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西斯主义法律思想是指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德、意
法西斯政权所鼓吹的
法律思想,
人类法律思想史上最反动的法律思想之一。主要代表人物有
德国的J.宾德(1870~1939)、K.拉伦茨(1903~?)和
卡尔·施米特(1888~?)、
意大利的A.罗科(1875~1935)等。
德、意法西斯政权践踏
资产阶级法制,法西斯分子的暴行一般不顾任何法律规定,不受任何法庭管辖。德国
议会在
纳粹党的操纵下,于
1933年 3月24日制定所谓“授权法”,规定将立法、对外缔约、修改宪法等重大权力转交以希特勒为首的内阁,内阁制定的法律由
希特勒起草,而且“可以不同于宪法”。这个法律构成了希特勒法西斯独裁政权的“法律”基础。原有的刑法、民法、商法等法典虽继续生效,但允许根据法西斯主义原则作重大修改,
法官还被授权根据“国民健全本能”的精神进行“解释”。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见
战争犯罪)审讯的战犯之一、曾经主管法西斯德国法律工作的H.弗兰克1936年说过,
国家社会主义(即德国法西斯主义)思想是“一切根本法律的基础”。
法西斯主义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之一是
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的国家学说。意大利法西斯党头子
墨索里尼本人在《法西斯主义原理》(1932)一文中宣称,法西斯主义认为国家是一个绝对物,与国家相比,所有个人或集团都是相对的,只有在与国家的关系上,才有意义可言。按照宾德和拉伦茨等人的说法,国家和法律是个人真正的理性和自由意志的体现,个人必须绝对地隶属于国家。
法西斯主义者宣扬法西斯
政权首脑的意志就是法律。
1934年 7月12日纳粹德国战犯、
盖世太保(秘密国家警察)头子H.戈林向普鲁士的检查官指出,“法律和元首的意志是一回事”。 希特勒本人于1934年
6月30日大屠杀事件后在议会公开声称,他要对“德国国民的命运”负责,因此他就是德国国民的“最高法官”。纳粹党法学家卡尔·施米特甚至说,元首直接创造法律,他始终是一个法官,他不受任何正义约束,他本身就代表最高正义。根据施米特的理论,当时德国社会由国家、国社运动和国民三大柱石构成,而元首则是这三者的集中体现。纳粹党的另一首脑R.赫斯于1936年代表希特勒向德国法学学年会致辞时宣称:国社党(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即纳粹党)支持法律,因为元首正在形成德意志国民精神,他要这种精神通过法律的改造成为有效的法律规则。
法西斯主义者还攻击
资产阶级法制的一些传统准则。他们反对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认为人是生而不平等的。罗科认为社会生活的一个基本准则是“模仿”法则,即广大群众尾随“优秀分子”的意志;社会和历史的发展必须依靠少数“伟大人物”的直觉和天赋。弗兰克告诫德国法官说,元首的权力是不可分割的,不存在国家社会主义的“
三权分立 ”,决不容许在“司法独立”的借口下进行反元首意志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