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舶
旧称来华贸易的外国商船
“洋船就是洋人之船”,“所有西洋商船俱称番舶”,这意思是说:鸦片战争前,洋人的船,叫作洋船,也都称为番舶。
定义
旧称来华贸易的外国商船。
商船介绍
看似明白,但实际不确,以前翻赵翼的笔记,《檐曝杂记》卷四有“西洋船”一条,言“西洋船之长深广,见余所咏《番舶》诗”,再去看那首《番舶》诗,有“一载千婆兰”句,自注:番语三百斤为一婆兰。此非泰西权度单位。《宋史·食货志》云:胡人谓三百斤为一婆兰,凡舶舟最大者曰独樯,载一千婆兰。
发展
一、对外贸易的发展
明代的对外贸易原有“朝贡贸易”和私人经营的私商贸易两种形式。前者是由朝廷独占经营,兼有政治目的。外国的贡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明廷以“赏赐”的名义,给以相当价值的回报。“赏赐”的价值往往高于“贡品”的价值,两者的差额实际上是保持朝贡关系和名义的代价。各国朝贡使臣随带一批随行的商人,以入贡为名,运来私售货物,朝贡完毕,被允许在会同馆附近的指定地点进行民间交易。外国使臣和随从商人也被允许采办一批中国商品,如瓷器等物,运回本国。(《万历野获编》卷三十)
朝贡贸易在永乐、宣德时期,甚为兴旺。郑和出使海外诸国,实际上是这种朝贡贸易的扩大。洪熙时停止下西洋宝船,不再增加新的朝贡国,削减赏赐数量。明初一度繁荣的海外朝贡贸易逐渐衰落。
私人的对外贸易活动,明初受到海禁政策的限制,不能发展。尔后,东南沿海地区的“海商大贾”或“湖海大姓”的海外走私活动日益活跃。这些海商或舶主拥有雄厚的资本和必要的海船、水手,以经营出口丝绢、瓷器、铁器,进口香料、珠宝和东西洋特产为主。他们投商入股,载货出洋。靠盘剥入股商众,谋求数十倍甚至上百倍的利润(《东西洋考》卷七)。
嘉靖以来,沿海的商品经济有长足的发展。福建地区“凡福州之绸丝,漳(州)之纱绢,泉(州)之盐,福(州)延(平)之铁,福漳之桔,福(州)兴(化)之荔枝、泉漳之糖,顺昌之纸,无日不走分水岭及蒲城小关,下吴越如流水,其航大海而去者,尤不可计”。(王世懋《闽部疏》)一些沿海商人,私造双桅大船;驱使贫民充当水手。“输中华之产,驰异域之邦,易方物,利可十倍”。(《海澄县志》卷十五)
嘉靖年间,“漳闽之人与番舶夷商贸贩方物,往来络绎于海上”。(《明经世文编》卷二四三,张时彻《招宝山重建宁波府知府凤峰沈公祠碑》)根据明代的法律,私自下海通番者处以充军或死罪,但沿海居民“尚犹结党成风,造船出海,私相贸易,恬无畏忌”。(《明经世文编》卷二八○,冯璋《通番舶议》)由于倭寇与中国海盗的劫掠,明朝进一步加强了海禁,镇压沿海的海盗商人。私人海外贸易的发展,因而遇到困难。明廷派往福建主持海禁的巡抚朱纨,受到朝内宦官和地方势家的攻击,被劾落职,愤恨自杀。此后,“中外摇手不敢言海禁事。”(《明史·朱纨传》)私人海外贸易又有扩展。
二、对外贸易政策的演变
自明初到穆宗隆庆时,明廷的对外贸易,基本上是实行所谓“海禁”政策,禁止商人与海外通商。其目的,一是加强海防。“寸板不许下海”就在于切断海上联系,以防止国内的反乱与海外的侵扰。二是由官府独占贡市贸易,禁止私人贸贩,以防侵犯官府的商利。所以,官府垄断的贸易,不在海禁之列。
隆庆初年,福建巡抚涂泽民上书“请开市舶,易私贩而为公贩,议只通东西二洋,不得往日本倭国”。(《明经世文编》卷四百,许孚远《疏通海禁疏》)这是一次极有限度地开放海禁。商人下海贸易要申请引票,限定船只数目和贸易地点,但仍使对外贸易获得很大的发展。明末人周起元说:“我穆庙(穆宗)时除贩夷之律。于是五方之贾,熙熙水国,刳艅艎,分市东西路(东西洋),其捆载珍奇,故异物不足述,而所贸金钱,岁无虑数十万,公私并赖”。(《东西洋考》周起元序)这次开放海禁,大约持续近三十年。一五九二年日本丰臣秀吉入侵朝鲜。兵部又要求“申严海禁”:“凡有贩番诸商,告给文引者,尽行禁绝,敢有故违者,照例处以极刑”。福建巡抚许孚远据海澄县番商李福等联名呈请,草拟《疏通海禁疏》上奏。李福等人呈报说:海澄县“民业全在舟贩,赋役俯仰是资。往年海禁严绝,人民倡乱。幸蒙院道题请建县通商,数十年来,饷足民安。近因倭寇朝鲜,庙堂防闲奸人接济硝黄,通行各省禁绝商贩、贻祸澄商,引船百余只,货物亿万计,生路阻塞。商者倾家荡产,佣者束手断飨,阖地呻嗟,坐以待毙”。许孚远在奏疏中指出:如果以为沿海居民,凭借海滨,易与为乱。“往者商舶之开,正以安反侧杜乱萌也。乃今一禁,彼强悍之徒,俯仰无赖,势必私通,继以追捕,急则聚党遁海,据险流突”。他还说:如果断绝中外往来,在吕宋的数千漳州人,不得回还,势必要勾结外人入寇。如果禁绝海外贸易,则周边外国情势一无所知,谈不到事前防御。如果禁绝对外贸易,则商税无收,往年由商税两万两补贴的地方兵饷,就无着落,没有兵饷,怎能加强海防?他极力主张继续开放海禁,复旧通商,总结过去海禁的教训,“市通则寇转而为商,市禁则商转而为寇”,开放海禁不但于国有利,而且也是加强海防的最好办法。(《明经世文编》卷四百,许孚远《疏通海禁疏》)此后,海禁时紧时松,朝廷禁海与开海之争,迄未停息。私人的海外贸易事实上则在继续发展。
三、西方商品的流入
来华贸易的外国船只,多在广州一带停泊。正德时“番舶不绝于海澨,蛮人杂■于州城”。(《明史·佛郎机传》)福建的漳州、浙江的宁波也都是外船贸易的口岸。葡萄牙、西班牙、荷兰等国的商船,把中国的丝斤、绫绸缎匹、江西的瓷器、福建的糖品果物,运往国外销售。中国商船也把丝织品、铁锅、成衣、肉类制品、水果、牲畜、香料、冰糖等商品运往亚洲各国。
与此同时,西洋、南洋、印度洋国家和地区的大批商品也随之进入中国的国内市场。舶来商品中,欧洲国家生产的只占少数,多数是南洋、印度洋各地的商品,经葡、西等国或中国的商船运到内地。明人把舶来品一律视为西洋商品。依据《明会典》所载和王世贞从《会典》中抄出的番货价值单,可以得知外国商品进入中国市场的基本情况。
南洋所产的香料,是进口商品的大宗货物。香料中的胡椒和丁香则是最重要的商品,是南洋香料贸易争夺的焦点,嘉靖以前,中国商人是南洋香料的主要经营者,后来西方殖民势力到达南洋后,香料贸易转入欧洲商人之手。就上举当时三种进口商品清单来看,香料都列有十几种之多,其中有供上层社会消费的龙涎香、安息香,也有常用的调味品,胡椒、丁香等。有些香料是制造神香、除虫香、薰衣香的原料。从香料抽税率看,价格都是很高的。
其次,进口外国的商品中,手工业原料和织纺品为数最多。手工业原料约二、三十种,其中有铜、铁、锡和各种毛皮,包括牛皮、马皮、鹿皮、沙鱼皮、虎、豹、水獭皮以及名贵的鸟毛,如翠毛、孔雀尾等。制造藤编品的原料白藤、棕竹。名贵木料,乌木、紫檀、紫■。制造手工艺品的原料玳瑁、象牙、犀角、牛角、龟甲(筒)等。染料以苏木为最多。纺织品大多是南洋各国出产的当地特制丝棉织品,如油红布、青布、苾布、暗花打布、沙连布、勿那朱布、各样粗布、交阯绢、暹罗红沙,兜罗被等。制成的工艺品,如玳瑁盒、玳瑁盂、玻璃瓶、碗、香泥瓶、嘉文席、番藤席等,也有一定的数量。
第三类是药品,有没药、冰片、阿片、血竭、孩儿茶、阿魏、芦荟、豆蔻、雄黄、栀子、大风子等。
第四类是食品,燕窝、番米(西洋米)、椰子、海菜、鹿脯、油麻、虾米、红花米、沙鱼翅、绿豆等。
此外,还有莺哥类的观赏禽鸟,有玻璃制成的番镜,有驱虫药樟脑和特制的闷虫药,还有日本制造的倭刀及番弓、番箭、火炬等物。这些商品只是少量进口,不能与上列四类商品相比。综观这时从海外输入的商品,并非只是专供皇室贵族赏玩的珍禽异兽,珍珠宝石之类,其中大部分都与国计民生有着密切的联系。输入的赤金、足色银,钱铜、番锡对于明代货币白银化和铜钱的制造起了相当的作用。一些中国没有的手工业原料,从国外输入在国内加工,促进了中国手工业的发展。中国早有玻璃制品,但质量不高,这时国外的大量高级玻璃制品,进入了市场。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商品的种类和数量,都已达到相当程度。有些外国商品,如苏木一项就因进口过多而积存库中,以至不得不用苏木来充当发放给官员的俸给。
贵族官僚家庭积蓄的财物,也反映出外国商品交易的普遍。嘉靖初年抄没幸臣钱宁家产,内有苏木七十三扛,胡椒三千五百石,香椒三十扛。(《天水冰山录》附籍没数)嘉靖时,抄没严嵩家产,内有国外出产的大象牙、犀牛角、珊瑚珠,玻璃制壶瓶杯盏碗以及高脚茶盅、酒杯、玻璃镜、香炉、香筒、面盆等。玳瑁制品有酒杯、酒盘、茶盅、大碗、攒盒等。各种外国香料共重五千多斤。纺织品有西洋罗、西洋白绢绸、西洋铁色褐、西洋红白棉布。还有日本进口的倭刀、倭扇等。(《天水冰山录》)钱宁、严嵩家产中的大量舶来品,只能有少数是得自皇室赏赐的外国贡品,绝大数应是贪贿得来,直接来自中外商人或间接出于商品市场。
管理方法
市舶宦官权势膨胀
正统以后,宦官“干与外事”,在朝架空内阁,把持国柄,操纵厂卫,提督京营,如边方镇守、经理内外仓场,提督营造,珠池、银矿、市舶、织染等事,无处无之,形成上自中央,下至地方,遍及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领域的宦官权力体系。武宗继位,刘瑾擅权,打击异己,朝政败坏,史载:“瑾逐去不附己者,矫旨许进、马文升、刘大夏、赵事贤、张津奸邪朋党,为民。”[1]宦官还控制厂卫,开张皇店,监督征税等。
市舶宦官在这一时期权势大为扩张。有些市舶宦官升任本省镇守太监,有些兼掌其他地方官职,权势更加显赫。如弘治十年,福建市舶太监董让迁江西镇守;正德十四年,福建市舶太监尚春升御马监太监、福建镇守;嘉靖五年,福建市舶太监赵诚升福建镇守,都是很有势力的人物。
成化间,浙江市舶太监林槐获得提督海道的权力。嘉靖四年,提督浙江市舶司太监赖恩,“比例乞换敕谕,兼提督海道,遇警得调官军。”[2]虽然兵部和都给事中郑自璧皆上言反对,但有旨许之。
成化十一年,韦眷为广东市舶太监,兼“采造进奉品物”,又任珠池太监;[3]二十三年(1487),韦眷插手盐政,奏请征广州东莞西湖等村各埠场鱼盐之税,“以备入贡之用”。[4]成化二十二年至弘治二年,韦眷以内官监太监兼任两广镇守太监,[5]成为集多种权力于一身的两广头号实权派人物。弘治八年卒于任所。韦眷操控对外贸易二十年,胡作非为,臭名昭著,是成弘间权势最大、为祸最烈的市舶太监。
嘉靖以前,浙江、福建还形成总镇太监管带市舶太监的“事例”。嘉靖八年(1529),广东巡抚都御史林富疏言:
若欲查照浙江、福建事例,归并总镇太监带管,似亦相应,但两广事情与他省不同,总镇太监驻扎梧州,若番舶到时,前诣广东省城,或久妨机务,所过地方,且多烦扰,引惹番商,因而辙至军门,不无有失大体。故臣愚以为不如令海道副使带管之便也。[6]
这段史料说明浙江、福建、广东三省宦官兼职情况有所不同。浙、闽市舶宦官往往由总镇太监管带,广东则委派专官,原因是两广总镇太监与两广总督驻梧州,市舶太监则驻广州,两地距离太远,不能相兼。
正统以后,贡舶贸易日趋萧条,主持其事的市舶太监无事可管,正如广东巡抚林富疏言:“先年番舶虽通,必三、四年方一次入贡,则是番舶未至之年,市舶太监徒守株而待,无所事事者也”。[7]相反,属于非法的商舶贸易日趋兴旺。两广当局面对紧迫的财政形势,默许商舶贸易发展,放松限制,大概在景泰初年,开始确立“收税则例”,开征市舶之税。正德四年,都御史陈金等提请对番舶抽分十分之三,得到户部同意,“将贵细解京,粗重变卖,留备军饷。”正德十二年降为十分之二。抽分制公开确立,成为“广中事例”的核心内容。[8]
番舶互市有利可图,引起市舶太监的垂涎,广东当局与市舶宦官的权利之争随之展开。正德四年(1509)三月乙未,市舶太监熊宣向朝廷提出要求兼理西洋诸国商舶抽分,结果为礼部所劾,斥其“妄揽事权”,熊宣被勒令回南京管事。[9]
正德五年七月,新任太监毕真援引所谓“熊宣旧例”,再次提出兼理商舶事务要求:
旧例泛海诸船俱市舶司专理,迩者许镇巡及三司官兼管,乞如旧便。礼部议:市舶职司进贡方物,其泛海客商及风泊番船,非敕书所载,例不当预。奏入,诏如熊宣旧例行。宣,先任市太监也,常以不预满剌加等国番船抽分,奏请兼理,为礼部所劾而罢。刘瑾私真,谬以为例云。[10]
这次争议由地方上升到中央,焦点在于商舶贸易税收。宦官方面认为商舶抽分不宜由镇巡三司兼管,而应由市舶太监专理;礼部以贡舶、商舶管理各有分工,贡舶属太监,商舶归地方,对商舶抽分市舶太监“例不当预”。当时刘瑾掌权,在他活动与支持下,武宗批准了毕真的要求。[11]市舶宦官取得胜利。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3-23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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