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教育局
海宁市政府工作部门
根据市委发[2001]54号《中共海宁市委、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市委办[2001] 22号《中共海宁市委办公室、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实施意见〉等三个配套政策的通知》精神,海宁市教育委员会更名为海宁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教育事业的职能部门。
地理位置
机构职能
(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教育工作的决定、决议;研究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制订推进教育改革和实施素质教育的政策;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有关实施意见和各项教育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 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订全市各类教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教育发展的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统筹、指导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
(三) 管理全市的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规划、指导、管理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负责对部门、系统办教育的业务指导;规划、管理社会力量办学。
(四) 统筹管理全市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各级各类学校的开办、撤销、合并及专业设置、布局调整的审核、审批工作;负责教育统计工作。
(五) 依法主管全市基础教育阶段和教育局所属的其它各类学校的教师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教育系统劳动工资、人事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及教育局所属的其它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合理配置,指导监督教师聘任与考核,协助职改主管部门做好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教师继续教育;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教育局机关、直属单位和全市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福利、各种津贴的审核、审批及教职工的奖惩工作。
(六) 根据教育事业年度计划,提出教育事业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事业经费安排意见,管理市属学校和直属单位的经费、市统筹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和教育收费,并负责财务监督;检查、指导镇管学校教育经费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指导教育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七) 负责落实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和成人高校中专的招生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制订全市高中段学校的招生计划;指导、协调城镇义务教育的招生工作。
(八) 负责全市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工作,对全市教育教学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调查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教育科学研究规划,推广应用教育科研和教学改革成果,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九) 负责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的日常工作,依法对全市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十) 贯彻国家语言文学工作的方针、政策,协调、监督和检查全市的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十一)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教育局机关中层、直属单位的正副职干部和学校校级领导进行考察任免;抓好教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做好干部培训工作。规划并组织全市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
(十二)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市属学校、直属单位的党组织建设和党员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并抓好全市教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制订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指导各基层党组织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十三) 领导市教育工会、教育系统妇委会、团委、教育学会、退教协会等群团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法律、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党的知识分子工作、统战工作和老干部工作。
(十四) 负责制订教育系统法制教育规划,做好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宣传和执法工作。
(十五) 指导全市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和学校后勤社会化工作。
(十六) 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 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各类文件的运转和管理;负责局重要会务及重要事项督查工作;负责文秘、信访、外事、保密、文书档案、综合治理、保卫及局机关行政事务工作;协调处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 组宣人事科
规划、指导市属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发展党员及党员管理工作,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党员年报工作;负责教育系统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指导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政治工作,规划、协调、指导学校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负责局机关中层、直属单位正副职和全市中小学校级干部实施具体的考核、考察,并对这些干部的配置、任免提出意见;指导全市中小学、直属单位党组织抓好后备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统筹协调教育系统干部培训工作,做好干部审查和干部年报工作;指导教育工会、局团委、妇委会等群众团体开展工作;负责教育系统统战工作和党务信息工作;编制全市师资规划,组织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考试和认定;负责全市中小学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全市中小学教师调配工作,并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学校教职工和直属单位干部职工的奖惩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市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工作;负责全市中小学教师教育和师资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做好离退休教职工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学校内部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负责全市中小学教职工和直属单位干部职工的人事档案管理。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 教育科
综合管理全市基础教育工作,统筹管理全市普通及成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成人文化技术教育;指导、推动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协同有关部门制订全市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职工教育、农村成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对全市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招生计划落实情况的检查、指导、协调;协调城镇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指导全市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德育工作;负责中小学的学籍管理;检查指导中小学的体育、卫生、艺术、法制、安全和国防教育;指导少先队工作及青少年科普工作;指导、管理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协调管理全市社会力量办学、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负责全市职工教育、农村成人教育和社会力量办学的综合统计;负责本市语言文字工作,抓好社会用字规范化和学校、社会的普通话推广工作;指导全市职工教育和农村成人教育;负责有关高等教育事项的兼管。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 计划财务科
负责拟订全市教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各类教育的年度计划;统筹全市各级各类教育的学校布局。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协调、审核、审批各类教育的学校开办、撤销、更名、合并等工作,协调并编制各级各类学校的招生计划;负责提出市属学校建设规划和基建项目计划并监督执行,指导农村学校校舍建设;提出全市中小学和直属单位经费的安排计划,搞好经费预决算,并检查监督经费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监督,负责控购产品计划的审核、上报及管理;指导全市教育系统的财务管理业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对各种教育收费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直属单位、全市中小学教育经费、财务收支情况及基建预决算的内部审计、监督检查;负责教育事业年报统计和各种财务报表;负责市属学校、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市中小学、直属单位的财产管理、后勤管理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 督导科
承担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日常工作;对镇人民政府和全市中小学和幼儿园贯彻实施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全市中小学和幼儿园教育质量、管理水平、教育改革、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学生的全面发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负责全市教育督导工作,制订学校督导评估标准;负责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工作,推进教育系统依法治理工作,并负责教育方面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起草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所获荣誉
2021年11月,入选2016-2020年全国普法工作依法治理创建活动先进单位拟表彰名单,并进行公示。
最新修订时间:2022-12-10 11:58
目录
概述
地理位置
机构职能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