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政府部门
浙江省林业局,是浙江省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地址在浙江省杭州市凯旋路226号。
机构职责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森林、湿地、草原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国土绿化工作。指导森林资源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森林、湿地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湿地和草原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省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负责公益林建设、保护和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按分工负责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湿地和草原保护利用规划和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湿地和草原的开发利用。指导国有林场建设和发展。
(四)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保护和恢复、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人工繁育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调整、规划、建设相关工作。负责省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组织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
(六)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指导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协同调处林权权属纠纷。
(七)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利用政策,拟订林草产业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林业帮扶、兴林富民相关工作。负责林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林区、林场、各类自然保护地、休闲观光林业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八)负责林业和草原种苗监督管理。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九)拟订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森林防火巡护、野外用火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和火情早期处理;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和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监督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大案要案、举报线索处置和跨区域林业行政执法;拟订林业行政执法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开展执法检查和执法业务培训。
(十)参与拟订林业经济调节政策。参与监督管理中央和省级林业资金,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中央和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相关工作。指导林业投融资、政策性林木保险和林业非税收入征管。
(十一)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对外交流工作。指导全省林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对外交流,参与湿地、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
(十二)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湿地、草原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提升森林质量,保障生态安全。加快国家公园建设,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归并整合和规范管理,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自然保护地保护体系。
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宣传、信息、政务公开、信访、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安全等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承担林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以及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
拟订国土绿化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植树造林、森林质量提升等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承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按分工承担古树名木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承担省绿化与湿地保护委员会绿化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省森林采伐限额。开展森林资源动态监测和评价工作。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公益林划定,承担公益林建设、保护和利用工作。指导国有林场建设发展。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
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湿地、草原资源。拟订陆生野生动植物、湿地和草原保护利用规划、政策。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湿地和草原生态系统修复,管理省重要湿地名录。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湿地和草原的开发利用。参与湿地、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工作。承担省绿化与湿地保护委员会湿地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拟订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提出设立、调整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指导自然保护地规划编制和生态系统修复。提出自然保护地有关规划和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的建议。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
拟订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森林防火巡护、野外用火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和火情早期处理;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和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监督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大案要案、举报线索处置和跨区域林业行政执法;拟订林业行政执法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开展执法检查和执法业务培训。
承担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指导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协同调处林权权属纠纷。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利用政策,指导林草产业发展。
拟订林业发展规划,提出经济、金融保险调节建议和扶持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帮扶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组织指导省级以上林业投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林业非税收入征管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内部审计和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及本级国有资产监管。
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承担食用林产品质量监测、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承担林业对外交流工作。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系统队伍建设。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直属机构
浙江省林业种苗管理总站
浙江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总站
事业单位
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人员编制
省林业厅编制72名(含行政编制49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7名、森林公安局使用的森林公安专项编制16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总工程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22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现任领导
所获荣誉
2020年12月,入选2019-2020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名单。
办公信息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凯旋路226号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夏令时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参考资料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公布2019-2020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和能效领跑者名单的通知.
机构职能.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林业信息中心.浙江省林业厅.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04 13:50
目录
概述
机构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