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尔夫球协会
发展和普及海南省高尔夫球运动
海南省高尔夫球协会是为发展和普及海南省高尔夫球运动,促进高尔夫球运动水平的提高,加强海南省高尔夫球运动市场协调和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经海南省文体厅和民政厅审批通过,于1997年3月13日正式注册,1997年4月12日宣布成立。业务上接受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海南省总会、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以及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海南省民政厅的指导。
简介
海南省高尔夫球协会是为发展和普及海南省高尔夫球运动,促进高尔夫球运动水平的提高,加强海南省高尔夫球运动市场协调和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经海南省文体厅和民政厅审批通过,于1997年3月13日正式注册,1997年4月12日宣布成立。业务上接受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海南省总会、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以及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海南省民政厅的指导。
宗旨
1.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社会道德风尚,遵照执行党、国家及海南省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各项方针、政策、法令、条例。
2. 积极倡导和推动高尔夫球运动在海南省的普及与推广,促进高尔夫球运动水平的提高。
3. 发挥协会的纽带作用,协调政府部门和高尔夫球实体的联系,增进政府部门对海南省高尔夫球运动市场的管理。为海南省高尔夫球企业和广大高尔夫球运动爱好者提供指导和服务。
4. 在活动中遵守国际高尔夫球组织公布的国际通用竞赛规则。
5. 加强与国内外高尔夫球界的联系与合作,促进海南省高尔夫球运动与国际接轨,并增进海南省高尔夫球界与国内外高尔夫球组织及运动员的友谊与团结。
业务范围
海南省高尔夫球协会遵照国家及海南省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各项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开展以下活动。
1. 宣传和普及高尔夫球运动。
2. 研究高尔夫球竞赛规则。
3. 组织各类训练班及运动学校、培训高尔夫球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
4. 选派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参加国内外各类高尔夫球比赛。
5. 开展与国内、国际高尔夫球组织和人士的经验交流和学术研究活动。翻译和出版国内外高尔夫球运动的竞赛规则、科研训练、球场设计开发与管理、运动技术及其他高尔夫球运动相关的信息资料和书刊。
6. 依法保护会员各项合法权利,组织会员进行各种交流活动,并向会员提供各种咨询和服务。
协会章程
海南省高尔夫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海南省高尔夫球协会,简称“海南省高协”。英文名称为“HAINANGOLF ASSOCIATION”,英文缩写“HGA”。
第二条 海南省高尔夫球协会是由各市县、行业所属高尔夫球运动组织,及其他合法的高尔夫球社会团体、俱乐部等单位和高尔夫球运动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省性体育社团,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海南省高尔夫球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国家和海南省有关的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体育道德精神;团结全省高尔夫球工作者、运动员和爱好者,积极推动全省高尔夫球运动的普及,努力提高高尔夫球运动技术水平;积极发挥协会的纽带、服务和行业的自律作用,促进海南高尔夫球运动和高尔夫产业健康发展;增进与国内外各地区高尔夫球协会和组织以及运动员间的友谊、团结、交流和合作,推动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
第四条 海南省高尔夫球协会接受海南省体育总会和海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是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海南省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代表海南省参加全国高尔夫球组织及其相应的全国高尔夫球活动的合法组织,并在训练和赛事活动中遵守国际高尔夫球组织公布的国际通用的竞赛规则。
第五条 海南省高尔夫球协会的地址在海南省海口市(具体地址待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宣传和普及高尔夫球运动,组织和指导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与高尔夫球运动,提高人们对该项运动的正确认识,愉悦身心,增强体质;
(二) 参与研究全省高尔夫球运动的发展规划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
(三) 推动全省青少年儿童高尔夫球运动的开展,大力培养青少年儿童高尔夫球爱好者和运动员,促进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四) 协同相关方面组织高尔夫球技术培训活动,培养教练员、裁判员、球场管理专业人才;开展与高尔夫球运动相关的学术研讨和科研活动;
(五) 举办全省性高尔夫球竞赛活动,承办或协办国际、国内高尔夫球竞赛;
(六) 组织开展高球界对外交流活动,扩大协会的影响,提高协会的知名度;
(七) 竭诚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正当权益,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八) 承办政府及相关部门委托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入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本会章程;
(二) 自愿加入并承担本会会员义务;
(三) 在海南省高尔夫球运动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从事与高尔夫球运动相关的社会和商业活动的团体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团体会员需提交注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文件的复印件;个人会员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 协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四) 由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培训、研讨、学术交流和各类赛事活动;
(三) 优先获得技术指导和咨询等相关专业服务;
(四) 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集体荣誉;
(三) 完成本会委托或交办的任务和工作;
(四) 为本会组织的训练、竞赛和相关活动提供便利;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在一年内未缴纳会费的,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给海南省高尔夫球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的,经本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届四年。会员代表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选出。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常务副主席和副主席;
(三) 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协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四年,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常务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副秘书长组成。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常务副主席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
(六) 决定名誉主席、高级顾问、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决定本会法定代表人;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执行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
名誉主席若干名,高级顾问若干名;
主席1名,主持本会全面工作;
常务副主席3—5名,协助主席负责本会日常工作或分管某方面工作;
副主席若干名。
以上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 在高尔夫球运动业内有一定影响;
(三) 协会主席、常务副主席、非企业家担任的副主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名誉主席、高级顾问和企业家担任的副主席不受年龄限制。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所属各有关机构开展工作;
(三)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有关事务。
常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一名常务委员会委员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社会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按规定接受年度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本会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变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计年度为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本会年度财务预算计划由秘书长提出,经常务会议审查通过执行。每年年初,秘书长要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上年度财务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吞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会所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海南省体育总会审查同意,并报海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旗、会徽等标志由常务委员会审定颁发,未经本会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2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发展历程
1、海南高协于1996年12月19日召开第一次会议(筹委会),宣布海南高尔夫球协会筹委会成立,确定以陈玉益为主席、马尔强(兼秘书长)、王长有为副主席的领导班子(见附页1)。 2、海南高协筹委会于1997年1月8日召开第二次会议,审议和通过了《海南省高尔夫球协会章程》,推选李维和文哲任协会副主席。 3、经过三个月向海南文体厅和民政厅提交注册申请,经审批通过,海南省高尔夫球协会于1997年3月13日正式注册成立。 4、1997年4月12日至13日成功举办’97金海岸杯四省市高尔夫球邀请赛,赛事由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和海南省高尔夫球协会联合组织,分职业组和业余组。在颁奖仪式上,由协会主席陈玉益宣布海南省高尔夫球协会成立。 5、1997年5月16日召开第三次会议,讨论海南高协召收会员的细节,确定了入会标准。 6、1997年10月,任命彭振明为海南省高尔夫球协会副主席。 7、1998年7月20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42号文件《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的精神,陈玉益和马尔强辞去海南省高尔夫球协会主席、副主席兼秘书长的职务。申请陈玉益为名誉主席,马尔强为名誉副主席,现主席职位待定,协会秘书长由常务副秘书长刘庆怀代理。 8、吸收新的理事单位:协会在筹备成立初期原定13家理事单位,有6家办手续。两年来有6家公司先后成为理事单位,其中包括南燕湾、亚龙湾球场和康乐园球场。9、2012年8月22日下午,在海南省三亚市召开第四届代表大会,回顾四年来海南省高尔夫事业和产业取得的成就,提出今后四年的主要奋斗目标和工作任务。大会宣读了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罗保铭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汪啸风以及中高协发来的贺信(电)。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省高协主席卫留成作第三届海南省高尔夫球协会工作报告。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届海南省高尔夫球协会工作报告》和《海南省高尔夫球协会章程》,选举海南省高尔夫球协会第四届名誉主席、高级顾问、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卫留成当选省高尔夫球协会第四届主席。
机构人员
海南省高尔夫球协会成员名单  名誉主席 陈玉益 海南省省政协主席
名誉副主席 马尔强 海南省委副秘书长
副主席 王长有 海南省文体厅副厅长
李 维 海南黄金海岸投资集团公司董事长
文 哲 海南省证券公司董事长
秘书长 刘庆怀 海南省高尔夫球协会秘书长
副秘书长 张小武 经贸部中国海南公司总经理
郭海冬 海南东日建业(香港)有限公司
陈亚俊 海南省体育局训练竞赛处、处长
竞赛规则委员会主任 王先雄
协会下设监事会和理事会
2012年2月8日,海南省高尔夫球协会在海口观澜湖球会举行届中改选会议。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卫留成当选主席,省高尔夫球协会原主席陈玉益被聘为名誉主席。
社会影响
协会自成立以来,积极发挥协会的纽带作用,协调政府部门和高尔夫球实体的联系,增进政府部门对海南省高尔夫球运动市场的管理,为海南省高尔夫球企业和广大高尔夫球运动爱好者提供指导和服务,同时积极推动海南省高尔夫球运动与国际接轨,增进海南省高尔夫球界与国内外高尔夫球组织及运动员的友谊与团结。
在省高尔夫球协会的推动下,海南省加强了与国内外高尔夫球界的联系与合作,并积极组织各类训练班及运动学校、培训高尔夫球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翻译和出版国内外高尔夫球运动的竞赛规则、科研训练、球场设计开发与管理、运动技术及其他高尔夫球运动相关的信息资料和书刊。
参考资料
海南省高尔夫球协会简介.海南省高尔夫球协会.
海南省高尔夫球协会章程.海南省高尔夫球协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2-04-03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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