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环境保护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其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全市
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
主要职责
浏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一)
(二)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金市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金市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调查处理全市环境污染纠纷和信访案件。
(三)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
排污许可证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督查、督办、核查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落实情况。依法征收排污费。
(四)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热、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依法进行环境监管和执法。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五)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协助上级环保部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指导、监督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农村生态的环境保护工作。
(七)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
(八)协助上级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管理核安全和辐射安全,协助上级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管理全市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
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参与环境科技相关工作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
(十二)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保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党政服务及综合协调;拟订局机关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规章制度并督促实施;负责机关文电、工作督查、文秘、档案管理、印章管理、机要保密、政务信息、目标考核、综治维稳、机关后勤服务等工作;组织办理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机关党务、纪检监察、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和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统战、计划生育及群团工作;负责乡镇(街道)环保站的业务指导;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机关文明单位创建和组织落实各项中心工作及临时性工作。负责全局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公积金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劳资统计、社会保险办理和与财政、金融、税务部门的工作联系;负责环保项目规划设计、项目立项申报及项目资金管理和增资融资工作;负责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管理本单位基本建设、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
(二)污染控制和管理科
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污染减排、排污许可证发放及管理、
排污权交易及市场化运作;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承担全市环境统计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其专项规划、
环境功能区划;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协助上级环保部门监督管理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负责污染源普查更新及成果利用工作;参与新型工业化工作;负责环保产业的管理和环保新技术推广应用研究;牵头落实环保三年行动计划工作;环评“一票否决”制的落实;协助上级环保部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负责城市爱卫检查中的环保考核工作。
(三)法制监督科
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环境保护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研究;负责局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和执法人员法律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的监督实施。
(四)自然生态保护科
负责农村自然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拟订和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负责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环境保护的指导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农村垃圾收集处理体系建设、畜禽污染防治等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国家、省、市各种生态创建工作;负责指导环保世纪行和环保各类协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