼是一块儿受理的,但在大陆法系有独立的行政法院。
(3)法律适用技术上,大陆法系常用的是演绎推理,英美法系常用的则是归纳和类比。
(4)法律观念上也存在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