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强制令
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
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其对象限于行为,性质上应属海事行为保全。
特点介绍
1、海事强制令根据请求人的申请而做出。海事强制令是经请求人的申请而采取的措施,当然请求人在提出申请时,应说明申请理由,并附有关证据。
2、海事强制令是由海事法院做出。实践中,海事强制令既可以在起诉前,也可以在案件进入实体诉讼后向海事法院提出。如前者,海事强制令是作为一个独立的司法程序而存在,如后者,则是作为诉讼中的中间程序,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做出,它不影响法院对实体争议的审理和判决。
3、海事强制令的对象是行为。这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如责令货物的承运人签发提单、如禁止船东撤船、开航或出租。
4、海事强制令是一种强制措施。即在法院做出判决之前甚至原告起诉之前,通过法院的强制力强制一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性质
海事强制令就其性质而言应属海事行为保全。它的立法是对有关国家海事立法先进经验进行了借鉴,但毫无疑问具有中国特色。海事强制令属海事请求保全的范畴,在凸现自身特色的同时,海事强制令当然受保全程序制度的制约,但海事强制令不同于财产保全、玛瑞瓦禁令和先予执行等强制措施。
海事强制令与先予执行。海事强制令与先予执行均是在实体争议尚未作做出结论的情况下对被请求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但是二者之间还是有很多的不同。
第一,性质不同,海事强制令属于行为保全,是一种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是一种执行措施,是把将来的判决的部分或全部提前在判决之前执行。
第二,条件不同,海事强制令不要求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先予执行要求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第三,范围不同,海事强制令适用范围较广泛,先予执行仅适用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务报酬等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案件。
第四,阶段不同,海事强制令可以在诉讼中进行,也可以在诉讼前进行,先予执行只能在诉讼中进行。
类型
海事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海事强制令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1)、强制放货。即一方当事人(包括承运人及场站等负有放货义务的人)对持有提单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放货而不放货的,应申请人即提单持有人的申请,海事法院签发海事强制令,责令被申请人在限期内向申请人放货。这是海事司法实践中遇到较多的一种情形。
(2)、强制放船。即在光船承租合同到期或因其他原因解除承租关系后,光船承租人拒不向出租人交船的,光船出租人也可以申请海事法院签发海事强制令,责令被申请人在限期内向申请人放船。
(3)、强制放单。即一方当事人(包括收到货物后负有签发提单义务的人,一般指承运人)收到另一方当事人货物,后经其要求仍拒不签发提单的,应货方的申请,海事法院签发海事强制令,责令被申请人在限期内向申请人签发提单。
强制性
海事强制令的强制性是海事强制令得以及时有效地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相关规定,海事强制令的强制性表现在:
1、裁定作出强制令的,应当立即执行,且5日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一经作出并送达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应当执行,被请求人拒不执行强制令的,海事法院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只有经被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海事强制令提出异议,海事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裁定撤销海事强制令的,其强制性才随之消失。所以包括本案在内的绝大多数海事强制令案件中,被申请人接到海事强制令后,没有提出异议的,均在限期内履行了义务。
2、海事强制令与财产保全
海事强制令属于行为保全,他与财产保全性质相同,都属于请求保全。但二者之间还有以下不同:
第一,设定条件不同,海事强制令的设定要求是存在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可能造成或扩大损失,财产保全的设定是防止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第二,对象不同,海事强制令属于行为保全,保全的对象是行为,财产保全的对象是被请求人的财产。
第三,措施不同,海事强制令是强制被请求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财产保全的措施是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程序
1、海事强制令的申请
请求人申请海事强制令时,应当向海事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理由,并附相关证据。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当事人名称,请求保全的事项、事实和理由。请求人所提出证据主要是证明海事强制令的申请符合《海诉法》第56条规定的三个条件。
2、海事强制令的担保
由于海事强制令在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做出的,法律要求请求人提供担保的目的在于保证赔偿因申请海事强制令错误可能造成被请求人的经济损失。由于案件是相异的,《海诉法》对海事强制令请求人提供担保的义务也没有绝对化,只是规定“海事法院受理海事强制令申请,可以责令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海事请求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其申请”。请求提供担保的数额,原则上应相当于因申请海事强制令错误可能造成被请求人的经济损失。《海诉法解释》对担保的返还作了规定:“海事强制令发布十五日内,被请求人未提出异议,也未就相关海事纠纷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海事法院可以应申请人的请求,返还其提供的担保”。
3、审查和裁定
海事法院应当对请求人申请和担保进行审查,审查保全的条件,担保的种类、方式、数额以及担保书的内容。按《海诉法》第57条规定“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做出海事强制令的,应当立即执行;对不符合海事强制令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按照这一规定,经审查不论申请是否符合海事强制令条件,是否做出海事强制令,法院都应当做出裁定。
4、海事强制令的执行
海事法院做出海事强制令后应当立即执行。行为的强制不同于对财产的强制,行为的强制实质依赖于被请求人的自觉履行。在被请求人拒绝履行时,《海诉法》第59条规定了处罚措施,即“被请求人拒不执行海事强制令的,海事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实践中,仍会出现当事人宁愿被罚款也不执行海事强制令的情况(追究刑事责任的极少),所以《海诉法解释》规定了有关强制令的执行还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以保证法律文书的执行。
5、复议和异议
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对海事强制令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海事法院申请复议一次。海事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利害关系人对海事强制令提出异议,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做出裁定,撤销海事强制令;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利害关系人。异议期间不停止海事强制令的执行。
6、申请海事强制令错误责任的承担
《海诉法》第60条规定:“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强制令错误的,应当赔偿被请求人或利害关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被请求人要求请求人赔偿损失的,由发布海事强制令的海事法院受理。
申请书
请求人……(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被请求人……(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请求事项……(写明要求被请求人作为或不作为的具体内容)。
事实和理由(写明产生具体海事请求的事实、需要纠正的被请求人的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行为、请求人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情况紧急的理由等内容)。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
附:……(有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 ×××(签章)
××××年××月××日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8-31 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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