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气行业协会
浙江省非盈利性的依法注册的行业组织
浙江省电气行业协会(浙江省高低压电气行业协会)成立于2003年11月,由浙江省电器企业、专业电工社团及电气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非盈利性的依法注册的行业组织。现有会员400家,设办公室、宣传处、会员处、财务处、经济联络处等机构和信息、会展、维权、培训、广告、科技、安全监管等服务中心,并在杭州设立办事处、成套分会和电容器分会。
协会概况
协会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作为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与纽带,充分发挥服务、自律、维权、协调的职能,促进电气行业的健康发展。协会先后创办了《中国电器之都报》、《外贸预警信息简讯》、《浙江电气》等报刊和《中国电器之都网站》,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积极开展税务、工商法规、企业管理等专题讲座和业务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的综合素质;连续十年承办了十届中国电器文化节及参加其他会展活动,提升了“中国电器之都”的知名度和企业形象;开展调查研究,制定了“电气行业2010发展规划”、《电气产品自律价暂行规定》、《浙江省电气工业竞争力发展报告(2009)》、《温州市电气产业转型升级行动方案》等,加强行业自律,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了《关于遏制我市电气行业低价竞销行为的报告》;解决了企业在3C认证中的难题,为企业减轻负担;开展了“诚信企业”评选活动,促进了行业的信用建设,从而推进了行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协会将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扩大会员覆盖面,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建立培训、信息维权科技、会展等服务中心。强化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大行业自律力度,推进行业经济健康发展,将协会发展成独立公正、规范管理运作的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
温州市电气行业协会和浙江省电气行业协会、乐清市电气行业协会,实行三个牌子一个秘书处合署办公。
协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的运作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为:浙江省电气行业协会,英文名称:zhejiang electric appliagce trad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ZJEA。
第三条 本会是浙江省内电器企业、专业电工社团及与电气行业有密切联系的管理、科研、教育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是依法注册的法人社团。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坚持为会员服务,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服务、自律、维权、协调和纽带作用,按照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完善的市场化运作原则,发挥同业优势,为加快我省电气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第五条 本行业协会必须依法运行,在运行中承担民事责任,并接受确认和登记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浙江省经信委是本行业协会的主管部门;同时接受浙江省中小企业局的业务指导、协调管理;浙江省民政局是本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柳江路国土资源局五楼。
第二章会员
第七条 本行业协会会员均为单位会员。凡在本市取得工商业执照,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与该行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经济团体,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均可申请入会并由法人或法人委托的代表参加成为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发生变化,须由会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行业协会秘书处备案,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行业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调查核实和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 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培训和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五) 会员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提供帮助;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及其各项规章制度,支持协会工作,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二) 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执行本协会各项决议;
(三) 提供本协会所需要的各种资料,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 对本协会不公开的数据、资料协助做好保密工作;
(五)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六) 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申请入会须按规定办理手续,退会应以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则视为自动退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具体办理会员入会及退会手续。会员退会后,不得分配本协会的共有资产。
第十三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不遵守协会章程或有违法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三章业务范围及主要任务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指导、标准制定、行业管理、国际交流、人才培训、咨询服务、协调仲裁等。主要任务:
(一) 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广活动。
(二) 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三) 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也可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四) 组织制定和贯彻行规行约、质量规范、服务标准,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或授权,组织制定产品标准、组织产品质量交流和鉴定。
(五) 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工作。
(六) 反映会员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督促会员依法生产经营,执行政府的有关法规政策。对于违反行规行约和政府有关法规政策,致使行业形象受到损害的会员,本会有权按章程规定进行处罚。
(七) 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以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
(八) 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下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等执行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会长;
(三) 选举或罢免理事;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缴纳会费标准;
(六) 决定本行业协会的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通常每年召开一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1.理事会提议;2.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共同提出。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组织召开会员大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副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对本协会成员与职员的奖励和处罚;
(八) 决定本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聘;
(九)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理事会成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经允许可委托代理人参加,无故连续缺席两次者,视同辞职。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 、八 、九、十、十一项职权。常务理事会成员应亲自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经允许可委托代理人参加。无故连续缺席二次者,视同辞职。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本行业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行业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行业协会经费来源:
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四) 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第三十条 本行业协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行业协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 为实现本协会任务开展各项活动的开支;
(二) 购置本协会必要的办公用品及设施;
(三) 常设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
(四) 其他所需正当开支。
第三十二条 本行业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行业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行业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行业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浙江省经贸委审查同意,报浙江省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行业协会因故注销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省经贸委审查同意,并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前,在省经贸委和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和—切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行业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第二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7-04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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