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医药学会
1979年11月成立于浙江省的中医药学会
浙江省中医药学会(英文译名为:Zhejiang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cine,英文缩写ZJPTCM)1979年11月成立时称中华全国中医学会浙江分会,第三届理事会期间更名为浙江省中医学会,第四届理事会期间又更名为现浙江省中医药学会。
发展历史
2024年7月,浙江省中医药学会运动医学分会成立。
学会简介
中华全国中医学会浙江分会第一届理事会时,会长:陈过,秘书长:于诗俊;中华全国中医学会浙江分会第二届理事会时,会长:何任,秘书长:于诗俊;浙江省中医学会第三届理事会时,会长:何任,秘书长:张泳泉;浙江省中医药学会第四届理事会,会长:张承烈,秘书长:熊国治。学会现有分会、专业委员会23个(内科、妇科、肿瘤、推拿、医史、眼科、中药、医古文、骨伤、肛肠、外科、耳鼻喉科、护理、中医药管理、蛇类医药、基础理论16个分会;老年病、男性病、肾病、博士学术、脾胃病、康复、景岳学说7个专业委员会),个人会员在全省3000余人(重新登记后),团体会员(单位)60个,理事98人,常务理事33人,专职人员5人。学会在全省设有联络员网络,有联络员76人。
在省科协、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的领导下,省中医药学会按照章程的宗旨,团结全省广大中医药以及相关的自然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优秀民族医药文化,促进浙江省中医药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促进中医药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的成长提高;加大力度开展中医药学术活动,扩大浙江省中医药在全国的影响,积极开展对外交流,推动中医药进一步走向世界;发挥学会中介组织作用,做好政府部门的参谋和助手;为推进浙江省中医药科技产业化进程,为浙江省的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现任领导
浙江省中医药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晓鸣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浙江省中医药学会(英文译名为Zhejiang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Chinese Medcine,英文缩写ZJPCM。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全省中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及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预防、康复、保健、生产、经营等单位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中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是我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省中医药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广大中医药和相关的自然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优秀民族医药文化,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促进中医药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的成长提高,为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本会贯彻《宪法》关于“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的规定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中西医并重,发展中医药”的方针,在中医药科技工作和学术活动中,坚持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坚持中医与中药并重、继承与发扬并重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弘扬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为中医药的繁荣发展、走向世界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中华中医药学会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设在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武林广场8号 浙江省科协大楼十楼 邮编:310003。挂靠浙江省中医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围绕中医药及相关学科领域开展以下业务范围的活动。
(一)开展各种形式的中医药学术活动,组织学术课题的评审和科学考察活动;
(二)举办各种形式的学习班、培训班,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提高会员及广大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水平,在广大群众中进行中医药学的普及与宣传;
(三)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中医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协助有关部门组织中医药专家对中医药政策法规、发展战略、科技政策和管理决策进行论证;
(四)组织编辑出版中医药学术期刊、科普读物、专著及有关信息资料;
(五)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的中医药人才,推荐、评选、奖励优秀学术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评选和奖励优秀的中医药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中医药医务人员。积极开展中医药科技和人才评价,发现、评选、推荐和培养优秀中医药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中医药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学会工作人员。
(六)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加强同有关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学术团体及学者的联系,开展国际的、与港澳台地区的中医药科技合作;
(七)开发和推广中医药科技成果,为有关部门及企业提供科技咨询;
(八)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转变职能中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九)本会对专科分会实行直接管理,与各地市学会实行工作协调和业务指导。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热爱中医药事业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中医药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团体会员
参与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并有一定数量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的中医药企、事业单位和依法登记的社团。
个人会员
1、执业主治(管)中医(药)师以上人员,以及在中医药医疗、教学、科研、管理、编辑、出版、生产、经营部门取得相当职称者;
2、获得执业中医(药)师及相关职称后,从事中医药工作三年以上并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工作经验和一技之长者;
3、西医学习中医以及其他科技人员,取得医师以上相当职称,从事中医药工作三年以上并有一定成绩者;
4、从事中医药管理工作者;
5、具有相应职称的个体中医药执业人员,从事中医药工作三年以上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学术资料和科普资料;
(七)单位会员可优先得到本会技术咨询。
第十一条 会员(含团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遵守本会章程;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咨询和科普活动;
(七)单位会员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八)为本会事业发展捐赠、募集资金。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订本会章程细则和工作计划;
(十一)筹措、管理学会活动经费;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一)本会设顾问职务。顾问必须是中医药资深、德高望重、在本学科中成绩卓著、经验丰富的专家和管理工作者。
(二)本会下设的分会、专业委员会为本会的分支机构,是非法人组织。分会、专业委员会根据中医药学科设立,名称为“浙江省中医药学会XXX分会或专业委员会”。分会、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学术活动。专科分会的设立和变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委员会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到届前必须完成换届,主任委员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各分专科分会可以根据各自学科需要选拔优秀的青年学术骨干成立青年委员会。专科分会的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得兼任本会或其他社团(国际组织除外)专科分会的主任委员,专科分会的秘书不得兼任本会其他专科分会的秘书。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医药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设专职副秘书长;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中医药事业,责任心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的捐赠;
(三)政府拨款或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10月9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最新修订时间:2024-10-13 21:29
目录
概述
发展历史
学会简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