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社团组织
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Zhejiang Exploration&Design Association,缩写为ZEDA)是由浙江省境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及其相关的单位和人士自愿组织,经浙江省建设厅同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社会团体。
协会简介
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合行业各方力量,坚持为行业和会员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和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接受党建领导机关、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
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勘察设计行业的方针政策,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制订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等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对全省勘察设计行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反映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当好行业管理部门的参谋和助手;做好勘察设计行业创优评优工作,积极宣传优秀设计作品,做好推广和表彰工作,促进创优创新和科技进步;开展与勘察设计相关的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组织行业交流和先进技术推广,协助会员单位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和技术装备水平;加强信息网络工作,编辑出版发行《浙江勘察设计》会刊,建设协会网站和微信平台,组织信息交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督促企业做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工作,为政府提供信息服务;加强行业自律、诚信单位和企业文化建设。要以法治理念开展行业自律活动,诚信单位建设要与创建文明单位和企业文化建设相结合,使自律活动更有成效;发展同国内外勘察设计行业组织和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行业间、省际间、国际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承办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授权委托办理的相关事项;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原名为浙江省勘察设计协会,成立于1990年6月21日,是浙江省成立较早的行业协会之一。根据我省勘察设计行业发展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协会按法定程序,经省建设厅同意和省民政厅批准,于2003年10月31日正式更名为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协会现有会员单位606个。协会设15个分支机构:建筑装饰设计专业委员会、思想政治与企业文化建设委员会、工程勘察专业委员会、工程智能设计专业委员会、施工图审查专业委员会、园林和景观设计分会、建筑环境与设备专业委员会、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分会、建筑环境与设备专业委员会、工程设计信息化专业委员会、建筑给水排水专业委员会、民营设计企业分会、工程总承包分会、市政专业委员会、照明专业委员会。协会秘书处内设办公室。秘书处根据理事会确定的工作思路和要求开展工作,办公室根据秘书处安排,负责办理协会的日常事务。
协会地址
协会地址:杭州市狮虎桥路38号4单元302室
邮政编码:310006
章程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其英文译名为Zhejiang Exploration& Design Association,缩写为ZED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下称本团体)是由浙江省内从事勘察设计咨询业及其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合行业各方力量,坚持为行业和会员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和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党建领导机关、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狮虎桥路38号4单元302室,邮政编码31000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具体业务范围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勘察设计行业的方针政策,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制订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等工作;
(二)开展调查研究,对全省勘察设计行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反映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当好行业管理部门的参谋和助手;
(三)做好勘察设计行业创优评优工作,积极宣传优秀设计作品,做好推广和表彰工作,促进创优创新和科技进步;
(四)开展与勘察设计相关的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组织行业交流和先进技术推广,协助会员单位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和技术装备水平;
(五)加强信息网络工作,编辑出版发行《浙江勘察设计》会刊,建设协会网站和微信平台,组织信息交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督促企业做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工作,为政府提供信息服务;
(六)加强行业自律、诚信单位和企业文化建设。要以法治理念开展行业自律活动,诚信单位建设要与创建文明单位和企业文化建设相结合,使自律活动更有成效;
(七)发展同国内外勘察设计行业组织和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行业间、省际间、国际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承办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授权委托办理的相关事项;
(九)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实行会员制,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
凡在浙江省内从事勘察设计咨询业(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的已经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登记备案)的企业、事业单位,与勘察设计行业相关的单位、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承认本团体章程,自愿申请,经批准可成为本团体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从事勘察设计科研、管理等工作在业内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个人,经批准可成为本团体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从事勘察设计的单位,须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证书》;
(四)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个人。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表);
(二)本团体秘书处办理入会审查、并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办理有关手续;
(三)本团体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对会员单位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团体举办的相关活动。对本团体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出版的刊物、资料和信息等服务;
(四)经本团体推荐或委派,代表本团体参加国内外有关会议和活动;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关心和支持本团体建设,积极承担并完成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办理有关手续。会员无故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团体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讨论和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议本团体的重大变更事项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本团体其它的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常务理事)除个人会员担任此职的以外,应为所在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在其任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所在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替代人选,由本团体秘书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产生本团体会长、副会长,并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参加理事会是履行职责的重要表现,理事在任期内无故连续两次不出席理事会,视自动放弃理事职务。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领导秘书处的工作;
(二)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本团体副秘书长;
(三)审议本团体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单位等;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每年至少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参加常务理事会是常务理事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常务理事在任期内无故连续两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职务。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有较好的组织领导能力,作风正派,实干精神强;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并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本团体秘书长人选;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本团体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和会长交办的工作。
第五章 党 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资助或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勘察设计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出纳分设。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按要求及时办理年审年检,重大活动执行报告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 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常务理事会提出意见,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修订的本团体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因故必须终止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会讨论和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所有财产、债权和债务,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2017年9月29日经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第六届二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获荣誉
2022年1月,被浙江省民政厅评选为2021年度评5A级社会组织。
参考资料
协会简介.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协会章程.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3-10-18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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