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
泗水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济室字〔2010〕8号)和《中共泗水县委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泗水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泗发〔2010〕3号),设立泗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县建设局除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城市管理综合协调指导以外的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三)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城市管理综合协调指导的职责划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四)增加散装水泥推广的指导管理职责和建材使用环节的行业管理职责。
(五)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强化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职责。
(六)加强城乡规划建设、推进建筑节能、改善城乡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划;拟订全县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的政策规定、发展规划和阶段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的行业管理,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提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相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市、县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指导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和经营管理工作。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按规定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权属管理、房产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产测绘、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房屋中介管理、物业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房产交易、房屋安全鉴定、房产权属登记和产籍管理、商品房销(预)售登记管理工作以及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负责全县城乡规划工作。指导全县各镇、乡和村庄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受县政府委托,组织编制城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负责组织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和实施管理工作;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优秀建筑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负责城乡规划法制教育;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五)负责城乡建设的规划审批管理。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和较大工程的规划审核、评审工作;对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选址和布局进行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进行规划管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规划区内各项建设进行规划管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规划区内临时建设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管理,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乡镇、村庄规划区内各项建设进行规划管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六)负责城乡建设的规划批后监督。对已批准建设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监督;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七)负责城乡规划设计管理工作。组织重大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征集和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负责城乡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和城乡规划设计市场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标准。
(八)负责全县城乡规划测量工作。参与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九)承担建立全县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省、全市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全县有关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编制发布工程建设地方补充定额和地方材料价格信息;执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执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十)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建设、工程监理、装饰装修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统筹管理工作;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相关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业的行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建材使用领域的行业管理职责,履行建材使用监管职责;负责对散装水泥推广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十一)负责城市建设管理有关工作。拟订全县城市建设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城市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燃气、热力、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工作,拟订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公用道路、管网配套、路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维护、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城区河道管理和城市防汛工作;按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负责城区夜景亮化工作,制定城区建筑物、构筑物的夜景亮化规划、建设、运行方案并监督实施。
(十二)负责指导城市园林绿化、环境艺术、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组织园林城市的创建工作;负责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历史优秀建筑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十三)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城镇化发展;指导全国重点镇和省、市、县级中心镇的建设。
(十四)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和组织建筑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受理工程质量问题投诉;负责全县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负责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认证;建筑企业安全资格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五)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城镇垃圾处理、城镇节水等城镇减排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制定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本系统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十六)负责城市规划区环境卫生工作的统筹管理。制定城市规划区环境卫生工作的规划计划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拟订城市规划区垃圾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城市规划区的垃圾处置工作;会同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负责城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十七)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设11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政务公开、信息、安全保卫、接待、后勤保障、局信息网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二)政工科
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档案、党群、行业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宣传、信访稳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重点工作督查、人大议案及政协提案办理等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本系统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实施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职业(执业)资格的组织报名等相关工作。
(三)财务科
负责局机关并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下属各单位进行业务指导;依法收取和管理上级规定用于城市建设的各项规费及各项费用征收与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公用事业建设资金及其他资金的预算拨付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会计监督;负责本系统会计队伍建设和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
(四)房产开发管理科
编制城市开发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核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开发项目并组织综合验收备案;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指导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负责商品房销(预)售登记管理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拟订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的有关工作;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备案工作;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拟订房屋权属管理、房产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产测绘、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等房屋中介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房产交易、房产权属登记和产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房屋中介机构的资质标准;承担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五)住房保障科
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住房保障政策,组织编制住房建设、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和经营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实施及管理工作;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和廉租住房申请核准工作;承办国家和省、市、县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拟订物业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六)城市规划科
负责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负责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各项专业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参与重大城市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和较大工程的规划审核、评审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属于国家和省、市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和初审工作;负责审核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组织重大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征集和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负责对各类建设工程提出建筑设计要求,对建筑的使用性质、体量、色彩和造型进行把关;负责建设工程开工前现场验线工作;参与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负责城乡规划测量工作;负责对各项建设工程提出规划条件;负责城乡规划管理的政策研究;负责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宣传,起草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审核城市规划区内道路、桥梁、给排水、电力、电讯、热力、煤气、有线电视等各项市政工程设施的选址、规划及工程设计方案;拟订全县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政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管理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工作;负责全县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负责政府投资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工作,参与概预算方案的审批;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指导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工作。
(七)建筑市场管理科
拟订全县建筑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以及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施工安装、装饰装修、建筑制品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的资质管理;指导规范建筑市场,依法查处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准入、清出,负责外埠建筑施工安装、装饰装修企业进县施工队伍资质验证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建筑业经济运行情况综合分析、行业统计工作;指导和管理散装水泥推广工作,承担建材使用环节的行业管理职责;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图的初级审查工作并监督施工过程的实施;负责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相关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创新工作,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省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有关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编制发布工程建设地方补充定额和地方材料价格信息;执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执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前期审批、核准或备案以及交易实施后的后续管理工作;指导建设监理工作及相关企业的资质管理;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拟订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核;组织和指导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工作;组织对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受理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的投诉;制定建筑业技术装备规划,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开发、引进和采用新技术;指导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市场。
(八)城建工程科
参与城市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及城建系统综合统计报表;负责市政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综合管理工作,管理市政工程项目报建、开工、工程合同、决算审核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做好已竣工工程的验收,并维护保养至移交及资料的归档工作;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城建行业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
(九)村镇建设科
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城镇化发展;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省市县级中心镇的建设工作;指导受灾地区的村镇重建和大型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工作;负责村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资质管理;指导农村个体工匠队伍的资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各乡镇村镇规划建设方面的业务,组织审查乡镇和村庄的总体规划、建设规划;负责村镇规划建设的档案收集、整理、立卷、统计工作。
(十)城市管理科(挂城市防汛办公室牌子)
负责城市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公用道路、管网配套、路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环境艺术、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夜景亮化工作;组织园林城市的创建工作;承担城市防汛职责。
(十一)法制审计科(挂行政许可科牌子)
指导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普法、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检查、指导、规范系统各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和系统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工作,定期对系统内部事业单位进行财务审计等;对系统内部进行离任审计、违纪审计和专项审计;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工作;负责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工作;负责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其内容变更许可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用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负责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的审批工作;负责建筑工程安全保监、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城市道路占用、城市绿地占用、城区树木砍伐移植修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申请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排水、挖掘城市道路许可工作;负责迁移古树名木审查上报工作;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常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工作;负责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负责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不含城市公交运营)。
人员编制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4 名,总工程师1名(副科级)、总规划师1名(副科级)。
党群组织按有关章程设立,由机关人员兼职负责具体工作。纪检、监察机构编制按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事项
(一)事业机构调整。原县民营经济发展局管理的泗水县重点项目建设地材管理办公室调整为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管理;原县建设局管理的事业单位调整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管理。
(二)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调配合机制。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立信息网络化联系和协作会议制度,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和办事流程,及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执法管理过程中,发现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的事项,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处理;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管理工作中,发现属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责的事项,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因告知或处置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相关环节主管部门承担相关的责任。
(三)关于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分工。1、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分工。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安排政府拨款建设项目和全县重大建设项目,对政府出资的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审批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许可,配合县发展和改革局做好对政府出资的重大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工作。2、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职责分工。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前期工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后期工作;初步设计工作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县发展和改革局参与;概算方案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组织审查并会同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职责分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会同县招投标监管服务中心,制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指导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县招投标监管服务中心受县政府委托,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建设项目交易相关管理办法,审定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项交易规则和制度,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和交易环节进行监督,协调处理重大投诉事项。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县重点项目和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材管理的职责分工。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建材生产领域的行业管理工作,履行工业行业管理职责;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建材使用领域的行业管理工作,履行建材使用监管职责。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协助。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促进建材行业节能环保、结构调整和科学发展。
(五)关于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问题。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会同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结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划布局和异地建设费的收取管理,参与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工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结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