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人居环境建设与保护的统筹协调责任。组织拟订并实施城市建设管理各行业各领域有关人居环境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研究全市人居环境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优化城市人居环境的目标和对策建议。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居环境建设与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法规、规章;负责建立健全人居环境建设与保护的基本制度;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人居环境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政策,实现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的衔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的统一。
(三)协调和指导宜居城市建设工作;组织实施生态市建设,牵头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承担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工作。
(四)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任。负责建立生态环境评价体系;加强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组织实施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审查政策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组织拟订住宅产业化政策,参与拟订应对气候变化政策;负责审核上报住房和建设、水务、气象等方面的专业规划及重大政策并监督实施。
(六)承担落实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实施污染减排考核。
(七)承担废气排放监管责任,确保空气质量逐年提高。
(八)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和监督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湿地环境、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组织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九)承担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的责任。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十)承担水环境综合治理责任,确保水环境质量逐年提高。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负责跨界河流水质达标管理工作。
(十一)统筹环境安全和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牵头协调或参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指导和协调相关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按规定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二)统筹人居环境监测、预警预测与信息发布;制定人居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人居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建立并实施人居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人居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信息。
(十三)组织开展人居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四)组织、指导和协调人居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秘书处
组织协调委机关日常工作;负责草拟委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承担文稿打印、印鉴使用管理、文件收发、保密、政务信息、督查督办等行政事务工作;负责综合性会议组织工作;承担财务、审计、固定资产管理和行政后勤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
承担党务、纪检监察、人事、劳资、社保、外事、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管理以及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工作;承担委机关党委、纪委的日常工作;承担委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工作;承担绩效评估、绩效考核工作;受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全市环境保护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日常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和修订有关人居环境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建立健全人居环境建设与保护的基本制度;组织开展涉及人居环境的综合性宏观政策调研、拟定和评估工作,并制定人居环境建设与保护方面政策研究的年度计划;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组织审核和上报住房和建设、水务、气象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承担委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参与对全市环保执法人员的法规培训和考核;承担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环保核查和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的应讼工作;承担人居环境建设与保护方面的普法工作;负责市生态文明体制专责改革小组日常工作。
(四)人居环境规划处
组织编制人居环境发展规划、计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审核住房和建设、气象、水务等方面的专业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承担人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拟订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五)人居建设发展处
指导和监督城市建设管理有关人居环境建设与保护工作;拟订住宅产业化的重大政策、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推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工作。
(六)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
承担权限内的政策、规划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承担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验收。
(七)污染防治处
承担对全市大气、噪声、恶臭、固体废物、机动车等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指导污染源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组织开展环境统计及清洁生产审核;建立健全人居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和指导人居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网络建设。
(八)污染减排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年度计划;承担污染减排考核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承担环境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筹人居环境预警预测和综合信息发布。
(九)生态环境保护处
承担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组织实施生态市建设;组织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城市建设试点及生态创建工作;承担环保实绩考核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估;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统筹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全市水环境综合治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承担跨界河流水质达标管理工作;承担全市饮用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十)固体废物和声环境管理处(污染事故应急管理处)
组织拟订全市固体废物(含重金属)、噪声、核与辐射的污染防治政策法规、规章、政策、技术标准和特区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并实施固体废物(含重金属)、噪声、核与辐射的污染防治规划、年度计划以及阶段性实施方案和防治措施,同时对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依法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转移等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指导生活、施工、交通等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全市工业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基础设施排污管理;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鹏城减废工作,参与和推动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发展,承担第三方治理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统筹人居环境预警预测工作; 指导、组织全市环境应急值守和信息管理,牵头较大以上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协调、组织和实施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监测、预警工作,并协助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损失评估工作;指导、协调组织全市环境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统筹、协调、组织本单位安全管理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直属机构
(一)环境监察支队
一、负责对市管排污单位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粉尘、恶臭气体、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新建项目执行“三同时”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监督。
二、负责市管排污单位的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三、负责全市环境信访工作,组织调查处理群众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
四、负责全市范围内环境执法稽查。
五、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负责对环境污染事故和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六、负责对海洋和生态破坏的环境监察,参与生态破坏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负责建筑施工噪声排污申报及建筑施工噪声许可证核发工作。
八、负责市管污染源档案的建立、健全和管理工作。
九、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环境监察和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十、承担主管部门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
1、负责监督管理东深供水流域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粉尘、恶臭气体、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防治工作。
2、参与制订东深供水流域的水源保护规划,提出保证水质要求的措施和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负责东深供水流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审批和“三同时”跟踪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对东深供水流域内的开发建设、点源和面源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5、负责东深供水流域范围的超标排污费、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6、负责东深供水流域内群众投诉的环境保护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
7、承担沙湾地区及深圳水库周边排污设施的管理工作;监督东深供水流域内污水处理设施及截污排污设施运行。
8、督促和协调东深供水流域内各级政府开展辖区内的水源保护工作。
9、负责东深供水水质变化和污染源情况的调查统计及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三)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办公室
1、贯彻执行有关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计划、技术规范和措施;
2、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检测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上路机动车排污进行监测,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调查处理;
3、组织开展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社会监督工作。
(四)环境监测中心站
1、对本市区域内的水体、大气、土壤、固体废物、水体底泥、生物、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各种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进行定期监测;
2、对全市排污单位的排污状况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性监测;
3、参加本市环境污染事故调查与应急监测,负责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监测和投诉监测;
4、承担本市近岸海域的环境监测;
5、负责组织编写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制本市环境监测月报、季报及监测年鉴;
6、负责市、区环境监测网络的业务技术指导;
7、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环境现状监测与评价,负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治理设施运行效果的监测;
8、负责本市“菜篮子”种植基地环境质量监测工作,为全市人民提供食品安全保障;
9、承担和参与科研课题;
10、参加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的制订和修订,承担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环境测试新技术和新方法研究等的验证任务;
11、负责环境设备的检测;
12、作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南海东站,负责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13、负责本市核与辐射定期监督性监管与监测工作;
14、负责环境污染与人体健康的相关监测;
15、建立与完善应急监测体系;
16、负责建立生态监测指标体系,应用遥感技术提升生态监测手段;协助制定本市生态监测规划;
17、以合理适用的评价模型和形象直观的表征形式为手段,清晰说明环境质量和环境污染的现状及变化趋势;对区域环境(珠三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五)环境科学研究院
1、承担环保科学技术问题的研究。
2、承担建设工程及工业区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研究。
3、承担区域性环境规划研究。
4、承担环境管理研究服务。
5、提供环境工程科学咨询服务。
6、承担环境管理及环境经济政策研究。
(六)人居环境技术审查中心
负责为市人居环境委拟订并监督实施人居环境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供技术支持,编制适合深圳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引,承担政策、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技术审查,承担有关排污企业治理方案的技术审查。
(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1、负责制订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环保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完成对我局环保工作和我市重大环保情况的文字、图片、影视的宣传报道。
3、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的环保宣传活动,制定全市性大型环保宣传活动方案,并组织协调实施。
4、负责组织我市重大环境新闻的发布工作。
5、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环境教育培训工作。制定环境教育、培训方案,组织开展各类环境教育、培训工作。
6、负责市环保对外宣传网站的建设和发展工作。
7、负责环保宣传教育资料的编辑、环境报刊的发行工作和环保宣教档案的管理工作。
8、负责《中国环境报》驻深圳记者站工作。
9、负责组织对先进企业的考评和推荐工作。
10、指导和协调各区环保局及全市有关部门的环保宣传教育工作。
(八)环境信息中心
1、贯彻国家、省、市环境信息建设精神,全面负责环境信息(包括统计、档案、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2、及时为领导决策或对外发布环境状况提供快速准确和全面的信息服务。
3、负责环境统计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开发利用。
4、负责本局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和统计分析工作;组织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做好档案利用服务。
5、负责计算机环境信息、系统的建立、管理、开发和软、硬件维护,指导和监督直属各单位和机关各处(室)的计算机使用和管理,组织计算机的应用培训。
(九)危险废物处理站有限公司(代管单位)
1、提供工业废物的收集、清运服务。
2、提供工业废物无害化处理和安全处置服务,集中处理全市工业危险废物。
3、开展工业废物的综合利用。
4、负责工业废物中转站和填理场的建设和管理。
5、开展工业废物处理处置与综合利用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固体废物治理新技术、新工艺。
机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