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国际私法(冲突法篇)》在研究海事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的基础上,着重研究海事关系的法律冲突法。作者在探讨海事法律冲突的同时,将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与海事法律冲突的特性结合起来,探寻海事关系的法律冲突法。
本书通过问题与思考、推荐案例以及
国家司法考试相关试题等板块,将海事国际私法理论与海事司法实践结合起来,帮助读者进一步消化理解海事冲突法的内涵。海上运输业的发展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因此,海事冲突法对于构建我国乃至国际社会的和谐经济秩序将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中国拥有丰富的海洋运输资源。随着国际贸易与国际航运业的不断发展,海事领域的法律冲突不断发生,从而产生了法律适用问题。而适用何国(地区)的法律,需要遵循一定的冲突法规则。国际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特殊性使得涉外海事关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也使其对于海事冲突法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海事国际私法,是指调整涉外海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又称“国际海商法”。在发生法律冲突的情况下,就某一有关海事的涉外法律关系指定应当适用哪国实体海商法来解决的规则。国际私法的一个分支。有关海事的涉外法律关系中最常适用的准据法是船旗国法。各国的海商法在法系之间的差别以及同一法系之间存在的不同之处,经常导致在涉外海事案件中法律冲突的发生,造成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各国解决法律冲突的通常做法为:(1)在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中规定统1一条款,发生海事纠纷时,就按该条款执行。如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条款规定,一切争执应按中国法律在中国法院解决或在中国仲裁。(2)缔结国际公约。在缔约国之间统一对同一问题的做法,以避免法律冲突的产生。如《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等。(3)把国际公约转为国内法。但在具体做法上各国有所不同,有的在加入国际公约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国内法实施公约,如英国;有的在加入国际公约后,采取国际公约优先于国内法的做法,如苏联;有的规定,加入国际公约后,该公约即自动成为国内法,如南朝鲜。(4)适用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王国华,女,1963年9月生,辽宁盘锦人;1997年毕业于武汉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访问学者(2000-2001年);香港大学访问学者(1996-1997年);香港理工大学访问学者(2005年)。现任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兼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
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
上海市法学会海商法研究会副总干事。主要从事海事国际私法、国际私法和海商法等学科的教学与科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