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全市
旅游业政策规定并监督实施。
(五)贯彻执行国家、省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服务标准;负责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公司)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市、县(市区)国内旅行社的审批工作;组织和指导
旅游设施定点工作;指导旅游度假区和其他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的实施。
(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出国旅游和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旅游及边境旅游政策;负责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在我市开设旅游机构的审核、申报;组织开展全市旅游对外合作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