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济宁市的国家权力机关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是济宁市的国家权力机关。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济宁市人大常委会是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历史沿革
1948年7月,济宁第二次解放后,建立了地方政权——济宁市人民政府。1949年9月29日召开了第一届第一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此后,又于1950年9月和1951年12月分别召开第二、第三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历时3届4年,共召开12次会议。前两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是人民政府的协议机关。第三届各界人民代表大会经省政府批准,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各界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由人民政府代行其职权。
1953年6月,济宁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开始进行普选。区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市人大代表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军人代表会议依法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产生。1954年3月,召开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至1966年2月,市人民代表大会历时6届12年,共召开15次会议。这个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发展并逐步走向健全。
  1966年8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严重破坏,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被迫停止了活动。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逐步得到恢复并日趋完善。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实行直接选举,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济宁市于1980年9月召开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济宁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时,决定撤销市革命委员会,设立市人民政府。  
1983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撤销济宁地区,组建省辖济宁市(地专级)。根据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设省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几个问题的决定》,新建的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顺延原济宁市(县级、现市中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届次。经过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的积极工作,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于1983年底分别召开会议。依法选举产生了出席济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600名。
1984年1月,济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大会审议和决定了政府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等重大事项,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十届人大未满5年,至1987年,共举行4次会议;市十届人大常委会召开了27次例会。
1988年至1993年,市十一届人大共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5次,常委会会议33次。
1993年至1998年,市十二届人大共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5次,常委会会议35次。
1998年至2003年,市十三届人大共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5次,常委会会议35次。
2003年至2008年,市十四届人大共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5次,常委会会议40次。
2008年—2012年,市十五届人大共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4次,常委会会议32次。
2012年—2017年,市十六届人大共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5次,常委会会议50次。
2017年—,市十七届人大已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5次。
人大代表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济宁市的11个县市区依法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职权
  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济宁市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济宁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济宁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并有权罢免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选举并有权罢免济宁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  
(六)选举并有权罢免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罢免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有权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查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济宁市人民政府、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撤销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撤销济宁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证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参考资料
人代会简介.济宁市人大.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25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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