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姜堰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于1976年。原名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年10月因撤县建市更名为姜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2年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后,直属于江苏省泰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泰州市姜堰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内设
办公室、人事教育科、监察室、监督管理科、市场合同科、公平交易科、法制科、登记注册科、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等九个科室。下设城区、城北、城南、白米、溱潼、华港、苏陈、张甸、蒋垛
机构简介
等九个分局和经济监督检查大队,挂靠单位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经纪人协会、消费者协会。全局现有干部职工192人。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组织管理全市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核定注册单位的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查处违反企业注册管理法规的行为。
(三)依法对全市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监督管理租赁柜台经营活动、商品展销会和粮食等重要商品流通秩序。
(四)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
经济违法行为。
(五)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依法组织监督
市场交易行为,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六)依法组织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
(七)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组织查处违法合同案件,打击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调解合同纠纷;依法组织管理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活动。
(八)依法对广告和广告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登记管理;组织查处违法广告。
(九)负责商标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商标侵权案件、假冒商标案件、商标非法代理案件及其他商标违法案件,保护
注册商标专用权;组织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推荐工作;监督管理商标印制;管理辖区内特殊标志;监督和指导商标代理、商标评估以及商标民间社团组织的工作。
(十)依法组织监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十一)对所辖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实行垂直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的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本市系统的人事工作;管理本市系统的财务经费、国有资产、装备和基建等工作;负责本市系统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政治思想工作和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办公室(财务)
组织协调本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的文秘、政务信息、建议和提案、信访、机要保密、新闻宣传、调研等工作;指导全系统的政务工作;负责全系统的装备、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和基建项目的核算工作;协调全系统的信息化、档案和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经费管理和预算、核算、决算及收费管理、票据管理、内部审计监督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及全系统的会计基础工作
人事教育科
负责本局管理的干部的考核、任免、奖惩、退休、辞退、辞职、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全系统人事计划、人员调动、职称评定、工资、福利及统计等工作;负责全系统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基层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评选表彰工作、教育培训;负责老干部的日常服务、管理、活动安排等工作。
监察室
检查全系统各科、室、分局、队等机构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局党组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全系统工商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全系统工商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的行为;受理全系统工商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负责对全系统基层组织和人员的行政、效能、执法监察工作、纠风治乱、专项审计监察工作;负责全系统人员的廉政档案的收集、登记、归档工作;完成党组、纪检组及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法制科
承担本系统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听证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工商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起草;组织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实施
执法责任制,指导全系统法制工作。
登记注册科
审定、核准、颁发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的证照;审核、颁发管辖范围内的广告登记证。
公平交易科
组织查处市场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流通领域走私贩私和其他经济违法违章行为;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组织查处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指导消费者协会和“12315”
投诉举报受理中心的工作。
企业监督管理科
负责对全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的年检和辖区内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违反有关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负责商标使用、商标印制和商标验证管理工作;组织查处
商标侵权行为及商标使用中的其他违法案件;组织实施对广告发布及其他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广告经营资格审批;组织查处违法广告;指导商标协会、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协会的工作;组织、指导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引导全市
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工作。
市场合同监督管理科
组织规范管理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全市各类消费品市场、
生产资料市场;参与市场培育和市场规划;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市场登记和统计工作;负责商品展销会的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网上交易活动及其经营行为;对全市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合同违法行为;负责办理企业抵押物登记,受理合同鉴证、合同争议行政调解;指导经纪人协会和企业信用管理协会工作。
消费者权益保护科
负责流通领域
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受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申(投)诉;受理对侵害消费者权益、制售
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经济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假冒生产资料及其权益受到损害等方面的申(投)诉、举报;宣传、提供《消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消费信息、消费知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统计、分析整理业务数据和资料,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建议; 依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业务职责分工,分流应由机关内部其他部门处理的有关申(投)诉、举报,移交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有关申(投)诉、举报;积极参加110社区服务联动工作,及时做好市110联动办公室转办、交办的申(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下级消保、“12315” 申(投)诉举报网的业务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消费者协会
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对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需要鉴定的,提请鉴定部门鉴定;对投诉的争议进行调解;就处理投诉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进行研究,统一认识;就处理投诉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消协报告情况,对下级消协组织进行指导;做好月、季、年度投诉报表的统计、综合分析,及时上报案例;就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经营者提出建议、反映情况;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利用消费者投诉中的有关信息,积极向消费者做好咨询服务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私营个体经济协会
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政策和法规,增强广大会员的法律意识、进取精神和奉献观念;办好业余学校,建好会员之家,加强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监督检查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规范经营行为,确保生产安全;采取多种形式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政策、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引导私营个体经济上规模、上水平、上档次;切实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和收集会员的意见,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反映其合理化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开展对外交往,加强与有关经济组织和社团的联系合作;加强协会组织建设,做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房议事、有章理事;完成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