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海珠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海珠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挂海珠区版权局、海珠区旅游局牌子,为海珠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职能
海珠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指导和协调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旅游事业和产业发展;
(三)指导、管理文化艺术事业和社会文化事业;协调、指导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四)组织协调文化遗产的管理和保护,指导和管理文物博物馆事业,组织指导文物的保护抢救、考古发掘和开发利用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协调辖区内广播电视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辖区内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参与辖区内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协调管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使用。
(六)负责出版物(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的行业监管;
(七)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辖区内出版物、名片印刷品及内部印刷企业的印刷经营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印刷行为。
(八)负责辖区内著作权管理工作,调解著作权纠纷;根据权限监督管理著作权贸易活动,负责著作权行政执法,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提供著作权咨询、鉴定等服务。
(九)协调、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和产业集群建设,促进文化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的繁荣与发展;
(十)指导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巩固中欧;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
(十一)负责管理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旅游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二)制定文化、旅游人才培养规划,管理行业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事业科研与旅游资源开发管理及应用工作。
(十三)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区级旅游紧急事件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四)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和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承担辖区内旅行社分社及服务网点设立的备案工作。
(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旅游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海珠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挂海珠区版权局、海珠区旅游局牌子)设4个内设机构
(一)海珠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办公室
负责党群、宣传教育、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统战、安全保卫、计划生育、离退休干部和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公医福利、防火和安全保卫、车辆、接待及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二)海珠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科
加强三级群众文化网络建设,指导协调全区群众文化工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文化馆(站)、图书馆、博物馆工作;管理、协调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和古籍保护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保护工作;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三)海珠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场综合管理科
草拟促进和扶持文化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建设和发展的规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区文化市场发展建设项目的调研、论证、立项、呈报工作;扶持网游动漫产业发展,具体负责动漫游戏会展交易节庆等活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区文化市场执法和扫黄打非队伍建设;承担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区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旅游管理科
承担组织、指导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普查、统计工作;参与本区与旅游有关的标志性建筑项目前期预审工作;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旅游产品的开发和推广;按权限组织和指导星级饭店评定工作;承担辖区内旅行社分社及服务网点设立的备案工作;监督检查旅游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最新修订时间:2021-11-28 12:25
目录
概述
职能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