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淮安市政府工作部门
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是淮安市机构改革新组建的政府工作部门,主任是郑东辉。
主要职责
( 一 ) 贯彻实施国民健康政策和国家 、 省 卫 生 健 康 事 业 发展 法 律 法 规 、 规 章 和 政 策 , 拟 订 全 市 卫 生 健 康 事 业 发 展 的 地 方性 政 策 、 规 划 , 制 定 相 关 技 术 规 范 。 统 筹 规 划 卫 生 健 康 资 源 配置 和 信 息 化 建 设 工 作 , 指 导 全 市 卫 生 健 康 规 划 的 编 制 和 实 施 。制 定 并 组 织 实 施 推 进 卫生 健 康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 普 惠 化 、便 捷 化 和 公 共 资 源 向 基 层 延 伸 等 政 策 措 施 。
( 二 ) 负 责 健 康 淮 安 战 略 协 调 推 进 工 作 , 研 究 提 出 健 康 淮安 建 设 的 政 策 建 议 、 制 度 措 施 和 职 责 分 工 并 协 调 实 施 。 统 筹 全市 健 康 促 进 与 健 康 服 务 工 作 。
( 三 ) 协 调 推 进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研究 提 出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重 大 部 署 、 政 策 、 措 施 的 建 议 。组 织 推 动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改 革 , 推 进 管 办 分 离 , 健 全 现 代 医 院 管理 制 度 , 制 定 并 组 织 实 施 卫 生 健 康 公 共 服 务 提 供 主 体 多 元 化 、提 供 方 式 多 样 化 的 政 策 措 施 , 提 出 医 疗 服 务 和 药 品 价 格 政 策 的建 议 。
( 四 ) 贯 彻 实 施 国 家 中 医 药 法 律 、 法 规 和 地 方 性 法 规 、 规章 , 拟 订 并 组 织 实 施 中 医 药 中 长 期 发 展 规 划 、 政 策 措 施 , 并 纳入 全 市 卫 生 健康 事 业 发 展 总 体 规 划 和 战 略 目 标 。 负 责 中 医 药 和中 西 医 结 合 工 作 的 管 理 。
( 五 ) 制 定 并 组 织 落 实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规 划 、 免 疫 规 划 以 及严 重 危 害 人 民 健 康 公 共 卫 生 问 题 的 干 预 措 施 。 负 责 卫 生 应 急 工作 , 组 织 指 导 全 市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的 预 防 控 制 和 各 类 突 发 公共 事 件 的 医 疗 卫 生 救 援 。 发 布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信 息 。组 织 开 展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 评 估 , 依 法 开 展 相 关 食 品 安 全 企业 标 准 备 案 。
( 六 ) 组 织 拟 订 并 协 调 落 实 全 市 应 对 人 口 老 龄 化 政 策 措 施 ,负 责 推 进 全 市 老 年 健 康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和 医 养 结 合 工 作 。 承 担 市老 龄 工 作 委 员 会 的 日 常 工 作 。
( 七 ) 开 展 药 品 使 用 监 测 、 临 床 综 合 评 价 和 短 缺 药 品 预 警 。提 出 基 本 药 物 价 格 政 策 的 建 议 。
( 八 ) 监 督 实 施 国 家 和 省 颁 布 的 医 疗 机 构 、 医 疗 服 务 全 行业 管 理 办 法 、 卫 生 健 康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资 格 标 准 、 执 业 规 则 和 服务 规 范 。 建 立 全 市 医 疗 服 务 评 价 和 监 督 管 理 体 系 。 制 定 并 组 织实 施 医 疗 服 务 地 方 政 策 和 卫 生 健 康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执 业 、 服 务 政策 。 制 定 并 组 织 实 施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相 关 制 度 。
( 九 ) 拟 订 职 业 卫 生 、 放 射 卫 生 相 关 政 策 并 组 织 实 施 。 组织 开 展 职 业 病 监 测 、 专 项 调 查 、 职 业 健 康 风 险 评 估 和 职 业 人 群健 康 管 理 工 作 。 负 责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职 业 卫 生 、 放 射 卫 生 、 学 校卫 生 、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 饮 用 水 卫 生 等 公 共 卫 生 的 监 督 管 理 , 负责 传 染 病 、 职 业 病 防 治 监 督 。 健 全 卫 生 健 康 综 合 监 督 体 系 。 推进 全 市 卫 生 健 康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
( 十 ) 负 责 计 划 生 育 管 理 和 服 务 工 作 , 开 展 人 口 监 测 预 警 ,研 究 提 出 人 口 与 家 庭 发 展 相 关 政 策 建 议 , 完 善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落 实 人 口 发 展 规 划 相 关 任 务 。
( 十 一 ) 指 导 全 市 基 层 卫 生 健 康 工 作 , 推 进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妇 幼 健 康 服 务 体 系 和 全 科 医 生 队 伍 建 设 。
( 十 二 ) 拟 订 全 市 卫 生 健 康 科 技 发 展 规 划 , 组 织 实 施 卫 生健 康 相 关 科 研 项 目 。 推 进 卫 生 健 康 科 技 创 新 发 展 。 组 织 实 施 毕业 后 医 学 教 育 和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 组 织 开 展 住 院 医 师 和 专 科 医 师规 范 化 培 训 工 作 。
( 十 三 ) 拟 订 全 市 卫 生 健 康 人 才 发 展 规 划 , 指 导 卫 生 健 康人 才 队 伍 建 设 。
( 十 四 ) 负 责 卫 生 健 康 宣 传 、 健 康 教 育 等 工 作 。 组 织 指 导对 外 交 流 合 作 和 援 外 工 作 , 开 展 与 港 澳 台 的 交 流 与 合 作 。
( 十 五 ) 负 责 市 干 部 保 健 委 员 会 确 定 的 保 健 对 象 的 医 疗 保健 工 作 , 负 责 市 级 部 门 有 关 干 部 医 疗 管 理 工 作 , 负 责 重 要 会 议与 重 大 活 动 的 医 疗 卫 生 保 障 工 作 。
( 十 六 ) 负 责 委 机 关 和 直 属 卫 生 健 康 系 统 各 单 位 安 全 生 产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指 导 和 督 促 地 方 按 属 地 管 理 原 则 加 强 各 级 医 疗卫 生 计 生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督 促 相 关 机 构 落 实 安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加 强 安 全 检 查 和 应 急 管 理 , 排 查 治 理 各 类 安 全生 产 隐 患 , 做 好 事 故 防 范 工 作 。
( 十 七 ) 承 担 健 康 淮 安 建 设 领 导 小 组 、 市 爱 国 卫 生 运 动 委员 会 等 的 日 常 工 作 。 指 导 市 计 划 生 育 协 会 的 业 务 工 作 。
( 十 八 ) 完 成 市 委 、 市 政 府 交 办 的 其 他 任 务 。
( 十 九 ) 职 能 转 变 。 牢 固 树 立 大 卫 生 、 大 健 康 理 念 , 推 动实 施 健 康 淮 安 战 略 , 以 改 革 创 新 为 动 力 , 以 促 健 康 、 转 模 式 、强 基 层 、 重 保 障 为 着 力 点 , 推 动 “ 以 治 病 为 中 心 ” 向 “ 以 人 民健 康 为 中 心 ” 转 变 , 为 人 民 群 众 提 供 全 方 位 全 周 期 健 康 服 务 。一 是 更 加 注 重 预 防 为 主 和 健 康 促 进 , 加 强 预 防 控 制 重 大 疾 病 工作 , 积 极 应 对 人 口 老 龄 化 , 健 全 健 康 服 务 体 系 。 二 是 更 加 注 重工 作 重 心 下 移 和 资 源 下 沉 , 推 进 卫 生 健 康 公 共 资 源 向 基 层 延 伸 、向 农 村 覆 盖 、 向 边 远 地 区 和 生 活 困 难 群 众 倾 斜 。 三 是 更 加 注 重提 高 服 务 质 量 和 水 平 , 推 进 卫 生 健 康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 普惠 化 、 便 捷 化 。 四 是 协 调 推 进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 加 大 公立 医 院 改 革 力 度 , 推 进 管 办 分 离 , 推 动 卫 生 健 康 公 共 服 务 主 体多 元 化 、 提 供 方 式 多 样 化 。
( 二 十 ) 有 关 职 责 分 工 。
1. 与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的 有 关 职 责 分 工 。 市 卫 生 健 康 委员 会 负 责 开 展 人 口 监 测 预 警 工 作 , 拟 订 全 市 生 育 政 策 , 研 究 提出 与 生 育 相 关 的 人 口 数 量 、 素 质 、 结 构 、 分 布 方 面 的 政 策 建 议 ,促 进 生 育 政 策 和 相 关 经 济 社 会 政 策 配 套 衔 接 , 参 与 制 定 全 市 人口 发 展 规 划 和 政 策 , 落 实 国 家 和 省 、 市 人 口 发 展 规 划 中 的 有 关任 务 。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负 责 组 织 监 测 和 评 估 人 口 变 动 情 况及 趋 势 影 响 , 建 立 健 全 人 口 预 测 预 报 制 度 , 开 展 重 大 决 策 人 口影 响 评 估 , 完 善 重 大 人 口 政 策 咨 询 机 制 , 研 究 提 出 全 市 人 口 发
展 战 略 , 拟 订 人 口 发 展 规 划 和 人 口 政 策 , 研 究 提 出 人 口 与 经 济 、社 会 、 资 源 、 环 境 协 调 可 持 续 发 展 , 以 及 统 筹 促 进 人 口 长 期 均衡 发 展 的 政 策 建 议 。
2. 与 市 民 政 局 的 有 关 职 责 分 工 。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负 责 拟订 应 对 人 口 老 龄 化 、 医 养 结 合 政 策 措 施 , 综 合 协 调 、 督 促 指 导 、组 织 推 进 老 龄 事 业 发 展 , 承 担 老 年 疾 病 防 治 、 老 年 人 医 疗 照 护 、老 年 人 心 理 健 康 与 关 怀 服 务 等 老 年 健 康 工 作 。 市 民 政 局 负 责 统筹 推 进 、 督 促 指 导 、 监 督 管 理 养 老 服 务 工 作 , 拟 订 养 老 服 务 体系 建 设 规 划 、 政 策 、 标 准 并 组 织 实 施 , 承 担 老 年 人 福 利 和 特 殊困 难 老 年 人 救 助 工 作 。
3. 与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的 有 关 职 责 分 工 。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员会 负 责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工 作 , 会 同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等 部 门制 定 、 实 施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计 划 。 对 通 过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或 者 接 到 举 报 发 现 食 品 可 能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的 , 立 即 组 织 进 行 检验 和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 并 及 时 向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通 报 食 品安 全 风 险 评 估 结 果 。 对 得 出 不 安 全 结 论 的 食 品 , 市 市 场 监 督 管理 局 应 当 立 即 采 取 措 施 予 以 处 置 。 对 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中 发 现 需要 进 行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的 , 应 当 及 时 向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提出 建 议 。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会 同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组 织 实 施 国家 药 典 , 建 立 重 大 药 品 不 良 反 应 和 医 疗 器 械 不 良 事 件 相 互 通 报和 联 合 处 置 机 制 。
4. 与 市 医 疗 保 障 局 的 有 关 职 责 分 工 。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市 医 疗 保 障 局 在 医 疗 、 医 保 、 医 药 等 方 面 加 强 制 度 、 政 策 衔 接 ,建 立 信 息 共 享 、 沟 通 协 商 机 制 , 协 同 推 进 改 革 , 提 高 医 疗 资 源使 用 效 率 和 医 疗 保 障 水 平 。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重要文稿起草、安全保卫、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
(二)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处。组织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市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工作,组织实施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指导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组织与指导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协调指导直属单位基本建设。
(三)财务审计处。拟定全市卫生健康经济政策。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各类卫生健康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并监督使用。负责市级卫生总费用核算工作。提出全市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议。负责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市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政策法规处(行政许可服务处)。组织起草卫生健康地方性政策措施,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行政审批工作,并限时办结。
(五)体制改革处。承担市深化医改暨建设现代医疗卫生体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六)健康促进处。负责拟订健康淮安建设职责分工方案、年度计划和相关制度,并协调组织实施。组织对全市各县区、各部门推进健康淮安建设工作的指导与督查、考核与评估,开展重大问题调研。组织开展卫生城镇、健康城镇的创建和考核评价工作。承担健康淮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应急办公室)。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管理事项,承担相关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承担市政府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医政医管处。督促实施国家和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拟订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服务等地方性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属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药物政策以及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和省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全市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制订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政策并协调实施。健全药师继续教育制度,指导医疗机构药学服务工作。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
(九)基层卫生处。负责拟订基层卫生健康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评价工作。指导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
(十)科技教育处。拟订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与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卫生健康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和适宜技术推广。承担与人体健康相关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负责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十一)综合监督和职业健康处。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和健康产业等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推进全市卫生健康诚信体系建设。拟订全市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承担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二)老龄健康处。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推进健康老龄化的政策措施以及全市医养结合的政策,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妇幼健康处。拟订全市妇幼卫生健康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妇幼卫生、母婴健康安全保障、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避孕药具管理。
(十四)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承担全市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拟订完善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承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五)中医处。贯彻实施国家中医药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参与起草中医药事业发展地方性政策措施。拟订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督查落实中医药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等相关政策及管理办法。指导并监督中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质量、医疗服务等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实施。指导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专科医院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的中医药工作。拟订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医药科研条件和能力建设,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推广。拟订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负责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
(十六)组织人事处。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承担各类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的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卫生健康管理干部培训工作。承担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管理事项。承担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对外宣传、援外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市直公立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七)宣传处。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生育政策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负责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以及意识形态管网络舆情应对处置、人民武装及双拥、统战、文明创建等工作。负责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
(十八)安全监管处。指导督促卫生健康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活动;指导督促卫生健康单位开展安全管理业务知识培训,将安全综合治理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纳入日常教育培训内容;指导督促卫生健康单位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及时报送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做好信访稳定工作。
机关党委。按有关规定设置机关党委。
现任领导
主任:董蔚
副主任:俞伟男、刘近祺、张飙、吴云生、赵国强、
一级调研员:万立贵
四级调研员:陈勇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25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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