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图书馆
国家一级图书馆
淄博市图书馆位于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是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地市级公共图书馆,是公益性的社会文化信息服务机构,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全民阅读示范基地、全国文化和旅游系统先进集体。2018年5月被评定为国家一级图书馆
发展历史
淄博市图书馆始建于1953年9月,原址座落于博山范公祠。
1953年11月22日,正式建成开放。
1976年9月,淄博市图书馆从博山搬迁到张店区共青团西路10号,博山原址改为博山分馆。
1978年8月,博山分馆撤销,成立博山区图书馆。
1988年,图书馆自筹资金建成文化商场。
1988年12月,淄博市图书馆被市编办确定为副县级单位。
1994年、1998年,在全国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工作中,被评为国家二级图书馆。
2003年,淄博市委、市政府决定建设新型的现代化的市图书馆新馆,并将其列入“文化大市”建设一号工程。
2010年,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10月29日,淄博市文化中心奠基仪式举行,淄博市图书馆新馆建设同时启动。
2011年初,包括市图书馆新馆在内的第一建筑组群同时施工,图书馆新馆面积2.38万平方米。
2013年,在文化部全国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工作中,被评定为国家一级图书馆;同年10月新馆交付使用。
2015年12月16日,淄博市图书馆新馆正式对外开放。
2018年5月,被评定为国家一级图书馆
馆藏实力
馆藏资源
截至2021年底,淄博市图书馆馆藏总量达655.18万册(件),其中纸质文献146.28万册(件),少儿文献23.14万册,电子图书509.93万册(件)。珍藏有古籍文献2.3万余册(件),其中善本古籍3000余册(件),有3部古籍入选国家珍贵古籍名录,42部入选山东省珍贵古籍名录;并藏有部分珍贵古字画,尤以明代四大家之一文征明的《西苑诗》行书长卷、沈周的松石山水人物图轴、张善子的工笔虎等为珍品。
支撑保障
截至2021年底,博市图书馆新馆建筑面积2.38万平方米,新馆实现了图书馆服务的自动化、智能化、网络化和数字化。在业务管理与服务中采用Interlib智能图书管理系统与RFID相关设备相结合,实现了自助办证、自助查询、自助借还服务;采用大型电子触摸屏报刊阅读系统、电子图书借阅机等现代化设备;实现无线网络全覆盖,为读者提供免费上网服务;并且开通淄博市民学习中心和移动图书馆,使读者享受到零时差、零距离公共文化服务。
组织体系
队伍建设
截至2021年底,博市图书馆在职工作人员80人,其中在编59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占95%,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占全馆人员总数的70%。
机构部门
截至2021年底,博市图书馆设有图书借阅部、少儿部(淄博市少年儿童图书馆)、读者服务部、报刊阅览部、特藏文献部、阅读推广部、信息技术部、辅导研究部、采编部、办公室10个机构部门。
建设成果
开发成果
2020年,淄博市图书馆完成数字资源联建项目,完成古籍、地方文献图书数字化1.5万页,地方报纸数字化及篇名识别0.5万版,收录“聊斋文化”视频公开课28节。
2021年,淄博市图书馆完成图书数字化1万页,地方报纸数字化及篇名识别0.5万版,收录“聊斋文化”公开课28节。启动智慧图书馆基础数字资源库建设2个项目建设和知识资源细颗粒度标签标引3万条。拍摄制作《管子》《聊斋志异》等10部馆藏地方文献精品和古籍珍品视频。
2021年,《淄博市图书馆藏古籍目录暨珍贵古籍图录》编修工作完成,并由中华书局正式出版发行,该书编纂历时三年,对馆藏1788部16256册线装古籍和民国文献进行了全面梳理。
2021年,淄博市图书馆干部职工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先后发表《图书馆自动化与网络化之现状及展望正文》等7篇论文,《“书院文化”在当代的创新性发展及实践研究》等3项课题在省文旅厅和省艺术重点课题立项。
所获荣誉
2015年,被中国图书馆学会命名为“全民阅读示范基地”;
2016年,被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命名为“山东省全民阅读示范基地”;被市总工会授予“五一劳动奖状”;被市委宣传部授予市级“文明单位”“淄博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2017年,被淄博市委命名为淄博“时代先锋”单位。
2020年1月23日,被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授予“2018-2019年度山东省社科普及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2020年12月,被评为“2020年度山东省级文明单位”。
2021年11月,被授予“全国文化和旅游系统先进集体”称号。
2021年4月2日,淄博市图书馆获2020年全省公共图书馆绩效评价“优秀单位”称号。
2023年12月18日,被文化和旅游部评定为一级图书馆。
文化传统
形象标识
淄博市图书馆形象标识以淄博的首页字母Z为创意核心,结合图书的造型直观的表达城市书房的行业属性。其造型形似开启的大门,象征城市书房的共享、传播知识文化、开启智慧的大门的深刻寓意。
宗旨愿景
宗旨:读者第一,服务至上。
使命:开展阅读推广活动,传递科学情报信息,开发民众智力资源,服务文化名城建设。
愿景:建设全市知识信息中心、市民终身教育学校、淄博地方文献中心、地区图书馆中心馆和服务中枢以及高雅文化休闲中心,打造集优雅环境、优良设施、优质服务于一体的多功能现代化图书馆。
文化活动
截至2018年12月,淄博市图书馆举办的文化活动有“淄博市读书节”“淄博市读书朗诵大赛”“彩虹”系列少儿阅读推广活动“文化名城”讲坛“U书快借”、“换书大集”等。
现任领导
(注:表格参考资料来源:)
读者服务
入馆须知
1、读者入馆借阅需出示个人有效证件,办理有关手续,按各借阅室规则就读。
2、请注意仪表着装,应衣冠大方得体,言谈举止文明礼貌。
3、请勿在馆区内吸烟和使用明火,请勿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入馆,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安全。
4、请妥善保管随身物品,大尺码箱包(大于18.4cm×13cm)及其他与借阅无关的物品请寄存至存包处。
5、请保持馆区安静,进入借阅区请将移动通讯设备置于静音状态。
6、爱护公共设施,请勿随意搬动、挪用馆内设备及桌椅,损坏公物按原价赔偿。
7、请勿随地吐痰、乱扔纸屑和果壳等污物;请勿乱画、乱贴、乱涂、乱刻。
8、不得任意触摸、按动消防设施,人为损坏,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9、请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淄博市图书馆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10、用图书馆网络与计算机设备上网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禁点击黄色、暴力站点,禁止用图书馆的网络与计算机设备玩网络游戏。
11、请勿在馆区内从事与淄博市图书馆所提供服务无关的活动。
12、请勿携带宠物入馆。
开放时间
总馆借阅区:周一至周日 8:30~17:30
总馆自习区:周一至周日 8:30~21:30
24小时自助借还区:每天24小时开放
城市书房:
备注:
1、人工办证、变换证类型、退证,处理丢书罚款、损坏罚款、交加工费等财经业务的时间为8:30——17:00;
2、节假日正常开放;
3、若出现临时变更,开馆时间敬请关注馆内各信息平台。
借阅指南
一、文献借还
1、读者借还文献均通过自助借还设备及文献借阅区服务台办理 。
2、成人证、少儿证可外借文献5册,家庭证可借10册,借期均为60天。
3、请仔细检查所借文献的范围和数量,确认外借手续办理完成后再行离开。
4、基本书库、U书快借及被预约图书请至总馆归还。
二、文献续借
1、外借文献在到期前可续借一次,所借图书15天之后,60天之内进行续借,续借后应还日期往后顺延30天,即总借期变更为90天。建议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进行续借,以便续借不成功时,仍可到馆办理续借或者归还图书。
2、续借方式:
(1)关注“淄博市图书馆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绑定读者证进行续借;
(2)登录淄博市图书馆网站进行续借;
(3)通过支付宝生活号“借阅宝”进行续借;
(4)使用移动图书馆App登录读者账号,进行续借;
(5)通过相应借阅室服务台或使用自助借还机进行续借;
(6)拨打各借阅室电话进行续借:
(7)按照催还短信“续借”提示进行操作(属于提醒功能与续借功能,因受通讯运营商等条件限制,会存在收不到短信现象)。
3、有下列情况之一,图书将不能成功续借:
(1)读者卡密码输入不正确;
(2)所借图书已经过期或已办理过续借手续;
(3)有违约行为且未缴纳相关款项;
(4)读者卡已过有效期。
三、文献逾期、污损、遗失、偷窃等处理办法
1、逾期
逾期归还文献资源每册(件)1天扣除阅读积分1分。详见《淄博市图书馆读者阅读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2、污损
请爱护文献,借书前请自行检查书刊,如有污损或缺页等情况,可向工作人员说明,由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处理。归还时如遇文献及相关附件的污损,按照淄博市图书馆相关规定执行。对批划、涂改、污损普通书刊资料者,根据情节轻重赔偿5-20元,并扣除读者证相应积分;对图书污损严重影响阅读者,按遗失文献的赔偿办法赔偿。对批划、涂改、污损特藏文献者,按以下标准赔偿:保存本、民国时期出版的文献、珍贵文献按批划、涂改、污损普通文献赔偿标准2倍赔偿,并扣除读者证相应积分;批划、涂改、污损普通古籍、善本文献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条款处理。
3、遗失
遗失图书馆图书者应立即声明并积极寻找。以完全相同的同版图书抵赔,并扣除读者证相应积分;经工作人员甄别同意用其他版本相同图书抵赔,并扣除读者证相应积分。
限期1个月购买赔偿的书刊资料,在此期间不能外借图书。如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赔偿完全相同的同版图书(或经工作人员甄别同意的其他版本相同图书)则按以下标准赔偿:
国内出版的普通文献:1950-1977年出版的,按原价格2倍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赔偿;1978-1984年出版的,按原价格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赔偿;1985-1990年出版的,按原价格的5倍赔偿;1991-1995年出版的,按原价格的4倍赔偿;1996-2000年出版的,按原价格的3倍赔偿;2001-2009年出版的,按原价2倍赔偿;2010年以后出版的,按原价1.5倍赔偿,并扣除读者证相应积分。
进口原版外文图书,按实际价值的2-5倍赔偿,并扣除读者证相应积分。
成套多卷本,遗失其中1册或数册,按全套价格予以赔偿,赔偿后不得索取其他卷册。每册有单价,且复本较多,按单册价格的相应倍数赔偿,并扣除读者证相应积分。
民国时期出版的文献、具有特殊价值的文献:按国家文物市场估价赔偿,并扣除读者证相应积分。
未标明价格的书刊资料,参考同类书刊资料的价格赔偿,并扣除读者证相应积分。
支付赔偿金后,读者找回原文献,可凭原赔偿金收据索回所赔款额。(通过微信方式支付赔偿金的读者,在索回所赔款额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服务台人工办理,若委托他人代办,需携带双方身份证原件。)
4、撕割
割页、撕扯等严重损坏馆藏文献者,按遗失文献的赔偿办法赔偿。文献条码、RFID芯片丢失,每片交纳3元加工费,并扣除读者证相应积分。
5、偷窃
未办理借阅手续,将馆藏文献藏于身上、书包或其他物品内夹带出借阅室,一经发现,按偷窃文献论处。除追回被窃文献外,偷窃文献者按文献原价的2-5倍交纳罚金,并扣除读者证相应积分。
对于以上违规行为,请本人先持读者证前往所借图书部室核定赔偿金额,再携带现金并于下午五点之前到一楼总服务台办理赔偿手续。拒不交纳违约金、赔偿金者,图书馆有权视情节轻重予以提醒、警告、置停读者卡(三个月、半年、两年)、吊销读者卡(押金折抵赔偿费用)、通报所在单位、直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无工作单位者,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四、文献阅览
1、到馆读者无需证件可直接进入各借阅室阅览图书(特殊文献阅览室需凭读者证进入)。
2、借阅室实行全开架阅览,每次限取图书1册。文献阅览后请放入指定位置,切忌乱插乱放。
3、凡将未经办理借阅手续的图书有意通过隐匿等方式带出室外的,视为偷盗行为,一经确认,按偷盗图书相关规定处罚。
4、请爱护文献,请勿污损、撕页、批注、圈点等,如发现以上情况, 立即向工作人员说明, 由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否则由读者本人负责。
5、请爱护公共设施,如有损坏按规定赔偿。
6、保持室内安静(严禁在室内接打手机),不得携带食物进入各借阅室,注意清洁,不得大声喧哗、随地吐痰、抛弃纸屑等。
办证须知
一、申办对象:
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士均可申请淄博市图书馆读者证。15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可办理少儿借阅证。
二、办证:
除虚拟证其余类型借阅证均可在24小时自助图书馆、城市书房、图书流动服务车通借通还。
提示:
1、丢书罚款、损坏罚款采用微信自主交费和人工办理两种方式。人工办证、变换证类型、退证、丢书罚款、损坏罚款等财经业务的人工服务时间:8:30—17:00。
2、支付宝、微信办证仅支持首次办证。
3、通过微信自助办证时,因个人原因将证件号码等信息输入错误,需本人携带身份证到总馆服务台进行更改。
三、退证:
1、成人证、家庭证、社保证退证:读者须还清所借文献,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服务台人工办理。
2、少儿证退证:读者须还清所借文献,凭读者证及少儿本人户口本或身份证或社保卡到服务台人工办理。
3、替他人办理退证手续:
①成人证、家庭证、社保证:须持委托人、受托人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退证手续。
②少儿证:须持读者证、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委托人户口本(身份证或社保卡也可)。
四、挂失及补证:
1、挂失:身份证、借阅证不慎遗失,可通过登陆图书馆的官方网站或关注“淄博市图书馆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进行挂失,也可通过电话或到馆服务台办理挂失手续。
2、解挂:需持本人身份证、借阅证到馆人工办理。
3、少儿借阅证遗失或损坏,读者须持户口本、身份证、社保卡(三者选其一)到馆办理补证手续,同时须缴纳借阅证工本费5元。
五、图书借阅期限及要求:
1、图书借期为60天,到期前可续借一次,续借期为30天。所借图书15天之后,60天之内可进行续借。
2、逾期处理:逾期归还文献资源每册(件)1天扣除阅读积分1分。详见《淄博市图书馆读者阅读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六、读者证密码管理:
1、读者证为身份证的,账号即为身份证号码,若身份证号带字母,需大写;
2、通过人工办证和自助办证机办证的读者初始密码为出生年月日(8位数);
3、通过支付宝、微信和官方网站注册的读者证,密码为读者自行设置6位数数字;
4、图书馆老证(原成人条码卡)换新证密码为123456;
5、读者可通过登陆图书馆官方网站或关注“淄博市图书馆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自行修改密码,也可到总馆服务台凭本人有效证件重置密码;
6、取回密码:关注“淄博市图书馆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进入“微服务大厅”,点击“找回密码”,输入相关信息后,密码可通过短信发送至预留手机号码(请确保预留手机通讯畅通)。
地图信息
参考资料
历史沿革.淄博市图书馆.
开放时间.淄博市图书馆官方网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3-21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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