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学会
1980年成立于浙江省的学会
浙江省海洋学会成立于1980年,迄今已历经二十九年。学会成立伊始,在浙江省科协的领导下,挂靠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
学会概况
学会六届理事会任期始于2008年12月,现有常务理事16人,理事50人,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所长张海生任理事长。会员单位涵盖全省主要涉及海洋工作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目前有会员800余人。
浙江省海洋学会设有9个专业委员会,其学术活动范围覆盖海洋科学技术和海洋经济的所有部门,如海洋地质、生物、环境、生态、遥感、工程、能源、经济发展及海洋科普教育等。
进入21世纪以来,浙江省海洋学会开展的重点学术活动有:2003年的“海洋工程研讨会”;2005年的“海洋经济研讨会”和“生态围垦研讨会”;2006年的“海洋生物资源开发利用高新科学技术论坛”;2007年的“河海划界研讨会”;2008年的“海洋前沿科学论坛”等。这些学术活动每次都有近百名代表与会,在省内外产生一定的影响。其中“海洋经济研讨会”的论文“洋山港和杭州湾大桥建设对环杭州湾地区发展的影响及对策建议”,该获当时的省委书记习近平同志批示,并得到省委省政府相关领导的重视。
浙江省海洋学会进行了大量的海洋科普活动,除了积极配合社会上的科普活动外,还体现在每年举办的 “海洋之星”夏令营活动,目前已举办了五届,其行程遍及华东沿海,尤其是2007年夏令营远涉韩国日本,营员达191人。08年的夏令营活动地点是渤海湾沿海,人数58人。深受广大青少年的欢迎
浙江省海洋学会与中国海洋学会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共同主办的期刊《海洋学研究》为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该刊在我国海洋科学界有一定的影响
在浙江省科协的领导下,在各会员单位的支持下,浙江省海洋学会克服困难,各项工作不断前进。2007年,浙江省海洋学会被中国科协评为全国300家“学会之星”之一。学会在浙江省第12、13、14届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选中,共获得一等奖2篇,二等奖31篇,三等奖29篇。在浙江省第8、9届青年科技奖评选中,学会会员陶春辉、韩喜球榜上有名。2008年韩喜球获得中国第5届青年女科学家称号。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浙江省海洋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英文名称;Zhejiang Provincial Society for Oceanography, 缩写: ZPSO
第二条 本学会的性质是由浙江省海洋科技工作者及涉海单位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发展浙江省海洋科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团结和组织全省海洋科技工作者、海洋管理工作者及海洋高新技术企业经营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自由讨论,积极提倡“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海洋科技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海洋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普及和推广海洋科学技术,促进海洋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把我省建设成“海洋经济强省”而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挂靠在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学会的办事机构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保俶北路36号,邮编;31001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活动范围是围绕海洋科技及相关学科进行:
(一) 开展海洋科技学术交流,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 开展国际海洋科技学术交流,促进海洋科技工作者与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三) 对海洋科技与经济的重大项目进行科学考察、论证,提供科学决策建议;
(四) 开展海洋科技服务活动,提供海洋技术咨询;
(五) 推广海洋科技成果,促进海洋科技产业;
(六) 编辑出版学术季刊《海洋学研究》,承接海洋科技文献编审任务;
(七) 普及海洋科技知识,增强公民海洋资源和经济意识、海洋国土和权益意识、海洋环境及海洋生态系统保护意识等;
(八) 对会员和海洋科技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
(九) 组织评选、推荐优秀论文和优秀科技人员;
(十) 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海洋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一) 兴办与学会宗旨相符的海洋科技实体。
(十二) 承接重大发展计划的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科技成果鉴定、技术标准制定与修改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拥护本学会章程,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在海洋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会员: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科技人员;获得学士以上学位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专业知识的管理干部和企业干部。
二、 团体会员
具有一定数量的海洋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学会理事所在单位一般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的组织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 由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注册登记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
(一)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学会活动;
(三) 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
(一) 优先参加学会的活动;
(二) 优惠取得学会的信息资料;
(三) 学会优先给予科技服务;
(四) 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个人会员:
(一) 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 主动为本学会会员服务;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资料;
(六)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二、团体会员:
(一) 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 接受委托承办学会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本学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本学会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本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 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 选举(或以通讯方式进行)和罢免理事;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1-2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全会,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规模五十人左右。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会理事应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理事人选条件:
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的海洋科技工作者;热心和支持学会活动并从事海洋科技与经济工作的干部。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筹措学会活动经费,监督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有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议事。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海洋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当秘书长为兼职时,应设专职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学会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可设立若干分会或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名称不能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不另订章程。其设立应先行查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报浙江省科协审查通过,到省民政厅登记。
学会的分支机构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规模不一的学术活动。
第三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设立办事机构。学会的办事机构在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对学会有较大贡献的学会领导及著名专家、学者,可聘请担任本届学会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或顾问。
第三十四条 地区海洋学会受当地科技协会领导,本学会可进行业务联系与指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挂靠单位资助;
(三) 社会各界捐赠;
(四) 政府、单位、团体、个人资助;
(五) 在本学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学会基金;
(八)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入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办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负责管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完成宗自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已经本学会五届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提交本学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最新修订时间:2022-10-11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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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概况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