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少年英才奖励基金会
浙江省境内机构
浙江省青少年英才奖励基金会是在浙江省省委、浙江省省政府领导和浙江省省关工委老同志倡导下,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于1992年6月成立,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发展历史
1992年06月01日 浙江省青少年英才奖励基金会成立。
1993年11月01日~2013年11月01日 成功举办历届浙江省青少年英才奖。
2014年06月01日 理事会决议全面改进基金会工作方法,运用现代化科技,基金会进入信息时代。
2014年07月15日 基金会网站开通,系使用国际最先进的JOOMLA系统构架,全方位信息交换系统,实现透明慈善蜕变。
主要职责
其目的是发现英才、宣传英才、培养英才,激励青少年坚定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振奋精神,刻苦学习,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努力奋斗。其任务是在党和政府领导下,为表彰奖励、培养青少年英才筹集基金,提供奖励、资助和服务,设立省青少年英才奖,每年一次在全省范围内评选、奖励在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经营管理、思想道德教育、司法、新闻宣传等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青少年。
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和地方财政拨款;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或个人捐赠资助;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捐赠赞助;国际组织、友好国家、国际友好人士援助;符合国家政策的基金增值。
主要活动
浙江省青少年英才奖励基金会已举办了十届青少年英才评选表彰活动。十年来,共评选表彰了在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经营管理、思想道德教育、司法、新闻宣传等方面的青少年英才467名。据初步统计,在表彰的467名青少年英才中,有130多人获得了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和全国劳动模范、全国青年星火带头人、全国优秀教师等各种奖励,有7人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有56人入选浙江省“151人才工程”,还有一批青年英才担任了党政、科研、教育、企业等方面领导职务。在学生英才中,有190多人获得全国各类竞赛奖项,10多人获国际数学建模、数理化奥林匹克竞赛大奖,近30人在美国哈佛大学、斯坦福大学等著名大学深造,近100人在国内重点大学就读。
组织机构
浙江省青少年英才奖励基金会设基金会理事会、基金管理委员会和英才奖评审委员会。
上届浙江省青少年英才奖励基金会理事会
会 长:王耀亭浙江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主任,原浙江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副 会 长:
宗庆后(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总经理)
鲁冠球(杭州万向集团董事局主席)
徐文荣(浙江横店企业集团公司总经理)
冯根生(中国青春宝集团公司总经理、杭州第二中药厂厂长)
黄伟成(浙江钱江啤酒公司总经理)
钱龙飞(飞龙生物科技开发有限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夏志生(浙江省海宁市耀明电器总厂厂长)
张桂芝(原浙江省广播电视厅副厅长)
杜文辉(杭州市萧山区乡镇企业总公司总经理)
徐美灿(绍兴第一印染厂厂长)
王文千(浙江新昌印花机械厂厂长)
金 彪(新昌制药厂厂长)
王喜源(新昌柴油机总厂厂长)
李进民(原浙江省乡镇企业局副局长)
常务理事:
杨良如(桐乡麻棉丝纺织厂厂长)
陈娟芳(桐乡越丰制革厂厂长)
尹相泉(浙江凤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胡季强(浙江康恩贝制药公司总经理)
陈永斌(兰溪市二轻工业总公司总经理)
理事:
叶立祥(嘉兴市电力局局长)
徐长奎(嘉兴市邮件局局长)
徐淦芳(湖州第二服装厂厂长)
秘书长:沈国华
办公室主任:陶长茂
浙江省青少年英才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
主任:王耀亭
副主任:
陶健(原浙江省委老干部局局长)
魏夏久(原浙江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张少甫(原浙江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刘云田(原浙江省劳动人事厅代厅长)
杨 辉(原公安厅副厅长)
王濯非(原浙江省顾问委员会副秘书长)
周洪昌(原省政府副秘书长)
费根楠(原浙江省计经委副主任)
金鸣珠(原杭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百 友(原湖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田永昌(原嘉兴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王学德(原浙江省服装进出口公司总经理)
李俊生(原浙江省委高校工委副书记)
王柏荣(原浙江省委顾问委员会副秘书长)
郑祖煌(原浙江省教委常务副主任)
浙江省青少年英才奖评审委员会
主任:王启东(浙江大学教授、原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副主任:
郑树(浙江大学教授、原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陈子元(中国科学院院士、浙江大学教授)
委 员:
王骥程(浙江大学教授)
田志伟(浙江大学教授、原浙江省科协副主席)
周 文(浙江大学教授、原浙江省科委主任)
沈敏光(浙江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教育厅副厅长)
徐林(浙江省经贸委副主任)
江坪(原浙江日报总编)
本届浙江省青少年英才奖励基金会理事会领导机构
理 事 长: 王耀亭(浙江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主任,原浙江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副理事长:
鲁冠球(杭州万向集团董事局主席)
徐全升(浙江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专职副主任)
杜建英(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理事:
王柏荣(浙江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原浙江省委顾问委员会副秘书长)
郑祖煌(浙江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原浙 江省教委常务副主任)
监事:
张海洋(浙江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原浙江省武警总队副政委)
秘 书 长:沈国华
办公室主任:陶长茂
建设宗旨
发现英才,宣传英才,培养英才。激励青少年坚定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振奋精神,刻苦学习,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主要业务
(一)评选表彰奖励在科技创新、发明创造、经营管理、文化艺术、体育竞赛、教书育人、新闻宣传、政法工作、技术技能及学科、科技竞赛等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35周岁以下青少年英才。
(二)对青少年的科技创新、发明创造,经有关专家论证认定,可给予支持和资助。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一、本会的名称是浙江省青少年英才奖励基金会。
二、本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浙江省。
三、本会的宗旨:发现英才,宣传英才,培养英才。激励青少年坚定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振奋精神,刻苦学习,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四、本会的原始数额为328万元、来源于企业资助、社会募款等。
五、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六、本会的住所:杭州市省府路省府大楼2号楼100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七、本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评选表彰奖励在科技创新、发明创造、经营管理、文化艺术、体育竞赛、教书育人、新闻宣传、政法工作、技术技能及学科、科技竞赛等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35周岁以下青少年英才。
(二)对青少年的科技创新、发明创造,经有关专家论证认定,可给予支持和资助。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八、本会由1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理事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能力;
(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宗旨,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六)基金的主要捐赠人或发起人;
(七)业务主管单位代表。
九、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十、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参与理事会的各项决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理事会决议的赞成、反对、弃权表决权。
(三)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四)对基金会工作的检查督促。
义务:
(一)对落实基金会宗旨和任务承担义务。
(二)勤奋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反对不符合政策和基金会宗旨的决议和行为。
(四)尽职尽责行使职权,自觉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十一、本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理事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成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二、理事会每年召开不少于二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由理事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十三、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十四、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十五、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十六、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十七、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或业务主管单位协商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十八、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十九、在本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二十、本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二十一、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规定范围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十三、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过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二十四、本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二十五、本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二十六、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二十七、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检查基金会的资金收支情况;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八、本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出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长审批;
(七)理事会、理事长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二十九、本会为公募基金会。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政府主管部门的资助;
(三)组织募捐的收入;
(四)投资收益;
(五)在符合宗旨和核准业务范围内的服务收入。
三十、本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十一、本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十二、本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三十三、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三十四、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三十五、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三十六、本会的财产主要用于:
(一)省青少年英才的奖金;
(二)英才表彰活动的经费;
(三)基金会的办公费用;
(四)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
三十七、本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义卖义演;
(二)购买股票、债券;
(三)实体性经营活动;
(四)符合宗旨和业务核准范围的服务收入。
三十八、本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十九、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四十、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四十一、本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四十二、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四十三、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四十四、本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四十五、本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四十六、本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十七、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四十八、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十九、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本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五十、本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五十一、本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五十二、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五十三、本会宗旨,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五十四、本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五十五、本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五十六、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在宗旨、业务范围相同的社会团体内设立专项基金;
(二)与其他同类的基金会组织合并。
第六章 章程修改
五十七、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五十八、本章程经2004年11月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五十九、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六十、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浙江省青少年英才奖励基金会
公元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一日
最新修订时间:2022-12-24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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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发展历史
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