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会展学会是浙江省从事会展教育、科研和会展实践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民间社团组织。学会于2006年10月29日正式成立。其英文译名为ZHEJIANG CONVENTION & EXHIBITION SOCIETY,缩写为ZCES。
宗旨
团结和组织从事会展教育、科研和广大会展从业者,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在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社会道德风尚的条件下,开展会展研究,促进我省会展事业的发展和会展人才的成长,为增强我省的会展竞争力、提高办展(会)水平服务。
主要活动
2.不定期举办或合作举办会展教育、会展产业发展、设计创新等领域的研讨会及相关调研活动
3.学会年度课题立项、评审、推荐省社科联课题
4.学会科研成果年度评奖
章程
浙江省会展学会(法人)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浙江省会展学会,英文译名为ZHEJIANG CONVENTION & EXHIBITION SOCIETY,缩写为ZCES。
第二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是浙江省从事会展教育、科研和会展实践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民间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从事会展教育、科研和广大会展从业者,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在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社会道德风尚的条件下,开展会展研究,促进我省会展事业的发展和会展人才的成长,为增强我省的会展竞争力、提高办展(会)水平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浙江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
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地址:杭州市浙江大学玉泉校区曹光彪科技大楼508室,邮编31002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主要业务工作:
(一) 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和分析浙江会展产业发展动态,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二) 注重国内外、省内外会展发展模式的比较研究,及时总结浙江的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组织开展省内外、国内外会展学术交流活动;
(三)加强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与会展有关的各类咨询、业内培训活动;
(四) 探讨培养会展人才的途径,为加速浙江会展业的发展作贡献。
(五) 编辑会展信息资料,出版内部刊物,开展相关研究;
(六) 开展课题研究,组织成果鉴定等工作;
(七) 评选优秀科研成果和优秀论文,提升我省会展科研水平;
(八) 接受有关政府机关和其他单位委托,组织开展会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种类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愿意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个人会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单位会员须是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的国家机关以外的单位。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由本人、单位提出申请;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领取有关资料的优先权、优惠权;。
(三)对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经提示后1年内仍未改变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表彰、奖励先进;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l次。原则上须有1/2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 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时,须经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执行。提前或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任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学会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成员的聘任;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其成员由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各委员会主任委员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学术上具有较高水平,在会展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超过任职年龄的,由常务理事会提议,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须经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需要时决定有关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对本会工作做出重大贡献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 称号或担任顾问及名誉职务,任期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其职责:
(一)负责组织开展各专项研究工作;
(二)不另立章程。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为便于工作, 可设常务委员会,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0%。各机构管理办法另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从事原工作、不能参与学会工作时,视情况由秘书长提出更换建议,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执行。秘书长以上人员的更换需经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赞助;
(四)政府资助;
(五)开展活动的收人;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第二章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和事业的发展上,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
第三十三条 本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有关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在接受捐赠、资助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六条 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修改后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在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会员证由本会办事机构统一制作、颁发。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6年10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会员
单位会员为省内会展院校、政府会展管理机构、会展公司、会展场馆等企事业单位;个人会员为满足入会条件的会展科研、教育和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