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创制
政权机关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法的创制,通常与广义立法含义相同,指由特定的政权机关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为体现执政阶级意志所进行的,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有时也单指立法活动中的一项内容,即与法的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相对应或相区别的制定法律规范的活动。法的创制是法的形成的最直接的渊源。它与国家政权密切相联,是实现国家职能和国家对社会领导的重要形式之一。有国家或政权就有法的创制,只是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法的创制的目的、性质、方式及其在国家各项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区别。如实行民主政治或法治的国家,法的创制的地位和作用就远比实行专制或人治的国家显著。各国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职权范围和程序,通常由各国具体国情决定;在法制较健全的情况下,由法律作出具体规定。法的创制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形成为法的一个关键性的阶段。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应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根据经济、政治和其他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依据法定制度,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最终表现为法的形式的活动过程,也是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吸收广大人民群众参加国家政权活动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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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5-29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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