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规定和平解决一切争端和在地区内通过和平程序处理的义务。
波哥大条约(Pact of Bogota)全称为《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美洲条约》,1948年4月30日美洲21国在波哥大第9次美洲国家会议上签订。所规定的和平程序有斡旋、调停、调查、和解、司法程序和仲裁裁决。其中的调查、和解是指由常设或临时的“调查与和解委员会”对争端进行调查和提出解决条件,但委员会的报告和结论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如果通过和解程序仍无法解决,并且没有就提交仲裁裁判达成协议,可单方面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国际法院以某一事项为国内事项为理由,作出不拥有管辖权的决定时,该争端就算了结。如果提出其他理由,就有义务将争端提交仲裁裁决。对于不履行裁判的事项首先提交美洲国家组织外交部长协商会议;如果需要国际法院提出咨询意见,则需通过美洲国家组织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