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不动产估价学会
深圳市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性社会团体
深圳市不动产估价学会是由深圳市从事不动产估价工作的人士自愿组成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性社会团体。主要职能为广大估价人员提供服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等。
学会简介
深圳市不动产估价学会要职能是:为广大估价人员提供服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监督不动产估价专业人员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对不动产估价行业进行管理;协调本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不动产估价人员的合法权益;倡导行业学术研究,促进会员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专业技能,促进不动产估价行业的健康发展。
内设机构
综合事务部
一、在秘书长和分管副秘书长的领导下,抓好学会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人事管理,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抓好学会的文书档案、机要保密安全保卫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及时收集情况、资料、抓好工作总结、评比,经常检查和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三、抓好学会日常行政、后勤、接待和会务组织,搞好学会财产物资、资金的核算和管理,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关心和搞好集体福利。
四、协调学会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负责对内对外联络。
五、根据学会的任务要求,制定秘书处的工作计划,贯彻落实岗位责任制
六、搞好估价人员及估价机构的年审初审工作,并将年审初审结果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七、检查估价机构、注册估价师及从业人员的到位情况,对虚假、伪造、不到位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取得执照后三个月内无法开业的估价机构进行调查并把调查意见提交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专业研究部
一、组织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
二、在国家颁布的专业标准基础上,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补充、制定特区不动产估价行业需要的专业标准,报理事会审定。
三、开展国内外业务交流活动,总结工作经验,研究新的问题,解答有关咨询,进行行业发展的理论和政策调查研究,开展学术交流,举办专业学术讲座。
四、搞好对外宣传工作,广泛宣传不动产估价事业的发展现状,扩大社会影响。
五、做好专业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编印《深圳市估价师通迅录》、编印有关业务资料的宣传手册。
会员部
一、依法检查、督促会员遵守不动产估价执业准则、规则、工作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
二、抽查会员出具的评估报告和工作底稿,做好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当事人指出,重大问题应立项调查并报告专业技术委员会和理事会讨论决定。
三、受理具有明确对象的投诉、举报、控告和领导指示的案件并立项调查,写出调查报告报专业技术委员会、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组织同业互查,编制和实施检查计划,总结检查工作。
五、做好发展会员工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监督会员履行义务,制定会员管理办法。
培训部
一、组织业务培训,包括估价机构从业人员上岗培训,注册估价师在职培训、后续教育培训、非执业会员培训和其它专业培训。
二、组织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解答有关咨询。
三、与国内外估价师、测量师职业组织联合举办培训班。
四、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估价机构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深圳市不动产估价学会”,SHENZHEN INSTITUTE OF REAL ESTATE APPRAISERS,简称SIREA。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深圳市从事不动产估价工作的人士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与学术研究。为估价师服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监督不动产估价专业人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管理房地产估价师行业;协助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管理不动产估价行业;协调本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不动产估价人员的合法权益;倡导行业学术研究,促进会员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专业技能;学习国际先进经验,加强对外交流;本学会将竭尽所能,促进不动产估价行业的健康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会址设在深圳市振兴路建艺大厦十三层。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本学会主要职责是:
1.制定专业守则和估价作业规程,确保会员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
2.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进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考试、注册及流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3.组织不动产估价专业培训,不断更新本会会员的知识结构,并提高操行水平,以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和世界不动产估价行业的最新发展;
4.向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5.宣传和介绍不动产估价行业对社会公众的专业作用,反映不动产估价行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本学会及其会员的合法权益;
6.组织房地产估价理论与应用方法的研究,定期进行学术交流;代表我市不动产估价行业参加有关国内、国际同业的交流与联系;
7.本学会将深圳市中外房地产导报作为本学会专业研讨的刊物,旨在宣传有关学会的活动信息,进行专业研讨,刊登实际发生的案例,激励会员不断上进;
8.协调有关争议,避免不动产估价行业间的不正当竞争,监督会员专业操行,并对会员奖励和处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获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及深圳房地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评估员”资格证书的在深工作二年以上人士,承认本学会章程、遵守本学会各项规定,均可申请加入本学会。经学会审查后,即可成为本学会会员。
第八条 本学会会员分为荣誉会员、资深会员及专业会员。境内、外有关知名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由理事会批准,可聘请为本学会的名誉会员。会员的入会注册、终止、奖励、处罚等规定,由有关细则规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①有权使用本学会批准的以下称谓:
a.荣誉会员;b.资深会员;c.普通会员;
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③对本学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及监督;
④通过本学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⑤优先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⑥优先或优惠取得本学会的学术资料;
⑦监督本学会的会费收支;
⑧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①承认本学会章程与决议;
②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③遵守本学会各项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④完成本学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提供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和有关资料;
⑤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专业学习任务;
⑥按规定交纳会费,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被本学会开除的会员,本学会有权向政府主管部门建议,不准其在深圳执业,不准再申请加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 全体会员大会
第十三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全体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但提前或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本学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本学会理事;
3.讨论和决定本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4.审议批准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通过提案和建议。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四条 理事会成员由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以举手方式进行等额选举。出席大会的会员 应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候选人必须获得出席会员过半数的同意才能当选。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在全体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学会管理职能,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其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1、执行全体会员大会的决议;制定学会年度或较长时期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根据本章程制定有关规定,并负责实施,可根据需要进行补充和修改;
3、选举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
4、决定学会部门的设立;
5、决定荣誉会员、资深会员的提名;
6、总结本学会工作,筹备召开下届全体会员大会;
7、评选科技成果和优秀人才,推荐优秀学术论文和著作;
8、审议并监督本学会经费的使用情况;
9、审议本学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10、理事会聘请名誉会长及顾问若干名。
第十五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
第十六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会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全体会员大会。并按照学会章程和学会的有关规定领导学会的全面工作。
第六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为本学会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后执行。
第七章 咨询委员会与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设咨询委员会,聘请咨询委员若干人。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其职责,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
第八章 经费及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政府事业拨款;
(二)会费收入;
(三)社会资助;
(四)举办各种事业活动收入;
(五)培训教育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经费管理
(一)为开展学会工作所需的办公费用和其他必须的开支;
(二)学会工作人员的报酬和补贴;
(三)刊物、资料、书报费用支出;
(四)专家、学者讲学、咨询的报酬;
(五)与国际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往来活动的费用;
(六)对学会做出重大贡献的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会员均需按规定交纳费用及年费。逾期六个月不交者,学会将给予书面通知并停止给其寄发有关学会刊物及文件,通知发出三个月后仍未交纳的,学会将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收支制度。对于较大数额的开支,须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签署,日常开支由秘书长签署。学会收支帐目接受理事会推举的审计人员监督、检查。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与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事宜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经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联名提议,报全体会员大会通过,本学会方可终止,同时报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全体会员 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5-13 16:29
目录
概述
学会简介
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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