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塑料行业协会
1994年成立的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
浙江省塑料行业协会(Zhejiang Plastics Industry Association)成立于1994年,是经浙江省民政厅核准注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承担着全省塑料行业协调管理任务、跨地区、跨部门不分经济性质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是以塑料原辅材料、塑料机械、塑料模具、塑料制品加工等为基础,由从事塑料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商贸单位、科研院所自愿组成的社会经济团体。
第一章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浙江省塑料行业协会(英文名称:Zhejiang Plastics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ZPIA)。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浙江省塑料行业协会是浙江省塑料行业(包括塑料原辅材料、塑料制品、塑料机械、塑料模具等生产、贸易企业)及与行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按照自愿平等原则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实行“自立、自治、自养`”的“三自”原则,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技术社会团体,经浙江省民政厅核准登记。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对浙江省塑料行业进行行业管理和宏观指导,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引导并促进塑料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业务主管单位)和浙江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组织制订行规行约;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合理要求。协调企业之间的生产经营、经济技术合作、原材料供应、利用外资、技术引进中的有关问题,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协调行业内价格公平竞争,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参与行业发展决策,研究本行业发展趋势,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为政府部门制订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参与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参与行业生产和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行业标准的制订、质量管理等工作;对本行业新办工业企业的申报进行前期调研,对“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确认签署意见,作为有关部门审批的重要依据;
(四)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五)受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配合、协助进行行业管理活动;完成政府部门赋予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能。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改善行业经营管理水平;
(六)广泛组织行业内外、国内外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国内外展览,参与国内外考察等活动;
(七)创办内部刊物,开展经济和技术咨询活动;广泛组织行业内外、国内外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收集、提供国内外科技、经济信息,为行业服务;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组织相关业务知识培训,推动企业技术和管理素质的提高;
(八)在本省范围内进行跨地区、跨行业的强强联合,以促进省内塑料行业的发展;
(九)接受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塑料加工、贸易(包括塑料原料、塑料制品、塑料机械、塑料模具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及与行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
(四)对一些关心本行业的发展,并做出一定贡献和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人士及行业外或省外的企业,要求入会的,可申请并经理事会通过,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可参加本会的某些活动,但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在本协会刊物和有关会议上发表文章或作有关报告。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本单位生产情况,各种技术经济指标和其它有利于行业发展的信息资料和经验材料);
(六)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本协会名誉,不进行有损于本协会利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会长单位,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二年不参加协会活动及有其它违犯本章程有关规定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通报,直至撤消任职。
第四章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计划;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各理事应由当选为理事单位的法人担任,理事会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对会员单位和个人的表彰与奖励;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均为单位职务,必须是本会会员单位,会长必须由被选为会长单位的法人代表担任。副会长由当选单位的法人代表(或由法人委托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法人代表(或由法人委托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变更时,必须由单位出具资质证明后,由新任法人代表(或由法人委托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接任其在协会中的任职。
当选为本会会长、副会长和专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会长单位和副会长单位,按自愿的原则对协会提供一定的捐助;
(九)秘书长为专职,必须有五年以上本行业的管理经历,熟悉本行业的生产技术,有一定的组织和工作能力,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的中级以上经济、技术人员来担任。秘书长为当然理事和当然常务理事。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根据本会实际情况,设专职常务副会长一人,可由秘书长兼任,其职责是,主持和领导本协会秘书处工作,在会长因故缺席时,由常务副会长主持理事会工作。签署理事会一般文件。本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若干名。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必须是担任过本会会长或副会长一届以上,或对本会有特殊影响社会知名人士。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决定秘书处其他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签发秘书处的工作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财务管理归属秘书处,资产及财务由秘书处负责管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变更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所有资产归全体会员单位共同所有。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浙江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四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浙江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6-26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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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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