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监察厅
海南省政府职能部门
原海南省监察厅是主管海南省行政监察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与省纪委机关合署后仍属于政府序列,在省政府领导下进行工作,既对省纪委常委会负责,又对省政府和监察部负责。省监察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省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省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各市县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实施监察。
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监察对象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开展执法监察,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工作效率情况开展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监察部和省委、省政府对行政监察工作的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及时检查和指导工作。
(三)负责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和监察对象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负责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和纪律处分。
(四)负责对监察对象进行以廉政勤政、遵纪守法为主的宣传教育。
(五)研究制定本省行政监察工作法规和规章。
(六)审核各市县监察局正、副局长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监察处(室)领导干部的人选。
(七)履行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内设机构
1993年5月,海南省纪委机关与省监察厅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同时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内设机构有:
(一)办公厅
(二)监察综合室
(三)政策法规调研室
(四)执法监察室
(五)纠风室
(六)行政效能监察室
(七)党风廉政建设室
(八)案件管理室
(九)第一纪检监察室
(十)第二纪检监察室
(十一)第三纪检监察室
(十二)案件审理室
(十三)信访室(举报中心)
(十四)宣传教育室
(十五)干部室(老干处、机关党委、机关工会、机关团委)
(十六)第一派驻纪检组
(十七)第二派驻纪检组(监察室)
(十八)第三派驻纪检组(监察室)
(十九)第四派驻纪检组(监察室)
(二十)第五派驻纪检组(监察室)
(二十一)第六派驻纪检组(监察室)
(二十二)驻省地税局纪检组(监察室)
(二十三)驻省工商局纪检组(监察室)
(二十四)纪检干部培训中心
(二十五)机关信息中心
参考资料
海南省监察厅工作职责.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最新修订时间:2024-02-18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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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