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汽车租赁协会成立于2003年3月。协会的主管部门为省交通厅,同时接受省经贸委相关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
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协会简介
协会是由省内各种经济成分的汽车租赁企业、事业单位和与汽车租赁业相关的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
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服务于政府,服务于行业,服务于企业,积极反映企业的愿望和呼声,密切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协会的业务范围:调查研究,行业协调,信息交流,咨询服务。协会成立以来创办了“汽车租赁简讯”,每月一期,内容丰富多样,深受企业欢迎。协会建立了网站,作为全省汽车租赁企业之间信息沟通和交流的平台,做到信息资源共享。
到目前为止,协会已有80多家会员单位,覆盖全省各市、县。协会坚持为企业办实事,协会的工作赢得了企业的信任和社会的认可。协会将加强自身建设,在行业中更好地发挥它服务、引导、协调、沟通作用。
通信地址:杭州市延安路515号浙信大厦423室
邮 编:310006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浙江省汽车租赁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由本省各种经济成份的汽车租赁企业、事业单位及与汽车租赁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传达政府的意见和要求,反映企业的愿望和呼声,密切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规范同行业行为规则,维护汽车租赁企业的合法权益,努力为汽车租赁企业服务,促进全省汽车租赁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浙江省交通厅,同时接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相关业务指导。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业务是:
(一)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研究贯彻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 开展行业调查,掌握汽车租赁行业的基本情况,搜集与本行业有关的信息,对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经济政策、经济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三) 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经营信息的收集与统计、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四) 总结交流本行业经营管理和改革方面的经验,组织有关汽车租赁的理论研究和探讨,创办刊物,积极开展咨询活动,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增强汽车租赁行业的竞争力。
(五) 承担行业自律职能,制定行业共同遵守的公约、规则;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公平竞争,树立和发扬良好的职业道德。
(六) 采取多种形式为汽车租赁企业培训各种专业人员,提高汽车租赁行业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七) 组织汽车租赁企业开展与国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的友好往来,加强相互间的交流与合作。
(八) 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配合、协助进行行业管理活动,参与制订行业规划,标准制订、质量管理、资质审查等工作,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制度,原则上不吸收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均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托的业务主管领导人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如有人事变动,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接替,并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申请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要求本协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接受本协会的评议和调解;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可自愿提供资助;
(六)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又未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缓交或减免申请,或者会员单位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四) 决定协会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交通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通过名誉会长、顾问的人选;
(十一) 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一定影响,并熟悉和热爱本行业工作;
(三) 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交通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一般不能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省交通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会会长。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为本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在会长的领导下,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 负责秘书长人选的提名,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 代表协会签发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 负责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二) 会员单位及其他单位的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交通厅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因完成宗旨、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交通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议终止前,须在省交通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交通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3年3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