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39号
2020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全文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令第39号
  《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已经2020年11月2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和商务部审签,并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
商务部部长:王文涛
2020年12月31日
全文
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说明
一、《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 单)》(以下简称《自由贸易港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 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海南 岛全岛。《自由贸易港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 原则实施管理。
二、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 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三、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境外投资者拟 投资《自由贸易港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自由贸易港负 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 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投资有股 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四、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特定外商 投资可以不适用《自由贸易港负面清单》中相关领域的规定。
五、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 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按照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
六、《自由贸易港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域 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 行。
七、《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 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 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缔 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境外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 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八、《自由贸易港负面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 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解读
2020年版自由贸易港负面清单共27条,与2020年版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33条、30条相比进一步缩减,还有一些条目部分放开,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率先开放。
主要措施包括:一是推进增值电信、教育等重点领域开放。扩大增值电信业务开放,取消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外资准入限制,允许实体注册、服务设施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面向自由贸易港全域和国际开展互联网数据中心、内容分发网络业务,促进海南汇聚数据,发展数字经济。允许境外理工农医类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独立办学,支持海南国际教育创新岛建设。
二是扩大商务服务对外开放。法律服务领域,允许外商投资部分涉海南商事非诉讼法律事务,更好满足海南自由贸易港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涉外法律服务需求。咨询和调查领域,除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外,取消市场调查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允许外商投资社会调查,且中方股比不低于67%,法人代表应当具有中国国籍。
三是放宽制造业、采矿业准入。制造业领域,将全国和自贸试验区“2022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提前实施,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汽车产业率先开放。采矿业领域,取消禁止外商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的规定,按照国家和海南省矿业领域内外资一致的措施实施管理。
最新修订时间:2021-01-04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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