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国土资源局是隶属于济宁市人民政府的政府部门,现任党委书记、局长是李继凯。
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
土地资源、
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开展全市
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编制国土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政策;拟订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行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区并指导县(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监督检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测绘规划执行情况。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承担建设用地预审工作。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工作,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拟订耕地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
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负责地籍管理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重大土地调查专项;负责市区并指导县(市)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指南等,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事业单位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管理市区土地市场,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及行为,依法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登记的审核报批;负责全市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法参与开办矿山的立项审核,承办探矿权的审核、报批事项。
(十)负责管理
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市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负责审查、审核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拟订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矿山
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古生物化石、
地质遗迹、矿山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
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二)负责大中型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审查;承办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申报事宜。
(十三)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指导和监督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应急处置,拟订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十四)组织并管理全市基础测绘、市界线测绘、市内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市性或重大测绘项目;负责全市测绘单位资质资格审查、测绘项目登记工作;承担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测绘违法案件,承担组织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责任;承担地图管理的责任,监督管理地图市场,管理地图编制工作,依法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负责管理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管理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根据授权发布我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全市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十五)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
(十六)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拟订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班子及相应职级人员。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班子
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