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署名。清
光绪三十二年(1906)由刑部改称。有尚书、
侍郎等官。掌
司法行政、监督
大理院及京内外审判、检察机关。分审录、制勘、
编置、宥恤、举叙、典狱、会计、都事八司,各有郎中、
员外郎、主事等官。另有收发所,设员外郎、主事;承政、参议二厅。宣统三年(1911)改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所属有京师中等
审判厅、检察厅与京师初级审判厅、
检察厅等。
光绪三十二年(1906)七月十三日,清政府宣示“仿行宪政”,实行中央官制改革。9月20日朝廷下诏正式实施改革,改
刑部为法部,专理司法;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专掌审判,由此终结了延续数千年司法行政不分的状况,揭开了司法行政相分离、实行司法独立的制度架构。9月21日,清政府命
戴鸿慈为法部尚书,官阶正一品,这也是近代中国第一位专管司法行政事务的最高长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