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学会(Zhejiang Medical Association)成立于1932年,是全省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浙江省医学科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团结广大会员,依法办会,致力于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科技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学会规模
学会经过七十余年的发展,组织建设日趋完善,会员人数不断增加,学术气氛日渐活跃,承担职能日益增多。现有61个专科分会、1个筹委会,已有注册会员2.36万余名,团体会员103家,会员中有4位两院院士,每年开展百余次各级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学会办事机构现有专兼职工作人员80余人,设有职能科室5个(办公室、人事科、行政科、医学考试办公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业务科室6个(学术组织部、科技发展部、继续医学教育部、科普信息部、杂志社编辑部、报社编辑部),拥有浙江省医学会门户网及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网两个网站。学会在开展高层次高质量学术活动、出版医学杂志、宣传科普知识、对外交流等工作的同时,近年来随着政府职能转移,积极争取并承担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学考试考务、医学科技成果及创新奖评审、医药卫生科技成果鉴定、医疗扶持、新技术新成果推广、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定价认定、医疗广告审查等多项政府委托的工作,屡次受到国家民政部、中国科协等有关部门表彰,荣获“全国先进民间组织”、“全国学会之星”、“中华医学会全国优秀单位会员”、“浙江省先进社会团体”、“浙江省科普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在省内外科技界享有良好的声誉,为浙江省卫生事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在卫生事业改革的新形势下,浙江省医学会作为省内历史最悠久、规模最大、影响最广泛、作用最显著的医学学术团体,应积极担负起时代赋予的责任,充分发挥自身的特长和优势,坚持“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紧紧围绕“抓学会活动,促学科建设,推动卫生事业发展”这一中心,着重抓住“以学术交流为基,以服务会员为本”两个基本点,努力搭建好“为学术建设服务,为经济社会服务,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三个服务平台,着力构建“开放协作型、学习创新型、权威指导型、人性化型”的四型学会组织。学会上下要以“抓学术、优服务、强凝聚、创发展”为核心目标,在各个工作领域开拓创新,凝心聚力、创新发展,为我省构建“民本卫生”、“和谐卫生”,进一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浙江省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省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
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省医学科学技术和医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发展医学科技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我国人民的健康服务,为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会员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本会依法维护会员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提倡辨证唯物主义和
历史唯物主义第五条 本会接受
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向
浙江省民政厅登记注册并接受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和协作。
二、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报刊、图书资料及音像制品。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
四、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五、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六、开展专科医师培训、考核工作。
七、开展临床应用技术的评价和论证、医学科技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八、发展同省外、国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省际、全国和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九、开展医药卫生科学技术的咨询服务活动,举办医学卫生科学技术展览,大力推动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十、评选奖励优秀科研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主办浙江省医药科技创新奖,负责评审和奖励工作。
十一、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
十二、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和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十三、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四、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自律性、规范性、技术性、学术性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设个人会员、资深会员和单位会员三类。
第九条 会员条件
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个人会员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职称者。
2.从事与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称者。
3.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两项条件之一者可以跨会申请加入本会。
二、资深会员
本会会员中取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或相应技术职务、有较高学术威望、在学科发展中起带头作用并作出重要贡献、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履行资深会员义务、年满80周岁者。
三、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和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以及医药企业单位。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 个人会员
由本人提交申请书,由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本会委托的市级医学会常务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和入会程序,并报省医学会理事会审批。
省属单位的个人会员入会申请由理事会审批。
二、 资深会员
由专科分会或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推荐人选,报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由理事会审批。
三、 单位会员
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也可向受本会委托的市级医学会提出申请,经市级医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并报本会备案。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
(4)优先取得本会或所在专科分会的学术资料,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3)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7)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二、资深会员
除享有本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外,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权利 终生享有资深会员资格。免费获得本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表、有关学术期刊或所在专科分会论文汇编。
2.义务 参与本会组织的对国家卫生工作发展政策、策略的论证、咨询活动。
三、单位会员
1.权利
(1)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2)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
(4)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2.义务 与个人会员的义务相同。
第十二条 会员证书或聘书均由本会统一印制。个人会员跨市调动工作时,须办理会籍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发证单位,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及有关专科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的行为,可经审批其入会的市级医学会或本会有关组织机构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审议批准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通过提案和决议,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表决,并获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
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和
浙江省民政厅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百分之一。理事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5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审批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术活动计划,
七、审批新建专科分会(协作组)和申办医学期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指导市级医学会工作,
十、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
十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十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工作状况,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表决,并获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除第二、十二款外的各项职权。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表决,并获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3~6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干部,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由理事选举产生,任期5年。会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当选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超过上述规定任职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
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
浙江省民政厅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必要时可报
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报
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由会长委托一名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对外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办事机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之间的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从卸任会长、副会长中推举名誉会长或顾问。对学术上有突出成就、对本专业工作有重要贡献、不再担任专科分会主任委员者,经专科分会同意,可以聘任为专科分会顾问,任期一届。
第三十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给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
第三十三条 本会在编的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务、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员会费,
二、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的捐赠,
四、有关部门资助,
五、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学会基金,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
一、本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经费收支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科技社团的财经法规和制度。
二、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财务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申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五、本会在理事会换届改选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接受
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和
浙江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进行修改,须经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请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并获2/3通过,
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到
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和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浙江省民政厅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本会2006年2月28日浙江省医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自
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组织机构
科室设置
(一)职能科室
1.办公室
2.人事科
3.行政科
4.医学考试办公室
5.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
(二)业务科室
6.学术组织部
7.科技发展部
8.继续医学教育部
9.杂志社(《浙江医学》编辑部、《心电学杂志》编辑部、医学信息编辑部)
10.报社编辑部
主要职能
(一)办公室:医口学(协)会日常事务处理、财务、信息、党务、后勤、文件收发传阅、印章管理、档案、对外接待、医学科普工作、全国会议的筹备组织等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人才培养、人员招聘、考核、职称评审、劳动工资、老干部、医师协会日常工作,参与医学考试考务有关工作。
(三)医学考试办公室:承担省卫生厅医政处委托的
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省卫生厅人事处委托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省卫生厅人事处委托的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业务笔试题库的命题和全省的考务工作以及省直考点的考试组织,临时性考试工作,考试用书的发行工作,参与有关人事工作。
(四)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接受当事双方、卫生行政部门及司法部门的委托,组织专家鉴定组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技术鉴定;书面答复有关鉴定质询函件及信访;协调规范有关鉴定工作程序,组织召开全省医鉴工作会议,开展对各市医学会医鉴工作的交流和指导;归纳总结医鉴工作中发现的医疗机构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为
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医疗安全策略提供参考依据;根据鉴定工作需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培训及调整;承担浙江省西医医疗广告审查工作。
(五)学术组织部:提出学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草案;筹备组织各类学术活动,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及医疗扶持活动;医学会专科分会的管理及换届工作;会员管理;医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的筹备组织;组织专家对新产品、新设备定价的认定工作;健康管理、专家门诊咨询中心的建立。
(六)科技发展部: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创新奖的评审工作;
中华医学科技奖奖励项目的申报工作;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审推荐工作; 151人才工程推荐、浙江青年科技奖评审工作;承担“电子病历和远程诊疗平台”重大科技专项工作。
(七)继续医学教育部:执行省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交办的各项任务,处理日常事务;参与制订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创新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负责国家及省级继续教育项目的征集,初审、组织专家评审以及项目实施的管理。负责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管理;负责组织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申报、评审及评估;组织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人员的培训;对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督查、调研、总结、交流、评估等;对全省继续医学教育中心、学(协)会等组织进行业务指导;负责维护建设“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网”;负责大型医用设备上岗培训考试及换证培训考试;负责全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培训及考试;会同医学会有关部门开展面向全省医院及医务工作者的专项培训教育工作;组织《浙江省医学会优秀人才培育基金》的申报、评审,并进行培育绩效考核。
(八)杂志社:编辑、出版《浙江医学》、《心电学杂志》及医学信息;为各医疗单位及医学院校提供医学论文写作、投稿的咨询和指导;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工作联系;杂志的发行、广告工作。负责中心、学(协)会的重要活动、学术交流、继续医学教育、科技评奖、医学考试考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学会信息的采集、编辑工作。
(九)生活与健康报社:编辑出版《生活与健康》报;报纸的发行、广告工作;开展读者服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