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
2003年成立于浙江省的社会团体
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是经浙江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省公安厅业务指导,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承接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施工,以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的地方性行业组织。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成立于2003年2月28日,现有会员单位1508家,会址设于杭州。
协会简介
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成立于2003年2月28日,英文名称为ZHEJIANG ASSOCIATION OF SECURITY TECHNOLOGY & PROTECTION,缩写为ZJASTP。
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是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承接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施工维护,从事安防报警运营服务,以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协会登记管理部门是浙江省民政厅,业务指导部门是省公安厅。协会现有会员单位1050家。
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依靠行业的集体力量,促进安全技术防范事业的发展,为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服务;维护行业与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发挥政府部门的助手作用;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经济技术交流,以促进全行业技术、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推进安全防范工作的发展,为社会安定和社会公共安全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协会将始终本着团结、服务、求实、精业的精神,竭诚为会员单位及全行业服务,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贡献力量。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是经浙江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省公安厅业务指导,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承接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施工,以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的地方性行业组织。针对该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发展迅猛,安防产品生产已有一定规模,安防工程队伍迅速扩大,已经形成了跨部门、跨地区的特殊行业的特点,协会努力发挥政府主管部门与安防行业企事业单位之间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愿望与要求,同时向行业传达政府部门政策意图;组织企业制定行规行约,建立健全协调与约束机制,实行自律自治;强调职业道德,爱国守法,公平竞争,互补互济,共同发展,促进浙江安防行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协会集中了全行业的骨干企业和主要的技术力量,代表了浙江省安防行业的现状,拥有较强的技术力量和经济实力。协会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在国际互联网(INTERNET)上建有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网站,为行业和社会各界提供服务。
协会章程
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其英文译名:ZHEJIANG ASSOCIATION OF SECURITY TECHNOLOGY & PROTECTION,缩写为ZJASTP。
第二条本协会是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承接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施工,以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的地方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依靠行业的集体力量,加速我省安全技术防范事业的发展,为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服务,维护全行业与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维护用户的利益。发挥政府部门的助手作用;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经济技术交流,以促进全行业技术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推进我省安全防范工作的发展;为社会安定和社会公共安全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公安厅和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行业情况调查,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建议。承办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有关行业发展的其他重大任务。
(二)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动本行业的科技进步。
(三)组织国内外与本行业有关的先进产品和先进技术的展览(销)会,并组织技术交流和技术转让。编制产品综合样本等技术宣传资料。
(四)组织本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的收集与分析,进行市场预测,沟通交流。开展咨询服务,对广大用户和会员提供无偿或者有偿咨询服务。
(五)组织企业制订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六)积极推动横向联合,加强相互协作,规范行业内的竞争秩序,促进企业之间的合作与发展。
(七)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上岗资格、专业技术、企业管理等相关业务培训,以促进企业素质的提高。
(八)组织广泛的学习、交流及研讨,拓宽视野,促进发展。
(九)编制协会期刊,利用多种形式,做好行业信息交流及宣传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从事本行业或与本行业相关的业务;
(四)全省范围内,凡符合本章程第二条所规定的企、事业单位,承认本协会章程并交纳会费者,均可向本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后即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单位。团体会员代表应是该单位法人代表。
(五)对支持本会员发展,热心于本行业工作和熟悉本行业业务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经个人申请,履行入会手续,经批准后即可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递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有取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刊物的权利;
(七)享受本协会组织交流、转让的科研成果、经济信息和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行业的共同利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3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费。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贾茉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功。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3年2月28日协会成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3-10-09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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