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设立的,是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广东省深圳市的
国家行政机关。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九)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帮助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市长、副市长等领导人员由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人员,待领导人员选举产生后,在两个月内提请深圳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每届任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