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人民共和国宪法
波兰立法议会1952年通过的宪法
波兰人民共和国宪法由波兰立法议会于1952年7月22日通过,后多次修改,由原来的10章91条,增加到11章108条。宪法规定,波兰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1976年2月10日修改前为“人民民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城乡劳动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议会和地方人民会议。波兰统一工人党是波兰建设社会主义的政治领导力量。波兰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公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各种权利和义务。议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监督其它国家机关的一切活动。议会每届任期4年。部长会议是最高国家执行机关和行政机关,对议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会议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自治机关。地方各级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会议的执行机关和行政管理机关。国家最高监察机关是最高监察院,最高审判机关是宪法法庭和国务法庭。宪法法庭对法令、条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但作出的决定需经议会批准。国务法庭负责审理高级领导人的违宪违法案件。最高法院和省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总检察长和地方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修宪法令须经至少有半数议员出席的议会会议2/3多数通过才有效。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5-27 15:31
目录
概述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