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水险或称汽车
损失保险、
发动机特别损失险,各个
保险公司叫法不一样但本质一致,这是一种新
衍生的险种,均指车主为发动机购买的附加险。
定义
涉水险是一种新衍生的车险险种,这个险种主要是指车主为发动机购买的附加险。它主要是保障车辆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或被水淹后致使发动机损坏可给予赔偿。但是如果被水淹后车主还强行启动发动机而造成了损害,那么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汽车保险附加险包括
全车盗抢险、
玻璃单独破碎险、
车辆停驶损失险、
自燃损失险、
车辆涉水险等。当然保险公司不一样,条款就不大一样,投保时可以查阅下各个保险公司条款内容。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 碰撞、倾覆、坠落;(二) 火灾、爆炸、自燃;(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 暴风、龙卷风;(五)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六)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
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本车所载货物的撞击、腐蚀;
(五)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
(六)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七)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
(八)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第五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
(四)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六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第七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的自然磨损、朽蚀、电气机械故障;
(二)倒车镜单独损坏、车灯单独损坏、玻璃(不包括天窗玻璃)单独破碎、车身表面油漆单独划伤、车轮(包括轮胎及轮毂)单独损坏;
(三)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
(四)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或由于被盗窃、抢劫、抢夺未遂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新车车辆出厂时的原厂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七)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八)
被保险人因保险车辆不能使用所遭受的损失以及发生的费用;
(九)因污染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十)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十一)保险车辆的损失中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部分;
(十二)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以及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损失部分。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
赔偿处理
(一)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赔偿。但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的,保险责任终止。
赔偿条件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遭受暴雨、洪水的当时,保险机动车被水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驾驶人继续启动机动车或利用惯性启动机动车;
2、遭受暴雨、洪水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机动车。
(二)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限。
特别提醒
“涉水险”适用范围
在遭受暴雨、洪水的时候,保险机动车被水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驾驶人继续启动机动车或利用惯性启动机动车;遭受暴雨、洪水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机动车。在这两种情况下,要获得相应的赔偿就必须购买涉水险。
购买“涉水险”的省钱办法
一般是在夏季使用较高,车主没必要全年购买,但又要伴随主险投保,怎么办?车主可通过缩短主险投保时间的方法,季节性购买自燃和涉水险。如设定车损险的时间为四个月,此期间购买主险时搭配涉水险,之后续保则去掉这个险种,这样既有保障又能节省部分开支。
全险不含“涉水险”
车主们一般所说的车险全险并不包括涉水险。涉水险在各家保险公司的称谓不同,但本质一样,均指车主为发动机购买的附加险,保险车辆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或被水淹后致使发动机损坏可给予赔偿。所谓的全险是指所有的主险,包括三者险、车损险、盗抢险、交强险,涉水险这种附加险需要另外购买。涉水险的价格并不贵,按照投保车辆的价值收取保费,以一辆价值10万左右的三厢汽车为例,保费在70元左右,加上不计免赔的费用,也就80元左右。
很多的汽车在水中浸泡数小时,保险公司能不能理赔这些汽车呢?
据了解,的车险条款有A、B、C三套条款,而这三套条款分属于中国人保、中国平安和中国太保三家公司,其他保险公司在这三套条款中任选一套。
中国平安在车损险的除外责任中如此规定: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太保的车损险条款除外责任中如此规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人保财险的电话车险条款也将发动机进水后导致发动机的损失列为除外责任。
水中二次打火受损不赔
“发动机受损如何赔付成为车主最关心的问题”。因水浸导致发动机受损主要有两种情况:车辆在水中长时间浸泡以及在水中二次打火。车主只有在购买了“车损险”后,才能在遭水浸时获得保险赔偿,但主要赔付座位、线路等水浸引起的损失,涉水行驶或在水中启动造成发动机损坏则不属于保险责任。只有同时购买了“发动机特别损失险”的车主,才能相应获得包括发动机损失在内的赔偿。在调查保险公司中,有的保险公司的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或涉水损失险)均明确指出“被保险机动车在水中启动”为赔偿范围,也就意味着水中启动造成的发动机损坏同样在赔偿范围内,比如人保、太平洋、大地、人寿、华泰等,并且第一条中还包含了车主对车采取施救、保护措施合理费用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当车辆被淹或进水发生故障后,车主采取的正规收费救援服务是可以报销的。
车损险的保险责任中列明由“暴雨、洪水”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但同时列明“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的,保险公司不赔。在暴雨灾害中,不少车主由于缺乏经验,车辆在水中熄火或二次打火导致发动机受损,遭遇保险公司拒赔。对于这种情况,保险公司称之所以拒赔,是因为车辆在水中打火会令积水从气门进入发动机造成损坏,属于车主失误操作,损失应由车主自担。
投保范围
涉水险是
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简单的说就是在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才可以投保涉水险。
各家保险公司关于涉水险的投保范围、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限额等基本都是一样的,这些都是保监会的统一规定,从本质上看没有任何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