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有偿占用是国家对企业占用流动资金收取费用的制度。1980年以前,国家拨给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都是无偿占用的,占用多少,效益如何,企业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为了加强流动资金管理,促进企业加速流动资金周转,节约使用国家资金,提高流动资金的综合利用效果,财政部规定从1980年起,对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实行征收流动资金占用费制度,变无偿占用为有偿占用,这是我国流动资金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1985年,财政部和建设银行总行发出通知,国营建筑企业的国拨流动资金转为建设银行贷款,实行国拨流动资金有偿占用制度,企业的国拨流动资金仍归企业使用,定期向建设银行支付流动资金贷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