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
浙江省行业组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第四章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协会根据我省环保产业发展需要,依据协会章程而设立的承担相关专业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分为专业委员会、各市协会联谊会等。 第三条 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冠以“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 第四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由协会秘书处联系协调),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内容简介
第二章 分支机构设立
第五条 协会分支机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浙江省环保产业发展和协会工作的需要;
(二)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与其会员组成特点或业务范围相一致的规范名称;
(四)有固定办公场所。
第六条 分支机构设立程序:
(一)根据协会开展活动的需要,协会向常务理事会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建议,并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二)协会办事机构向省环保厅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申请,并经批复同意。
(三)按照省民政厅社团分支机构登记管理有关规定,领取《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表》,办理分支机构有关登记手续。根据省民政厅的批准,协会给分支机构颁发牌照、证书,并向省环保厅备案。
(四)召开分支机构所属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分支机构组织机构并报协会备案。
第七条 分支机构日常工作由分支机构秘书处负责,秘书长主持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由协会依托有关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大专院校设立。
第八条 分支机构依托单位应是本行业或本专业中具有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单位,并积极支持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
第九条 分支机构依托单位要承诺并保证分支机构秘书处及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负责其人事关系和档案工资关系管理,保障与所在单位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条 分支机构不另行制定章程,但可制定工作细则。工作细则必须与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一致,不能与协会章程相抵触。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工作规程,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二条 接受政府委托或协会安排,具体组织制(修)订行业技术规范、产品标准和管理标准,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第十三条 协调产业在生产经营、技术协作和市场竞争中出现的问题,有效发挥协调、规范、自律、服务的基本职能,维护平等竞争。
第十四条 开展产业发展现状、市场调研和产业发展规划;收集、整理国内外相关的产业政策、技术信息,为产业发展和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第十五条 组织专家对产业的技术、装备、产品及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评估,为项目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与咨询、认证服务。
第十六条 组织全省性的技术交流、产品展览、技术培训等活动,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促进省内外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十七条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协会或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
第十八条 开展与本分支机构相关的公益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第二十条 凡协会会员,经向协会相关分支机构登记备案均可成为该分支机构的委员;分支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吸收本专业领域的专家为特约个人委员;单位委员和个人委员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分支机构委员可申请加入省环保产业协会会员。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常务委员由分支机构提出候选名单,报协会同意后,召开委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协会备案。常务委员占全体委员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报协会备案后生效。
第五章 管理与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依照《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章程》,结合本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规程、年度工作计划,经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协会备案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常务委员会是分支机构委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换届工作由协会组织进行。上一届分支机构具体负责换届筹备工作,提出换届方案报协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分支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业务范围、活动地域、负责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协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2月上旬以前将上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工作计划报送协会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应积极协助协会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为协会的会员。分支机构不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单独设立财务部门和专职财务管理人员。其财务收支由省环保产业协会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双方监督。
第二十九条 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的重要活动,须提前一个月向协会报告,经备案后方可正式组织实施。活动结束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报告。重要活动包括:
(一)举办全省性会议;
(二)全省性的行业调查、调研活动;
(三)主办、承办、协办、赞助的各类展览及会议;
(四)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重要工作;
(五)举办跨专业领域的活动;
(六)主办、承办、协办、赞助及参与的重要国际交流活动;
(七)涉及面宽、影响较大的其他大型活动。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的日常联络与协调工作可以由协会帮助。协会其它职能部门根据需要对分支机构进行相关业务指导。
第六章 经 费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协会在收取的会费中划拨一定的工作经费;
(二)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有偿服务的收入;
(三)会员捐赠和社会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经费支出范围:
(一)分支机构根据其业务需要购买书刊、资料费用和参加考察、展览、技术交流、专业等经费;开展调研活动以及为完成协会和有关部门委托交办任务所发生的开支;
(二)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年度收入和支出情况,应向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报告,并于次年1月31日前报协会备案。
第七章 终 止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终止程序:
(一)分支机构由于各种原因需要终止的,由协会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提出报告,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做出撤消分支机构的决议。
(二)协会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分支机构注销申请,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备案。
(三)由协会收缴分支机构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和印章,向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准予注销并发给协会分支机构注销证明文件后,分支机构即行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协会工作人员不在分支机构中担任职务,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于2009年12月18日,经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暨第四届换届选举大会审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时修改,由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发布机构
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
所获荣誉
2022年1月,被浙江省民政厅评选为2021年度评5A级社会组织。
最新修订时间:2022-01-03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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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