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地产业协会成立于1989年5月,是全省各市房地产业协会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市场交易、经纪中介、自管房企事业单位及行业相关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性行业。
协会简介
是依照法律规定经
浙江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是浙江省住和城乡建设厅。
协会机构
协会有按民政部门的要求制定、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浙江省房地产业协会章程。省房协现有会员单位500多个,分布在全省各市县和行业的各个部门。会员单位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占三分之二以上。协会根据章程建立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浙江房地产》编辑部、省直属会员单位工作部与七个专业委员会(产权产籍、综合开发、房屋拆迁、物业管理、
房地产中介、科教与培训、房地产及住宅研究分会)等分支机构。协会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与秘书长是专职的。协会按章程规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议、会长扩大会议,建立了选举制度、内设机构管理、财务管理、重大活动报告制度、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协会每年分片召开的会员大会与会员单位进行交流磋商,实行民主办会。协会有独立的办公场所,有独立帐户、专职财务人员、较完善的
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对财务进行审计,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协会成就
长期以来,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的领导下,在中国房协的指导下,省房协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房地产业各个时期的主要任务,在推进行业改革与发展,进行课题和理论研讨,发展考察调研、交流信息、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产品推介、房展活动以及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行业改革的建议等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增强了全省房地产行业的凝聚力,受到广大企业的欢迎,多次被评为全国房地产行业先进协会。省房协协助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1996年5月举办第一届浙江省房地产博览会以来,至今已连续举办了15届。省房博会作为房地产大型盛会,2004年开始被列入
中国杭州西湖博览会的展览项目,2005年、2006年、2007年被杭州市委、市政府授予的西湖博览会展览项目铜奖荣誉称号,2008年又荣获第十届
中国杭州西湖国际博览会会展项目组织奖和“2008年杭州会展业十大品牌奖”。
协会为了进一步提高驾驭房地产市场的能力,为政府出谋划策,也为企业决策服务,先后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能处室、
浙江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房地产企业合作,联系行业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课题研究。研究的课题有《浙江省房地产业成长模式与演进趋势研究》、《浙江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心竞争力研究》、《房地产周期波动中企业投资项目时机决策研究》、《房地产企业品牌价值形成机制与提升策略》、《房地产企业跨区域发展中的城市选择决策》、 《市场波动中主要房地产上市公司发展动态研究》等。配合政府主管部门研究的课题有:《浙江省城镇居民住房保障模式与政策研究》、《城市房屋拆迁模式与机制研究》、《浙江省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与房地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课题》、《浙江省城市中等收入家庭住房消费模式与政策研究》等课题。其中《浙江省城市中等收入家庭住房消费模式与政策研究》课题为政府出台有关解决城市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政策提供了依据。《浙江省城镇居民住房保障模式与政策研究》课题报告,被评为浙江省委、省政府颁发的“浙江省党政系统优秀调研成果奖”三等奖。
2007年起,协会建立了浙江省房地产业发展年报发布制度,为行业和会员单位提供经济信息、市场预测、投资导向等方面的服务。
省房协的会刊《浙江房地产》杂志,长期以来围绕省委、省政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房协确定的工作重点,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主线,深入、准确地宣传房地产工作方针政策和具有浙江特色房地产业改革与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新成果,发挥了刊物服务中心、上情下达、交流经验,沟通信息的载体作用,成为我省房地产行业一个重要的信息传播和对外宣传平台。《浙江房地产》先后被中国房协、中国地产杂志联盟评为“中国房地产最具地方性影响力期刊”、 “中国房地产综合最佳金质期刊”。
协会十分重视自身建设,努力提高秘书处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营造高效务实的工作氛围,实践为行业发展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为企业服务的宗旨。在沟通政府和企业中发挥了桥梁作用,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公平竞争中发挥了维权作用。近年来,协会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 [2006] 57号),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领导下,积极稳妥地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工作,顺利完成了兼任省房协领导职务的现职机关工作人员与协会脱钩工作,并以创新为核心,努力探索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的新路子,把协会建设成为公正规范、运作有序、代表性强、公信力高的适应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型行业协会。
浙江省房地产业协会将继续坚持以服务为宗旨,认真履行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为促进.浙江房地产业的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作出贡献。
协会章程
浙江省房协会长:唐世定 副秘书长:秦根英
浙江省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2004年4月13日 省房协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上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浙江省房地产业协会。简称:浙江省房协。英文名称:Zhejiang Real Estate Association
缩 写:ZREA。
第二条 协会性质:浙江省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本省各市房地产业协会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市场交易、经纪中介、自管房企事业单位及行业相关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是依照法律规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是浙江省建设厅。
第三条 协会的指导思想和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围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企业和政府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传达政府政策意图,反映会员单位和行业的意见和建议,努力为会员服务。共同为提高城乡人民居住水平,促进城乡建设,发挥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作用服务。
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浙江省房协接受主管部门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浙江省房协设在杭州市百井坊巷7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浙江省房协以服务行业为宗旨,认真履行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等基本职能。具体业务范围如下:
(一)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行业自律,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研究探讨房地产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动企业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四)收集、传播国内外房地产政策法规、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举办展览,开展咨询服务;
(五)对地方房地产业协会进行工作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协助企业培训管理和技术人才,提高企业素质;
(六)发展与国内外有关行业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七)及时反映会员单位的合理要求,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对一些涉及会员单位利益的重大事件,及时向有关部门协调,帮助解决;
(八)参与全省房地产业的公益事业,努力提高房地产行业的社会地位;
(九)履行和行使本协会的职责,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凡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各市、县房地产业协会及其他有关行业组织,经批准可成为省房协团体会员;
(二)单位会员: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市场交易、经纪中介、自管房等行业相关企事业单位,经批准可成为省房协单位会员;
(三)个人会员。热心房地产事业,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部门负责人,经批准可成为省房协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省房协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可由秘书处审议同意,然后报下次常务理事会认可。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要求省房协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三)参加省房协组织的各项活动,在经济技术咨询,业务培训中享受优惠待遇;
(四)优先取得本协会的信息及编辑出版的书刊和资料;
(五)对本协会的工作有监督、批评、建议权、有权经过必要程序要求罢免经选举产生的领导成员;
(六)有参加和退出本协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 关心协会工作,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经验,调查研究资料;
(五) 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分别由若干理事、常务理事组成;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大中型骨干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副会长人选中应占一定的比例。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市房协和省直属会员单位工作部推荐产生,理事为当然代表。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建设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实行单位理事制。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经征得秘书处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另行推荐理事人选。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通过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和会长提名的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三)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会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领导协会秘书处和专业委员会、部的工作,讨论决定协会的主要工作;
(三)对市、县房协进行指导和服务,定期召开秘书长会议;
(四)召集全体理事会,并提出需要讨论的工作计划的决议案;
(五)审查、接纳新会员。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
第二十三条 为推动开展业务活动;协会可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省房协联系会员单位的工作机构,不是独立社团法人;其组成及任务如下:
(一)专业委员会由成员单位组成,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其办公室负责处理本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结合本专业实际开展活动,提出建议,推进工作;
(三)专业委员会应根据本章程制订工作条例,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实施。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须事先报常务理事会审定,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协调。
第二十四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社会和行业知名人士担任顾问。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
(六)民主意识好,善于听取不同意见,特别是会员单位意见,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与行业主管部门商议,并经民政厅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浙江省房协的经费来源为:
(一) 会员会费;
(二)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 捐赠及赞助;
(四) 创办经济实体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省房协经费支出:
(一)办公费(包括会务费、聘用人员工资、津贴、奖金、劳保福利及日常办公用具、用品等);
(二)业务费(包括出版刊物,资料印刷、稿酬、邮资、会议伙食补贴、活动费、交中房协会费,讲座及差旅费等);
(三)购置必需的固定资产;
(四) 其他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和行业发展的必要开支。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遵守财务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退还已交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物。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修改后的章程,经建设厅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协会因故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建设厅及有关机关下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会后事宜。清算期间不
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决议及其财产,债权、债务清理文件等资料报省建设厅批准后,向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建设厅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会徽按中房协制定的草绿包正六边形,内镶金三角形。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4年4月13日省房协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于2004年 4月29日经
浙江省民政厅核准生效。
所获荣誉
2022年1月,被浙江省民政厅评选为2021年度评5A级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