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浙江省民间非营利性公募基金会
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是民间非营利性公募基金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浙江省,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农业厅
建设宗旨
根据国家和省农业技术推广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科技兴农,资助基层农业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的试验示范推广,奖励基层对农技推广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为大力创新农作制度,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业生产力,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服务。
业务范围
(一)资助基层农技推广单位进行农业新技术、新成果项目的试验、示范、推广工作;
(二)表彰奖励基层对农技推广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推广单位和农技人员;
(三)组织开展农技推广试验示范项目的技术培训、现场考察、经验交流活动;
(四)支持农技推广体制改革,扶持欠发达地区的基层农技推广单位开展农技推广工作;
(五)指导市、县农技推广基金会和执行部工作,促进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技推广事业;
(六)符合本章程宗旨规定和以上业务范围的其它公益活动。
组织章程
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章程
(2010年4月21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改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名称是“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的性质是民间非营利性公募基金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浙江省。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根据国家和省农业技术推广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科技兴农,资助基层农业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的试验示范推广,奖励基层对农技推广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为大力创新农作制度,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业生产力,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服务。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为人民币肆佰万元(400万元),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和财政补助。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农业厅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杭州市武林路437号农发大厦11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基层农技推广单位进行农业新技术、新成果项目的试验、示范、推广工作;
(二)表彰奖励基层对农技推广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推广单位和农技人员;
(三)组织开展农技推广试验示范项目的技术培训、现场考察、经验交流活动;
(四)支持农技推广体制改革,扶持欠发达地区的基层农技推广单位开展农技推广工作;
(五)指导市、县农技推广基金会和执行部工作,促进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技推广事业;
(六)符合本章程宗旨规定和以上业务范围的其它公益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22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的资格:
(一)对农技推广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农技专家和知名人士;
(二)为本基金会积极捐赠款项数额较大的单位代表和个人;
(三)与农技推广工作密切相关的单位领导或部门负责人。
第九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理事的产生,由上一届理事会、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单位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二)理事的罢免、增补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省民政厅备案;
(四)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可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二)理事应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指导、帮助本会开展章程规定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会长,下同)、副理事长(副会长,下同)、理事、秘书长,推举名誉会长;
(三)审查和批准年度预算及决算;
(四)听取、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六)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本基金会设监事二名。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任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七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本基金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本基金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会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五)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六)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本基金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基金会市、县(市、区)执行部,作为分支机构。
执行部实行独立核算、自收自支,按本基金会章程和授权开展公益活动。县(市、区)执行部受市基金会、执行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组织募捐的收入;
(三)政府支持;
(四)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对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凡接受捐赠,均应向捐赠者出具由会长签名的捐赠证书。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根据收入来源情况和公益活动需要,经理事会审定,可以在资产中核定限定性净资产数额;限定性净资产只能使用其增值部分,不得动用本金,确需动用本金时,应当经理事会审核批准。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基层试验、示范、推广先进的农技项目;
(二)奖励基层对推广先进农技项目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三)与基层推广先进农技项目相关的活动开支;
(四)与开展符合基金会章程和业务范围的公益活动开支;
(五)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费用等。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制定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项目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先进表彰奖励等实施办法,经理事会审定。本会依据《实施办法》评选资助项目和奖励单位、个人,核拨资助金和颁发荣誉证书、奖励金。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对于上一年总收入中捐赠协议作出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特殊约定的,经理事会同意可以分年使用,并在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中作出披露和说明。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定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手续办理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10年4月2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章程.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2-01-05 15:26
目录
概述
建设宗旨
业务范围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