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网商协会正式成立于2010年12月29日,是全国首个省级网商自律组织。本协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共同交流和研讨网络经济发展趋势,加强自律规范,力行诚信经营,维护网络交易秩序,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浙江省网络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作贡献。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浙江省网商协会,英文译名:ZHEJIANG PROVINCE NET BUSINES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ZNBA。
第二条 浙江省网商协会是由全省各类利用网络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管理部门等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共同交流和研讨网络经济发展趋势,加强自律规范,力行诚信经营,维护网络交易秩序,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浙江省网络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73号金汇大厦132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会员认真学习和宣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学习和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市场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二)维护网商的合法权益,反映网商的合理意见和要求,为网商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向政府反映有关情况,并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三)组织经验交流、推广不同模式网络交易的成功经验,促进网商横向联合、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四)开展调查研究,组织有关网络商品交易、服务等方面的学术研讨、业务知识培训和考察活动;
(五)加强与国内外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联系,进行经济技术协作和交流;
(六)开展培训,推广网上创业,提高企业上网用网水平;
(七)倡导信用建设,制订规约,禁止不正当竞争,共同抵制网络欺诈等不诚信行为,维护知识产权,建立失信企业及个人黑名单共享机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支持
社会福利事业,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
(九)建立协会网站,定期或不定期编发会刊、声像资料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凡经本省依法登记的利用网络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包括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网络商品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网站经营者、网络交易相关服务提供者等,承认协会章程,经自愿申请,并经批准,均可成为单位会员;
(二)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或服务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的人员,承认本会章程,履行必要的入会手续,并经批准,均可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七)向协会反映困难、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支持社会公益事业;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定期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六)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信守职业道德,诚信经营,守法经营,维护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或不完成团体交办的工作,或不按时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凡被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的单位会员,其会员资格自然消失。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省工商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可设立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省工商局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省工商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需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省工商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不在期间,由常务副会长代理会长行使其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通过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省工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省工商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省工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省工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省工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9月2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