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印刷学会是印刷科技工作者、印刷界专业人士、印刷企事业及相关单位自愿结合原则,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于2007年9月成立。受
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学会宗旨
致力于团结、服务广大印刷企事业、大中专科研院校、印刷界专业人士及印刷科技爱好者。传播科学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普及科学新知识;促进会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会员竞争力;走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以科学方法协助会员单位升级、转型;搭建政府、会员之间沟通平台;架起国内外行业之间交流合作的桥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印刷人数据库,为业界输送高水平人才。
会员涉及领域
印刷、包装、纸张、油墨、机械、数码、IT、供应链、防伪、教育、科研、网络、设计、出版、化学、化工、电子、光学及国际创意印刷文化产业园等。
学会相相关讯息
深圳市印刷学会也将全心全意为广大印刷人服务,组织更多对业界有帮助的活动。
活动内容包括展会、大会、讲座、研讨会、与社区开设的公益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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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深圳市印刷学会,英文译名是:“Shenzhen Graphic Society”,简称为“SZGS”。
第二条:深圳市印刷学会是由深圳市从事印刷技术理论研究与实践、教学与应用开发的有关科技工作者和印刷界专业人士自愿结合,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深圳市印刷学会的宗旨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推广和普及印刷技术的科学知识,促进印刷技术科技工作者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印刷技术科技工作者自主创新,在印刷技术领域的探索和多出成果,推动印刷技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以现代科学技术改造传统印刷技术,反映广大印刷技术科技工作者的呼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进一步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为印刷技术科技工作者服务,建立印刷技术科技工作者人才资料库。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深圳市印刷学会的住所:上步中路深圳科学馆406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印刷技术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二)办好印刷技术科技工作者之家,开展青少年印刷科学技术教育活动;
(三)为会员提供印刷技术、继续教育和信息服务,建立和不断充实、完善印刷技术科技工作者人才资料库;
(四)反映印刷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愿,维护印刷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五)开展印刷技术学科论证,促进会员勇于探索,自主创新意识;
(六)编印学术性、科普性印刷技术信息资料,建立学会专业技术网站;
(七)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各种工作业务会议;
(八)开展符合学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有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同时设名誉会员、名誉会长、荣誉会员、荣誉会长和顾问、高级顾问。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印刷技术科技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具有相当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以上技术职称及相当上述学术水平的科技人员;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从事印刷工作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相当学术水平者;获得大学本科学位以上者或在职学生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关注印刷技术科普爱好者。
(五)单位会员: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支持学会工作的印刷科研、教学、设计、信息及依法成立的印刷科学技术学术性群众组织;
(六)在学术上面有较高研究和知名度,并愿意与本学会合作的印刷科技工作者。
(七)凡对我国印刷科学技术学科的发展和对深圳市印刷学会有重大贡献的会员,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学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或名誉会员的称号。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授权秘书处登记并定期发布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经理事会授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以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及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对本会工作有高度热情和责任感;(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任期3年可以连续连任(特殊情况除外),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3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团体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审计署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11年4月1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