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协调、配合中央、省、市驻兖金融监管机构对全区各类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负责对地方金融组织和相关金融活动实施监管。负责推进地方金融业综合统计和监管信息共享。负责全区金融支持地方发展考核。
(三)负责联系协调驻兖金融机构,做好相关服务工作。负责地方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工作。指导、协调、推进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发展,协调有关部门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规范发展。
(四)拟订全区多层次资本市场培育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和推动企业上市、挂牌及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对私募投资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参与区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和协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上市公司的规范发展工作。
(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处理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责健全全区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干预机制,推动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
(九)负责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
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领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
(十一)职能转变。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区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全面落实监管责任,推动开展地方金融监管创新,完善监管工作机制,强化地方金融监管。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加强政策引导,组织推动各类地方金融组织规范经营行为,优化金融服务,更好地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